白皮書案例⑦:如何確定企業職工是“管理、技術崗位”還是“生產、經營、服務崗位”

近年來,全省各級人社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切實加強法治人社建設,穩步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有效化解了大量矛盾糾紛問題,有力保障維護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2018年,四川省人社系統累計辦理複議應訴案件、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分別達到0.23萬件、1.6萬件、4.2萬件,在依法辦理過程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給辦案人員帶來了一定困擾。


白皮書案例⑦:如何確定企業職工是“管理、技術崗位”還是“生產、經營、服務崗位”


為進一步加強工作指導,四川省人社廳發佈《2018年度四川人社依法行政藍皮書》《2018年度四川人社典型案例白皮書》。其中,《藍皮書》展示了全省人社系統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依法治省和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的良好成效。《白皮書》彙總了30個鮮活案例,具有較強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是以案釋法、以案普法的生動教材。


小編摘取了《白皮書》中的部分案例進行推送,歡迎大家一起以案學法。


今天來看看案例⑦

如何確定企業職工是“管理、技術崗位”

還是“生產、經營、服務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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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況

申請人:王某(女)

被申請人:某縣人社局


申請人於19xx年xx月xx日與xx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合同期限至2010年9月30日止)並報某縣勞動局鑑證,該合同書的第二條工作內容明確約定:甲方(某縣 A 公司)安排乙方(王某)從事會計出納工作(會計初級職稱)。2010年4月申請人按照公司規定實行內部退養,退養之前一直從事會計出納工作,2014年2月某日王某年滿50週歲,某縣 A 公司向當地人社局申報王某退休,2014年2月某日某縣人社局批准王某退休,王某認為應該55歲才退休。向某市人社局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請求某市人社局撤消某縣人社局的退休審批。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王某認為應該55歲才退休,自己是管理崗位;某縣A公司認為王某所在的崗位不是管理崗位,而是服務崗位,應該50歲退休。


申請人王某認為:“自己在內部退養時從會計出納工作,是管理崗位、技術崗位”。根據《關於印發‹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實施細則›的通知》(川勞社發〔2006〕18號)第38條:“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按國家和省的現行規定執行,即男職工年滿60週歲;在管理、技術崗位的女職工年滿55 週歲,在生產、經營、服務崗位的女職工年滿50 週歲;女職工在上述兩類崗位變動,在新崗位上工作滿2 年以上的,按新崗位的退休年齡執行。企業內部退養的原為管理、技術崗位的女職工,其退休年齡仍按年滿55週歲執行”。“應該55歲才退休”。請求某市人社局撤消某縣人社局的退休審批。


被申請人(某縣人社局)認為:“申請人王某的工作崗位應屬於生產、經營、服務崗位”。一是根據《某縣 A 公司關於職工提前離崗的試行辦法》第一條“凡公司正式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三週年以內者,均應提前離崗休息”的規定,申請人王某在2010年某月年滿47週歲時按照公司的規定實行了提前離崗休息,申請人王某當時未按管理崗位實行提前離崗休息,申請人對此未提出異議;二是根據《某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關於明確縣屬國有企業崗位劃分的意見›》以及 A 公司《關於明確職工崗位劃分的通知》規定:檔案記載為幹部身份的職工、取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且聘任在崗的職工、中層正副職及以上的管理人員,按“管理、技術崗位”對待,公司其他職工按“生產、經營、服務崗位”對待。某縣人社局認為應依法予以維持退休審批決定。


用人單位:A公司未提出答辯意見,向複議機關舉證了《職工提前離崗通知單(存根)》、職代會會議紀錄、《A公司關於規範職工崗位設置的通知》、手機短信複印件、某說明、移動通信電話清單等證據。


處理結果及理由說明

市人社局維持被申請人某縣人社局作出的《某縣人社局關於批准某正常退休的通知》的具體行政行。申請人王某未在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分析意見

企業職工是管理、技術崗位還是生產、經營、服務崗位的設置劃分,由用人單位確定。


本案申請人王某提供的資料顯示19某年至2010年某月申請人在內部退養之前一直從事會計出納工作(會計初級職稱),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書》顯示申請人是管理崗位,但2010年某月申請人王某年滿47週歲時,未按管理崗位實行內部退養,而是按服務崗位實行內部退養。複議機關對王某是否是在服務崗位實行內部退養的確定,是根據《某縣 A 公司關於職工提前離崗的試行辦法》和某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關於明確縣屬國有企業崗位劃分的意見》來進行確認的。


同時根據《四川省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川勞辦〔1996〕19號)第47條“用人單位職工全部實行勞動合同制後,職工在用人單位由工人轉為幹部崗位或由幹部轉為工人崗位,其退休年齡和條件,按現任崗位國家規定分別執行,即由工人轉為幹部崗位,並在幹部崗位滿兩年以上的,按幹部的退休年齡和條件退休;由幹部轉為工人崗位,並在工人崗位滿兩年以上的,按工人的退休年齡和條件退休。工人崗位、幹部崗位的劃分,由用人單位確定,報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局備案”的規定,管理崗位設置由用人單位確定。


又據《關於印發‹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實施細則›的通知》(川勞社發〔2006〕18 號)第38條:“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按國家和省的現行規定執行,即男職工年滿60 週歲;在管理、技術崗位的女職工年滿55週歲,在生產、經營、服務崗位的女職工年滿50週歲;女職工在上述兩類崗位變動,在新崗位上工作滿2 年以上的,按新崗位的退休年齡執行。企業內部退養的原為管理、技術崗位的女職工,其退休年齡仍按年滿55 週歲執行”。申請人王某既然確定為生產、經營、服務崗位,就應該年滿50週歲退休。


工作建議

本案需要注意的問題:1995年1月1日《勞動法》頒佈實施後,企業用工自主,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打破了企業工人、幹部的界限,實行管理、技術崗位和生產、經營、服務崗位兩大類,兩大類崗位的退休年齡分別不同。在此,企業應當首先加強用工管理,完善企業的規章制度,凡崗位變化的一律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要確定工作崗位的性質,以免在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時,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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