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訴問題解答


刑事案件申訴問題解答

刑事案件經過法院審理後,當事人不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此時還有哪些救濟途徑呢?

一、不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怎麼辦?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刑訴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一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處理。

案外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侵害其合法權益,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處理。

申訴可以委託律師代為進行。”


二、不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哪些人可以提起刑事申訴?

(一)當事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案件起訴到法院後,“犯罪嫌疑人”稱謂為“被告人”,因而申訴的主體範圍不包括犯罪嫌疑人。

(二)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 項:“‘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六) 項“‘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四)案外人

案外人是案件的處理結果也與其存在一定的利害關係,即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侵害了其合法權益。

根據《刑訴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這種案外人提起的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處理。

(五)律師

“律師代為進行”申訴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應當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授權;

(2)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進行申訴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而律師進行申訴時只能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

(3)在人民法院對律師代為進行的申訴進行審查處理的過程中或者因此啟動再審程序後,需要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到場配合調查瞭解相關情況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應當到場;

(4)律師代為申訴的目的是為了啟動再審程序,但再審程序尚未啟動前,律師所享有的履職權利不一定完全等同於其在正式訴訟程序中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如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等。


三、不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向法院提起申訴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一)申訴狀

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繫方式以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二)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

經過人民法院複查或者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裁定書。

(三)其他相關材料

即其他能夠反映前期訴訟階段相關情況或者對於認定案件事實有重大影響的有關材料。

(四)相關證據材料或線索

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相關證據材料;

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五)《刑訴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二條

第2款規定:“申訴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申訴人補充材料;申訴人對必要材料拒絕補充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審查。”

“必要材料”:主要是指第1款中第1、2項所指的各種材料,以及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所應當附帶提供的新證據或證據線索。

“告知”:人民法院告知申訴人補充相關材料時,應當明確指出應當補充哪些材料,而不能籠統告知“按相關規定補充材料”,否則會弄得申訴人來回奔忙,反覆折騰。


四、不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提起申訴的,應由哪一級法院審查?

(一)對於申訴人的申訴,原則上“由終審法院審查”

1.對於申訴人的申訴,原則上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2.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以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前提是案件曾由終審法院進行過實質性審理。對於二審法院依法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雖然二審法院成了終審法院,但二審法院並未就案件的實體問題進行實質性審理並作出裁判,實際上屬於程序性處理。

因此,這種情況中,申訴人不服的仍然是一審法院的實體判決,可以由第一審法院審查處理。

(二)關於申訴人直接向終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訴的處理

以告知申訴人向終審法院申訴或者直接交由終審法院審查處理為原則,以上一級法院直接審查處理為例外。

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可以告知申訴人向終審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或者直接交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案件疑難、複雜、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審查處理。

(三)關於直接向上級法院申訴的處理

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訴人向下級人民法院提出。

(四)死刑案件申訴的審查

1.原核準的法院審查(高院、最高院)

對死刑案件的申訴,可以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直接審查處理。

2.原審法院審查

如果原核準的法院認為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更為適宜的,也可以交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因為核准法院所核准的,畢竟是原審法院的裁判。

核准法院交由原審法院審查的案件,原審法院審查後,不能自行處理將其審查結論答覆申訴人,而應當寫出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層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因“複核”並非獨立的訴訟程序,經過高級人民法院“複核”的, “原審法院”應是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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