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强奸”女友未遂,被判刑!你觉得公平吗?

男女朋友之间发生性关系正常吗?正常。那“强奸”自己的女友,这个说法成立吗?成立。很多人都对恋爱关系有一个误区,恋爱期间强迫对方发生关系那也很正常的。殊不知强奸罪并没有规定是否与对方处于恋爱关系。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讲述一起强奸女友被判刑案件。

男生“强奸”女友未遂,被判刑!你觉得公平吗?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曾小姐是江西人,她在外工作在微信群里认识了老乡李先生。两人聊来聊去产生了感情,曾小姐和李先生在微信上约定:彼此谈一场精神上的恋爱,不发生实际关系。

热恋期总是缠缠绵绵,李先生很多次从江西跑到乐清和曾小姐见面,并且一直遵守了这个精神恋爱的约定。但是8月28日,李先生看到了曾小姐在和其他男人的聊天,一时间醋意大发。他强行抱住曾小姐亲吻,并且试图发生进一步的关系。曾小姐大力反抗,最终摸到了自己的手机,以再不停下就报警的话威胁李先生。李先生放开她的一瞬间,曾小姐躲进了厕所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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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及时报警,很多证据都留存了下来,李先生被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强奸罪的量刑标准: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未遂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未逞,他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但由于他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同时,李某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况。现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因强奸罪(未遂),获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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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的强奸女友被判刑的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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