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委会向社区集体辞职了,社区不告知全体业主,业委会也不告知业主。这是否违规?

用户110177367205


辞职的对象错误,导致的结果自然也是错误的!

首先:业委会成员集体辞“职”的对象主体应该是业主大会!

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经业主大会经业主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大会才是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属于院落自治组织!所以业委会组织的集体辞职,应该是向业主大会说明情况,清算业委会代管的业主所有资产资料后,在街道办注消业委会,并将公章、资料上交。

业委会集体辞职后,业主大会机构依然存在;街道依法依规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如无业主担当胜选,可由社区代小区业主行使业委会部分职能!如果这样,这个小区也基本上不可救,(因为没人愿意奉献)!

其次:本题中,如果社区接受业委会辞职,程序也是不合的!

首届业主大会的成立,业委会的选举产生,需要街道指导、社区协助;产生后街道有备案指导职能,社区有监督、辅导和建议权;业委会执行业主大会决议只要在法规权限内,任何人无权横加干涉!

所以,本题中小区三个规约中如果有明确约定,并通过表决的条款须向社区辞职,向社区辞职则合规!但业委会和社区,也必须向业主大会说明情况,接受业主大会约定的审查!

由此反推可见,业委会只要合法合规覆行职责,社区街道无权违规解散业委会!

最后:如果如题中陈述,证明业委会成员不专业

因为业委会成员根本不明白自己的权和责;社区如果接受辞职,证明社区工作也不专业,因为接受辞职并不是社区职责内的工作,未能依照法规程序协助辖区内业委会覆职!

从上述事件可知,不懂法规的业主,不明职责的业委会委员相信不在少数,其现状令人堪忧!

综上所述:每个院落小区的安定团结是社会安定团结的基础!每个合谐社区的建设,都离不开更多专业专注专职人员的积极参与!

关注我,茶余为你奉献业主关注的那些事,一起探讨业委会相关的物业常识!


恋茶君茗韵添香


这种状况我就经历过,本人因为住在一个小区十来年,认识的业主多,后来也因为前物业是在太不像话,管理混乱,到处都是关系户,和一些热心业主组建了业委会,全程在社区指导之下完成,并且所有业委会成员都无拖欠物业费记录,在社区全有缴纳物业费发票的复印件留档。业委会刚成立,就开始有人质疑新业委会会不会和物业勾结,是不是会不交物业费,停车费等等,当时我们也根据小区现实存在的问题和物业多次交涉,在实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通过社区指导对该物业进行了解聘并且引进来新物业,新物业引进之后,对于小区停车尚能算进行了规范化管理,对于消防通道停车予以取缔,之前小区车位到处乱停,寸草不生,对车位重新划分,原来地面大概停放有车四百多辆,但是消防通道,消防登高处,转弯角,绿化带全是车,这些本不该停车的地方当然理所应当不让停,不然发生火灾消防车不能及时救援这责任算谁的,业委会也要跟着背黑锅,正规能停车的车位就变成了360个,然后奇葩的各种言论就出来了,业委会不交物业费,不叫停车费,减少地面车位是为了帮开发商卖车位等等。而且这只是众多事件之中的一件,出多了几次也是在心累。毅然找社区,住建局物业科辞职,社区也多次挽留,好不容易小区状况有了较大改变,不要前功尽弃。我和社区明说,我觉得你们对业委会保护工作不够,我交了停车费,物业费,平时有日常工作要做,回小区还有小区事物,又没拿一分钱,只是大半身家在这个小区,希望这个小区环境好点,自身资产不要贬值。如果一有人造谣,你们可以让警方介入,查么,如果业委会有问题就抓,如果没有,我只要求最起码造谣者治安拘留最起码一天,给我写个悔过书全小区公示,以证清白。社区书记也明说,做不到,希望你们清者自清。我也只能回复他:“再见。”本来就是公益事业,不需要忍辱负重。随后发了个群公告,我不玩了,谁愿意做,谁来做,位置给你让出来了,群里整天觉得有好处的,你可以来做了,好处你有机会来拿了。结果都过去一年多了,我的空缺还没人补进,质疑的时候一个比一个能说,真要你自己上了,全缩在后面。业委会真实谁做过谁知道,你好好做,也总有一大堆人质疑,反正这辈子我进过一次,再也不想进了。


鲤跃江东


题主说的这种情况不可能出现。

业委会是由业主们通过业主大会选举出来的,辞职是它的自由。

但它没有任何利益理由、实际上也不可能不向业主说明自己已辞职。

业委会经常和业主和物业打交道,业主们去找它时,它不能装作没有辞职,继续履行职务吧?

它一定会贴出一纸声明,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辞职。

不要把这件事情说得像小偷进屋盗窃一样,鬼鬼祟祟的。

至于向社区说明,是正常的。因为业委会成立向住建局备案要经过社区盖章,它的辞职也不是说走就走,毕竟包括公章资料等有些工作要交接。没有业委会的小区,社区居委有法定权力代行业委会职权。



醉太平II


业委会首先应该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向大会提出辞职。

因为业委会是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又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向业主大会这个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提出辞职才是应有之义。

应该向大家讲清楚辞职的理由,并且汇报前期工作和财务状况。在大会同意辞职并做出临时维持小区工作之后,再向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

如果突然撂挑子,是不合适的。这对小区正常的管理秩不利。

有担当的人,不能对不起当初大家投票选你的那份信任。


执中bj1


一、小区业委会向社区集体辞职,

二、社区不告知全体业主,

三、业委会也不告知业主。

这三点每点都是错误而且不合法!一、社区对本社区辖区内的小区业委会只是监督指导作用,而不是上级主管的管理部门。业委会的备案部门(比如在福州是房管局,其他地方可能不同),所以业委会无权向社区提出辞职。社区也无权接受业委会的辞呈。业委会成员是小区全体业主通过双过半投票选举产生的民间组织。业委会做事要对全体业主负责并接受全体业主监督!业委会全体成员辞职。必须召开业主大会通过双过半投票表决才能合法辞职。所以业委会成员必须向全体业主提出辞职才合法。

二、社区对辖区内的小区业委会成员的全体辞职。社区可以在其所管辖的小区出公告告知全体业主有业委会全体成员辞职的大事。并定好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的时间。这才合法!不管哪一方的不告知业主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其次如果是业委会内个别成员的辞职就可以按照正常的法规程序进行就可以:

业委会主任主动辞职应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得到业主委员会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从业委会成员中再选举一名委员当主任。

在没有主任职务人员期间,选定副主任暂代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扩展资料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壶山林氏


奇怪啊,业委会凭什么向社区辞职?我们要弄清楚业委会到底是干嘛的,属于谁的,是个什么性质的组织,到底是对谁负责,不负责任应该怎样被罢免,不想做了的又该怎么辞职。

1.业委会是小区的自治组织,不从属于任何一级部门。可能有人觉得物业管理条例上说,业委会应该在社区和街道的监督下成立,所以应该接受社区的管理。其实这就是一种错误的观念。

2.业委会是属于业主大会直接授权的机构,也就是业委会的一切都只有业主大会才是最直接的领导,所有的一切都应该向业主大会负责。

无需对什么部门负责,也不是对个别业主负责,所有的一切都应该以业主大会的决议为准。

3.业委会的成员都是义务性的,不领一分钱的工资。因此,很多小区的业委会在成立之初是雄心勃勃,可是最终还是会被生活的压迫所击垮。短期的义务劳动是可以,可是又有多少人能够几年一直义务劳动?何况,业委会受到业主的风言风语是很多的。不做不错,做多错多。业委会不管如何做,都会有一部分业主因为一己私利而诬陷造谣业委会成员的工作。因此很多人会在一段时间以后,无心再做业委会的工作。毕竟吃力不讨好。

4.如果业委会确实不负责任的,那么谁最有权免去业委会职务?业主大会是小区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属于全体业主做出的决定。业委会就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代表业主大会行使权力。如果业委会确实无法代表业主利益,那么只要有20%以上的业主签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然后由业主大会投票决定罢免业委会成员并选出新的业委会。

5.业委会应该向谁辞职。上面已经提到,业主大会是小区的最高机构,那么所有的一切都应该向业主大会交代。辞职需要向业主大会交代原因,并由业主大会投票决定。如果业主大会不同意辞职的,那么应该到任期届满。如果业主大会同意的,那么应该选出新一届业委会成员,并将业委会工作进行移交。

我小区也曾经发生业委会成员为了瘫痪业委会而辞职的事情,但是,由于程序不到位,没有向业主大会提交辞呈,仅仅是向社区和街办提交辞职报告。这样做的目的仅仅是社区街办和那几个人为了配合物业,瘫痪业委会后由物业动用维修基金。后来由于我们的举报和投诉,原先的所谓辞职不成立!但是,最终业委会也有名无实了,真的很可惜啊。

希望业主们能够真心支持业委会,真心对自己的小区负责,而不是为了一己私利,诬陷和破坏业委会的正常运作,道听途说的结果就是自己的权益被损害了。


说天评地盐城哥


那些不交物业费,叫嚣着取消物业,要求自治的就以下几类人:

一:心理阴暗,有偏执型人格障碍倾向,对任何人任何事都质疑的人。

二:在某一个局限的小群体里,有些许的优越感,不明就里却维权意识超强之人。

三:极度自私,感觉身边的任何人与事,都能给自己带来便利或者好处才合理的人。

真正对小区好的人,不会堵路,不会拒交物业费停车费。因为他们知道,瞎闹影响的不是那几个工作人员,而是整个小区业主的利益。他们的做法是:

一:你们爱闹不闹,我没空跟着你们折腾。

二:拿出自己有力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方案,摆明自己的立场态度,并将最后的结果放在台面上,让服务方自己选择。

别说一个数千上万人的小区,一个村几百人,有选出过为民做主的村长吗?自治在我们国家就是笑话。


巅峰老奴


文章所述:如果如题中陈述,证明业委会成员不专业!

因为业委会成员根本不明白自己的权和责;社区如果接受辞职,证明社区工作也不专业,因为接受辞职并不是社区职责内的工作,未能依照法规程序协助辖区内业委会覆职!

从上述事件可知,不懂法规的业主,不明职责的业委会委员相信不在少数,其现状令人堪忧!

不懂法律法规的业主能理解,而不懂法律法规的街道(社区)的确耐人费解,社区不专业也意味着街道不专业,作为业委会的监督管理层不专业怎么引领好物业活动?业委会怎么能借助到社区(街道)强大的支持力?业委会工作能保证不出问题吗?

由此而论:社区(街道)理应专注物业管理和业委会工作,周密计划培训有关人员、专注监管的时效性,正确引导的长期性,才能克服这些不足,否则多头管理势必多头不足,路漫漫而要方向明!


四环先生


。。。哎。。。业委会就是违规了,你又能怎么办,而且实际上也并不违规。。。只是做的地道点,居委应该要小区书面告知一下全体业主。。。

。。。上海这边有地方法规明确规定了业委会成员书面提交辞职算资格自然终止,就是和把房子卖了不是业主的那种情形一样了。。。

。。。很多地方法规都规定了,业委会不能正常履职由居委会代为履行业委会职责,并且应当立即组织增补或者换届改选程序,上海地方法规是明确规定业委会成员不足1/2立即启动换届改选程序。。。

。。。但是,业委会辞职虽然辞职了,可是小区还是在运作。。。人虽然不做了,但是银行那边一般新的没上台,小区维修资金账户相关印章印鉴卡无法变更。。。地道点还是希望辞职归辞职,章留下包括银行印鉴卡上备案的私人印章暂时留给居委。。。便己为人


一杀猪者一


首先需要看你所在的地区的一些具体规定。仅就全国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现彺规定而說:

1、业委会没有道理向社区辞职,社区也没有义务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物权组织,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群众性组织。这是两个互无隶属关系的不同性质的组织。如果不是因为恰好有些业主因居住关系而成为了这个社区的居民,居民和业主本来就是定位完全不同的两个身份。

2、业委会职能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并符合议案规则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会要求业主委员会向全体业主公示,当然,这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

3、业主委员会因辞职而形成的缺员,应当及时补选,缺员超过二分之一时,必须补选。全体辞职时,应当组织业主大会进行改选。当然,这同样是道德义务,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

业主委员会从本质上说就是一个“道德”组织,本身也并不具备多少强制性,业主委员会委员在很大程度上也只能算是业主的“义工”。相当多的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本源动力就是针对所谓的“黑物业”的。但往往成立后,在真正面对物业管理的具体事物时会感觉力不从心,甚至大失所望。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很快就会发现事情远非想象中的那么简单,有些原来的主张与实际相去甚远,甚至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儿。这种颠覆性的认知反转面前,很多人会大失所望,进而选择放弃。辞职是最常见的一种选择。因为很多人的初衷或许只是“呼风唤雨”,但结果却是事与愿违。有些业委会在成功炒掉“黑物业”后,往往使得小区陷入另一个陷阱中,有些甚至发生小区动荡,进而又“激活”了又一批“沉默大多数”。变成了业主们新的对立面。如果无法妥善处理,辞职或许就是唯一选择。而业委会的辞职中,大部分既不涉及财务问题,也不涉及组织问题,所以经常会出现拂袖而去的情况,这并不奇怪。

在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后,业主可以请求属地街道办事处帮助组织业主补/改选,当然,业主也可以自行组织。当然,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居民委员会来帮助。但这种情况下很难实现,因为业主委员会的集体辞职是对业主自组织能力的一个重大打击。

正因为业主委员会这个机构的不稳定性,很多地方法规及规章都会加以考虑,并在条款中加入“没有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工作的。。。”这个前置条件,以保证很多与社区有关的公共政策与行政措施的顺利实施。

问题中的“是否违规”需要根据具体的地方性政策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的。但在大部分情况下,均不构成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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