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出台办法 限制性侵违法犯罪人员接触未成年人

浙江宁波:出台办法 限制性侵违法犯罪人员接触未成年人


浙江宁波:出台办法 限制性侵违法犯罪人员接触未成年人

  正义网宁波12月17日电(记者蔡俊杰 通讯员蒋杰)12月17日上午,共青团宁波市委、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宁波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人员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办法》。据悉,该《办法》是浙江省首个地市级的相关工作机制。

  通报显示,近年来,宁波市未成年人犯罪总量逐年降低,得到有效控制,然而,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的案件却呈上升趋势,尤其是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这些案件被害人低龄化现象突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成为遭受侵害的主要对象,且人数逐年增加,在当地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

  《办法》的出台,旨在切断部分潜在犯罪人员密切或单独接触未成年人的途径,持续净化未成年人求学、就医等环境,并对潜在违法犯罪人员形成威慑,从而降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发率。

  《办法》也对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和行业人员作出了说明。行业包括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培训、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单位、组织、机构等。行业人员既包括教师、培训师、教练、保育员、医生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便利的其他工作人员。

  该《办法》由共青团、检察、公安、法院等12个市级部门联合签发。市检察机关通过与公安机关的密切合作,将查询信息的范围从宁波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性侵犯罪案件扩大至全国性侵违法犯罪案件,不仅在地域上从宁波扩大至全国,还将案件类型在刑事犯罪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行政违法案件,大大提升了查询的广度和深度,并实现“违法犯罪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的全覆盖。

  《办法》中性侵害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指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强奸、强制猥亵、侮辱、猥亵儿童等犯罪行为,依法被判处刑罚或被决定相对不起诉的,以及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单位及主管部门,在审查相关人员从业资格或者录用人员时,填写相关材料或通过经授权的“未检甬爱”小程序,向当地检察机关申请查询上述人员是否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

  检察机关通过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查询近十年内相关拟入职人员是否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在10日内向查询单位反馈。检察、公安机关建立专门联络员负责。

  “《办法》的出台,是宁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一个新突破。通过建立未成年人行业入职人员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筑牢未成年人性侵害违法犯罪的防火墙,营造未成年人安全的求学生活环境。”宁波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介绍,《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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