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年〕67 号)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后的《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市辖区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使用国有农用地(包括已征采煤塌陷土地),参照本标准。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二、下列情况不予补偿:
(一)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建(构)筑物,但一户农户仅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宅基地建设的建(构)筑物除外。
(二)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粮食作物、果树、林木、苗圃等以及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各 区人 民政 府要 切实做 好新 旧补 偿标 准的 衔接 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对于该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补偿标准的,按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四、濉溪县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其另行制订。
五、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补偿标准
2. 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3. 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果树、林木、苗圃补偿标准
4. 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补偿标准
2020年 年 3 月 31 日
附件 1 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补偿标准
序
号
房屋结构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 注
1
框架结构
㎡
820
钢筋混凝土基础,钢筋混凝土框架承重,
现浇或预制楼屋面,出土檐高 2.8m 以上。
2
砖混结构
㎡
620
钢筋混凝土或砖基础,砖墙并设有部分钢
筋混凝土梁柱承重,设有钢筋混凝土圈、
过梁,现浇或预制楼屋面,出土檐高 2.8m
以上。
㎡
570
砖基础,砖墙承重,设有钢筋混凝土圈、
过梁,预制楼面板,出土檐高 2.8m 以上。
㎡
480
钢筋混凝土基础,24 砖墙承重,现浇或预
制门窗过梁,钢、木屋架,水泥桁条或木
桁条承重的现浇屋面或粘土瓦顶屋面,出
土檐高 2.8m 以上。
㎡
400
砖基础,24 砖墙承重,水泥桁条或木桁条,
钢、木屋架,粘土瓦顶屋面,出土檐高 2.8m
以上。
砖石墙
㎡
310
24 砖墙、半砖墙或空斗墙承重,竹、木、
角钢等简易屋架、桁条,石棉瓦、油毛毡
等简易屋面,出土檐高 2.8m 以上。
石棉瓦顶
㎡
220
半砖墙或空斗墙承重,杂料等简易屋架、
桁条,石棉瓦、油毛毡等简易屋面,出土
檐高不低于 2.20 米。
说明
1、房屋结构以建设部门标准认定为准。
2、房屋有室外楼梯的,室外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3、建筑物的层(檐口)高每降低 10 厘米,每平方米的重置价格降低 2%。
4、抢建的房屋不予补偿。
附件 2 淮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厕所、猪圈
m2
100
养殖厂房
m2
260
出土檐高 2m 以上
单位大门
m2
80~100
铁皮、铁栅式
铁艺护栏
m2
100
包括基础部分
花坛
m2
50
沼气池
个
2000
面积小于 6m 的(含 6m )统一补偿 20002 2
元,每增加 1m ,增加 300 元。 2
着物
砖石围墙
m2
60~80
含门洞
排灌渠、养殖池
m3
300
水泥、砖石结构
过水涵
个
300
家用简易下水道
m
40
水泥、砖结构
小型石桥、水泥桥
m2
600
按桥面面积计算
砖桥
m2
400
按桥面面积计算
活动板房
m2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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