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準備辦理結婚證時,小燕(化名)卻發現自己“已婚”,原來是被同齡的“姑姑”葉某冒充小燕的名字登記結婚了。小燕將南安某部門告上法庭,請求撤銷以小燕的名字作出的結婚登記和頒發的結婚證。日前,鯉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小燕的訴訟請求。(泉州晚報記者黃墩良 通訊員王江農 劉宇航)
起訴:身份被“姑姑”冒用結婚 請求撤銷結婚登記
今年上半年,26歲的安溪人小燕與男友到南安某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時,意外發現自己“已婚”。登記記錄顯示,她早在2014年就與黃某,在該部門“登記結婚”,因此自己無法與男友辦理結婚登記。疑惑之下,小燕經過查證,發現自己的身份被“姑姑”冒用了。
原來,小燕的“姑姑”葉某,是小燕爺爺的養女。由於葉某養女的身份,導致她一直未能落戶。2014年,葉某與黃某相識後,由於沒有戶口,就用小燕的身份辦理結婚登記。
小燕要求該部門撤銷作出的以小燕名字辦理的結婚登記和結婚證,但未能如願。
無奈之下,今年7月份,小燕一紙訴狀將南安某部門告到鯉城法院,葉某和黃某被法院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小燕認為,某部門在辦理葉某與黃某結婚登記手續時,未依法嚴格審查,致使她無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故請求法院判令撤銷該部門於2014年日作出的結婚登記及頒發的結婚證。
部門:登記手續合法 應按離婚處理
庭審期間,南安某部門辯稱,葉某與黃某辦理婚姻登記時,材料齊全、程序合法。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葉某提供了戶口本、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關係等證明,該部門經過審查,身份證及戶口簿不存在偽造,聲明書也是當面各自親筆簽名,因此為雙方辦理的婚姻登記和頒發的結婚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
此外,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可撤銷證的婚姻只有因脅迫結婚,應認定為無效的婚姻包括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以及未到法定婚齡四種,該案均不存在以上情況。
該部門還認為,小燕和葉某是互換了身份信息,可以通過戶籍管理單位的證明,申請婚姻登記的變更,或是提起民事訴訟,不能撤銷婚姻登記。即使葉某存在冒用身份行為,那麼她在登記時也是符合結婚登記的實質要件,所以婚姻有效,應按離婚處理。而離婚案件屬於民事訴訟案件,並非行政訴訟案件。
因此,該部門認為小燕請求撤銷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
葉某向法院述稱,因為自己是抱養的,當時沒有落戶,所以用就用小燕的名字辦理結婚登記。
法院:冒用名字登記結婚 部門應當予以撤銷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10月13日,葉某冒用原告小燕的名義及身份信息與黃某在南安某部門辦理結婚登記,該部門准予辦理結婚登記,併為其辦理了結婚證。因小燕名字被冒用,導致其要辦理結婚登記時不能辦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應當做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的規定,該案中,葉某冒用小燕的名義及身份信息與黃某辦理結婚登記和結婚證依法應予撤銷,該部門的答辯理由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一審判令撤銷該部門作出的以小燕名字辦理的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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