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享有哪些權利(二)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享有哪些權利(二)

在歷經控告、報案、立案階段後,刑事案件進入偵查階段,那麼,在偵查與審查起訴期間,被害人又享有哪些權利呢?

一、偵查階段強制措施適用中被害人享有哪些權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被限制或剝奪了人身自由,與被害人的權益尤其是人身安全息息相關。但我國現行立法中,被害人對強制措施的採取、變更、撤銷並不享有知情權和意見表達權。

從具體實施情況來看,強制措施的採取、變更、撤銷對被害人知情權的保障應當是最低限度的保障,至少要讓被害人知道公安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或變更或撤銷了哪種強制措施;

其次,如果被害人對強制措施的所有種類的參與和表達意見實行起來難度很大,那麼起碼對於逮捕這一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來說都最為重要的強制措施種類,應當賦予被害人參與和發表意見的權利。

二、偵查機關撤銷案件時被害人享有哪些權利?

1.《刑事訴訟法》

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偵查機關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至少應該給予被害人知情的權利以及通過行使表達意見和救濟的權利來對該決定的作出能夠產生一定的影響,但刑事訴訟法中對此問題並未有明確規定。

2.《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定》

第185條第2款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後,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機關。”

該規定關於撤銷案件決定的告知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被害人權益保障的缺陷。

3.《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291條第5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撤銷案件的,應當告知控告人、舉報人,聽取其意見並記明筆錄。”

該規定體現了被害人對撤銷案件決定的知情權和意見表達權,且較《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定》中的權利範圍有所擴大。


三、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被害人能否發表意見?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應當聽取被害人的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2.檢察機關聽取被害人意見的內容

在聽取內容上,辦案人員直接聽取被害人的意見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通過詢問被害人進一步査清案件事實,核實其他證據;二是聽取被害人關於案件處理的意見以及對懲罰犯罪的要求,告知被害人有權就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時,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委託的人的意見,被害人不僅可以直接發表意見,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提交書面意見。

四、被害人對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享有知情權

無論檢察機關決定提起公訴還是決定不起訴,被害人首先應當具有知情的權利。

1.關於不起訴決定,刑訴法規定了檢察機關的送達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一十九條:“……複查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害人、被不起訴人和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2.關於提起公訴的決定,立法並沒有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82條僅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前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並沒有規定告知或送達被害人。

五、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怎麼辦?如何救濟?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一十七條第1款:“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的,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申訴的,由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立案複查。”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二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複查不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應當在立案三個月以內作出複查決定,案情複雜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