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拉3任公安局長“下水”廣西大毒梟張加愛被判死刑

新京報快訊 據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會眾號消息,12月18日上午,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張加愛、覃春團等11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一案。被告人張加愛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販賣、製造毒品罪,行賄罪,強迫交易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偽造公司、人民團體印章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被告人覃春團等10人被判處二十五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相應罰金,涉案房產、車輛、現金及存款均被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曾拉3任公安局长“下水”广西大毒枭张加爱被判死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張加愛自2010年起販賣、製造大量毒品。同年,張加愛與同為柳江籍的被告人覃春團相識之後開始合作,通過招募社會閒散人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江區樹立惡名,形成以張加愛、覃春團為組織者、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曾拉3任公安局长“下水”广西大毒枭张加爱被判死刑

該組織以威脅、恐嚇等手段強勢介入經濟領域,排除競爭對手,壟斷經營,非法獲取在柳州市柳江區石場經營、土方工程、瀝青路面鋪設等方面的鉅額經濟利益,通過尋釁滋事、故意傷害、妨害公務等行為樹立組織非法權威,以及行賄相關公職人員使組織成員獲得非法保護。先後實施了強迫董某某退出土地競標,強迫侯某某免費轉讓採石場,強迫劉某購買石材,強迫韋某鋼到指定地點倒土,強迫韋某玖退出瀝青路面鋪設項目,毆打蘇某,捅傷韋某、馮某某、羅某某,兩次打砸“青雲直上”酒吧,圍堵“卡卡”酒吧,圍毆公安民警阻礙執法,採礦期間威脅、恐嚇村民,毀壞林地非法開採大理石,偽造七枚公司、人民團體印章,分別行賄柳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原政委趙品初、交警支隊原支隊長謝其託、柳江分局原局長韋海、原副局長韋炳密、禁毒大隊原民警藍乙翔、柳江區人民法院原副院長韋衛東、柳江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揚塵撒漏組原組長易紅兵共計132.446萬元及其他財物等十幾起違法犯罪活動,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二人輕微傷,並多次造成公共秩序混亂及多家企業被迫退出經營項目,遭受鉅額經濟損失,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破壞了經濟穩定。被告人張加愛還非法持有一支仿六四手槍。被告人張加芬還協助張加愛轉移鉅額毒資。

法院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張加愛、覃春團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不僅應當對其直接參與實施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依法還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張加愛、覃春團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他人退出投標、倒土、轉讓石場、購買石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未經批准佔用林地非法採礦,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偽造公司、人民團體印章,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人民團體印章罪;多次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故意損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被告人張加愛還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販賣、製造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製造毒品罪;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張加愛販賣、製造毒品數量巨大,依法予以嚴懲;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另外,法院根據被告人覃春團等十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其認罪、悔罪態度等,數罪併罰,依法作出判決。

宣判當天,被告人家屬、新聞記者以及群眾共30人到庭旁聽。

原標題:柳州中院公開宣判張加愛等11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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