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人民政府
關於蘭山、羅莊、河東三區
禁限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降低火災風險,減少大氣和噪音汙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結合臨沂實際,經研究決定,自2019年12月26日(農曆臘月初一)起,在我市蘭山區、羅莊區、河東區行政區域內(範圍含高新區、經開區)實行煙花爆竹禁限放措施。現通告如下:
禁放區域
我市主城區長春路以南,煙汕線——溫泉路——沃爾沃路一線以西,華夏路——羅程路——龍潭路——火炬路——湖北路向西延伸至京滬高速公路一線以北,京滬高速公路以東形成的閉合區域為禁止燃放區域。該區域內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蘭山區、羅莊區、河東區禁止燃放區域以外的其他區域為限制燃放區域。該區域內農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全天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
特別注意
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加大宣傳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派出機構、居委會、村委會應當積極組織開展禁限放煙花爆竹的宣傳,並在重大節日期間加大宣傳工作力度。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要發揮模範帶頭作用,嚴格落實禁限放要求;城管部門要依法查處燃放煙花爆竹汙染的違法行為;住建部門要指導督促各物業公司強化小區管理,配合落實好禁限放措施。舉辦焰火晚會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由主辦單位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違法嚴懲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圖讀懂再加深理解
燃放煙花爆竹有這些危害
環環倡議,請大家不燃放煙花爆竹
採用安全、環保、低碳的方式來歡度佳節
盡己之力守護藍天碧水,共建美麗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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