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盜竊不成惹命案,躲藏六年終落網


山西一男子李某在入戶盜竊後被發現,為逃跑用力掄胳膊致使馬某摔倒在地死亡,隨後脫逃。李某在被通緝六年後,終落法網。日前,宜川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搶劫罪依法對李某批准逮捕。


案情回顧
2013年的7月21日,犯罪嫌疑人李某竄至賀某家中內實施盜竊,被周某發現,隨後被周某叫來的房主賀某及院內租住的王某將犯罪嫌疑人圍堵在院內。嫌疑人李某為了逃離現場,在院內一邊大聲吶喊,一邊用強光手電照射圍堵人員,致使圍堵人員無法看清其面目。並向圍堵人員扔啤酒瓶,圍堵人員退後時,趁機拉開院子大門的鐵栓,逃離院子。嫌疑人李某逃跑至下院的陡坡處碰見前來圍堵的受害人馬某,被馬某拉住胸襟,嫌疑人李某隨即用力掄甩胳膊,致使受害人馬某摔倒在地,自己脫逃。後經鑑定,受害人馬某系頭部受到鈍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閉合性顱腦損傷而死亡。李某作案後四處逃竄打工躲藏6年有餘,今年被宜川專案民警充分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從海量信息中查詢比對出其蛛絲馬跡,並經過縝密偵查,於10月15日,被抓捕歸案。日前,宜川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搶劫罪依法對李某批准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法律鏈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犯罪嫌疑人李某原本只是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情節輕微,僅犯盜竊罪,但由於其被發現後,為了脫逃當場使用暴力致使被害人馬某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構成搶劫罪。
檢察官建言
現如今科技手段日新月異,並被大量應用於刑事偵查領域,比如照相錄像技術、痕跡檢驗技術、文書(含筆跡)檢驗技術、刑事理化檢驗技術、法醫鑑定、聲鑑別技術、氣味鑑別技術、人體外貌識別技術、偵查通訊技術、刑事模擬畫像等,讓犯罪分子無處遁形。在這裡提醒大家:不要以身試法,試法必被抓,請做學法、守法、護法的好公民,共同營造一個安全和諧幸福美麗的新家園。
來源: 宜川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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