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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姦罪的法律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強姦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強姦案的構成要件包含四個方面:
1.客體。是指-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又稱貞操權),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對象是所有女性。
2.客觀方面
a.以暴力、脅迫或其他使婦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b.須違背婦女意志;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
3.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姦其他婦女的,以強姦罪的共犯論處。
4.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姦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圖與被害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二、被害人認識能力和意識能力討論
1、當被害人因為酒精、藥物的作用或患有精神病等而無法抗拒這種性行為時,與其發生性行為也被視為強姦,犯罪嫌疑人應當受到法律制裁。
2、精神病人因為自己的認識能力和意識能力都處於“病態”中,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而是在意識不清醒的狀態下被人強姦,犯罪嫌疑人要被追究法律責任。
3、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犯罪行為的侵害時,應當向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報案,由偵查人員收集證據,檢察院認為證據確實充分了,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起訴。達到弘揚法治精神,維護被害人的權益,懲治犯罪人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