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遠一女子被警方拘留,因發朋友圈和視頻侮辱人


安遠一女子被警方拘留,因發朋友圈和視頻侮辱人

在微信朋友圈和快手上,發佈一條朋友圈或一條短視頻是很正常的事。然而,如果在網絡上公然發佈侮辱他人的言語,就屬於違法行為。

安遠一女子被警方拘留,因發朋友圈和視頻侮辱人

12月11日,安遠縣公安局欣山派出所接到林某的報警,稱黃某於12月5號晚上在微信朋友圈和快手短視頻軟件中發佈侮辱她的文字及短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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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報警後,民警迅速展開調查取證工作。據悉,12月5日晚上,林某在微信上口頭嚇唬黃某的妹妹杜某稱要打她,後因懼怕黃某所以並未動手,心有不滿的林某發佈朋友圈詆譭黃某。黃某見狀,於是連發三條朋友圈及快手小視頻,並附上林某照片公開侮辱林某。

因黃某家住在鎮上,民警多次口頭傳喚她歸案未果。12月16日,民警來到黃某家中依法傳喚她到派出所接受調查。到案後,黃某對自己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最終黃某被安遠縣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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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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