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一女子被警方拘留,因发朋友圈和视频侮辱人


安远一女子被警方拘留,因发朋友圈和视频侮辱人

在微信朋友圈和快手上,发布一条朋友圈或一条短视频是很正常的事。然而,如果在网络上公然发布侮辱他人的言语,就属于违法行为。

安远一女子被警方拘留,因发朋友圈和视频侮辱人

12月11日,安远县公安局欣山派出所接到林某的报警,称黄某于12月5号晚上在微信朋友圈和快手短视频软件中发布侮辱她的文字及短视频。

安远一女子被警方拘留,因发朋友圈和视频侮辱人

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据悉,12月5日晚上,林某在微信上口头吓唬黄某的妹妹杜某称要打她,后因惧怕黄某所以并未动手,心有不满的林某发布朋友圈诋毁黄某。黄某见状,于是连发三条朋友圈及快手小视频,并附上林某照片公开侮辱林某。

因黄某家住在镇上,民警多次口头传唤她归案未果。12月16日,民警来到黄某家中依法传唤她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黄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最终黄某被安远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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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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