啥是再生水?明年1月1日起《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啥是再生水?明年1月1日起《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12月18日,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权威发布解读。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敏就该《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市政府副市长周强对《条例》的推进落实情况进行了介绍,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张晓帆主持发布会。


据介绍,该《条例》共28条,对再生水利用经费保障、利用设施建设管理与保护、再生水水质标准、再生水使用范围、经营单位权责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上位法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将对缓解水资源短缺、促进水污染防治、用法律武器保护水生态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据了解,加强再生水利用管理,不但可以消除污水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而且相当于又为首府新添了一座大型水库,对于提高呼和浩特市水资源综合利用率和可持续利用、实现分质分类供水、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啥是再生水?明年1月1日起《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Q:

听了对《条例》的解读,了解到我市的再生水工作已经开展几年时间了,我想了解一下目前我市再生水利用的基本情况是怎样的?

A:

首先大家要明白什么是再生水?再生水又叫中水,就是废水或雨水经过适当处理后,水质达到一定的标准,能够满足某种使用要求,进行有益使用的水。那么污水厂也可以叫再生水厂。


下面,从两个方面对我市再生水基础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作简要的介绍。


第一,再生水基础设施建设的情况。


首先,再生水厂基本情况。


从2015年至2018年,我市对五座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实施了两次提质增量工程。第一次水质由B标准提升为一级A标准,处理能力由30万吨/日增大到43万吨/日,总投资约为7亿元;第二次水质由一级A标准提升为优于一级A标准,处理能力由43万吨/日增大到52万吨/日,总投资约为13亿元。目前,各个再生水厂运行正常,处理量、出水水质均已达到预期效果。


其次,再生水配水管网及取水设施的基本情况。


目前,全市已建成再生水配水管网160公里,管径为DN200-DN800之间,园林绿化、市政等用水取水点153处,青城驿站、洗车场用水点各两处。


沿二环路再生水配水管网主线已基本实现了管线连通,并建成呼伦路、展东路、丁香路、海拉尔西街、呼准路再生水支线;金桥工业园区、金川南区、金山南区已建成再生水主线,园区内部分工业企业已使用再生水;金桥电厂、丰泰电厂、金山电厂专线已建成并分别于2007年、2010年、2016年使用再生水;规划建设的托清工业园区、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再生水输水管线正在前期工作中;大黑河、东河、小黑河、扎达盖河、乌里沙河等景观河已全部或部分使用再生水补水;规划建设的乌素图河、哈拉更河将全部使用再生水补水。


南二环、西二环、丁香路等沿路再生水主线已建成153处园林绿化、市政杂用取水点,供园林绿化水车、环卫车取水。


第二,再生水生产和利用情况。


2018年,城区内五座再生水厂共生产再生水1.392亿吨,平均每日约39万吨,2019年预计生产再生水约1.47亿吨,平均每日约40.5万吨左右。


2018年,城区内回用再生水6984万吨,其中工业1175万吨,园林绿化城市洒扫228万吨,景观河道补水5595万吨。


2019年,城区内回用再生水7400万吨,其中工业1664万吨,园林绿化城市洒扫223万吨,景观河道补水5497万吨。


我们作为春华人,要严格按照《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开展工作,努力开拓再生水市场,强制工业企业使用再生水,置换有限的地下水和地表水;创造条件、推动再生水管网建设,充分满足各景观河道补水、园林绿化用水,达到“河清岸绿”的终极目标,为美化首府、为全市人民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作贡献。

Q:

据了解,我市有些符合使用再生水条件的单位还未使用,请问《条例》对这方面的问题做了哪些规定?实施后有哪些促进作用?

A: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再生水应当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单位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再生水用量纳入其用水计划和水量分配指标。无正当理由未使用再生水的单位,核减其相应的用水指标。同时《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使用再生水而不使用的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或限制使用其他水源,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在《条例》编制的过程中,我们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为全面推进再生水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也让《条例》在实施过程中有了明确的政策导向和依据。《条例》实施后,将以立法形式引领和推动我市再生水利用和管理事业发展,对缓解水资源短缺,加大城区再生水循环利用,促进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推进我市节水建设型城市建设,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我市水务事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促进作用。


由于我市再生水利用处于起步阶段,再生水利用的发展离不开政策引导、财政投入和技术支持等方面。鼓励再生水利用,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再生水利用规划的编制,规范再生水利用相关技术体系,鼓励再生水利用的技术创新和科学研究,定期公开发布再生水水质、利用等情况的信息,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再生水,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再生水利用工作,让大家从“要我使用再生水”到“我要使用再生水”的转变。

Q:

我有两个问题想问,一是既然再生水可以有效缓解我市水资源短缺的情况,《条例》具体把哪些方面的用水划入了再生水使用范围?二是我们都知道,水质是用水户非常关心的问题,《条例》对水质标准做了哪些规定?

A:

第一个问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再生水供水区域内,下列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


(一)发电、冷却、洗涤、集中供热等工业用水;


(二)景观水体、河道补水、林草培育、城镇绿化、湿地等生态环境用水;


(三)道路喷洒、车辆清洗、建筑施工、公厕冲洗和其他市政用水;


(四)其他适宜使用再生水的。


第二个问题在《条例》的第十五条有具体规定:再生水经营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再生水供水合同,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同时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再生水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规范,做好再生水水质日常检测工作,确保再生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Q:

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是推广再生水使用的前提条件,《条例》对这方面的内容做了哪些规定?对保护再生水利用设施又有哪些具体规定?

A:

首先感谢媒体对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提的问题也是我们在制定本条例时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促进再生水使用,加强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条例》第九条分设三款,从不同层面对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进行了规定:


一是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面积及类型,在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两类情形必需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规定: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公寓以及综合性服务楼;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中小学、大专院校、写字楼和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二是着眼于促进再生水利用,规范倡导性内容,规定不在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项目,鼓励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


三是为了提高《条例》的前瞻性,解决住宅区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问题,规定鼓励在经济、技术因素比较适宜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和集中建筑区,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此外,《条例》在加强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的同时,对禁止损害再生水利用设施作出专门规定,一方面加强对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保护,一方面确保再生水使用安全。《条例》规定了14项禁止损害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行为,即禁止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再生水利用设施;禁止在再生水利用设施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线杆、倾倒垃圾、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禁止私装、改装、拆卸、倒装、毁坏计量设施。6项危害使用安全的行为,即禁止擅自接入再生水管网,转供、扩大再生水使用范围或者改变再生水用途的;禁止向再生水管网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切实加强再生水利用实施保护和使用安全。

啥是再生水?明年1月1日起《呼和浩特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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