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伊利集團提交了兩件“優酸乳”商標與兩件“優酸乳及圖”商標的註冊申請,不料被商標局以缺乏顯著性為由駁回,直至近期終於獲得法院的認可。
2017年3月22日,伊利向商標局提交了4件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乳酸飲料(果製品,非奶)、牛奶製品、水(飲料)、煉乳等商品上。
原商標局以訴爭商標缺乏顯著性為由,決定對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此後伊利集團申請駁回複審,仍被拒絕。
一審法院要求商標局重新作出決定,但商標局不服,直接起訴到北京高級人民法院。
本案圍繞訴爭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進行討論。
商標局認為,“優質的酸味的乳製品”,使用在乳酸飲料(果製品,非奶)、牛奶製品等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產品的品質、口味、原料等特點,相關公眾不易將其作為商標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考慮到伊利已經獲得“優酸”註冊商標,認定“優酸乳”未對上述商品的口味、品質、原料等特點進行直接描述,其在指定使用商品上具有顯著性,可以發揮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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