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7 伊利:我要我的“優酸乳”商標,法院:準了

從“青春滋味自己體會”到“我要我的滋味”,自1997年正式推向市場以來,主打青春文化與酸甜口味的含乳飲料品牌“優酸乳”可謂家喻戶曉。

伊利幾次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優酸乳”的商標,但是都因為商標不具有顯著性被駁回。這也是為什麼在2017年就出現在大眾視野中伊利“優酸乳”的商標始終被標註的是TM標誌。

但是經過伊利公司的不懈努力,近日最終得到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認可與支持,但訴爭商標能否被核准註冊,將有待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伊利公司就訴爭商標所提複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雖然歷時長達兩年,接近20年底結果還是轉向了事態好的方向,下面就讓我們看看伊利是如何進行一個被稱“不具有顯著性”的商標佈局並最終被認可的。

伊利:我要我的“優酸乳”商標,法院:準了

2017年,伊利公司將“優酸乳”品牌植入到諸多熱播電視劇及電視節目中,著力開展內容營銷。

中國商標網顯示,伊利公司於2017年3月22日向原商標局提交了4件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乳酸飲料、牛奶製品、水(飲料)、煉乳等商品上。

但時經審查,原商標局以訴爭商標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為由,決定對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伊利:我要我的“優酸乳”商標,法院:準了

伊利公司不服原商標局所作駁回決定,隨後向原商評委提出複審申請,主張該公司在先註冊了“優酸乳”系列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和宣傳具有商標的顯著性和較高的知名度。

同時,訴爭商標為伊利公司獨創,不會造成導致公眾產生誤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屬於暗示性商標性質,本身具有固有顯著性,而且訴爭商標的標識整體經過藝術化處理具有更高位次的顯著性。

綜上,伊利公司請求准予訴爭商標初步審定。

伊利:我要我的“優酸乳”商標,法院:準了

2018年10月16日,原商評委作出駁回複審決定認為,4件引證商標的文字部分“優酸乳”是一種含乳飲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點,難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顯著性。

同時,第23257569號“優酸乳及圖”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眾對商品的原料等特點產生誤認,屬於帶有欺騙性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綜上,原商評委決定對4件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伊利公司不服原商評委所作複審決定,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伊利:我要我的“優酸乳”商標,法院:準了

針對4件訴爭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的問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優酸乳”並非中文固定詞組,也非行業的通用名稱及常見概念,其僅僅是伊利公司推出的一款乳飲料的品牌名稱,伊利公司與“優酸乳”之間建立了唯一對應的聯繫。

“優酸乳”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並未直接表明商品的原料、內容等特點,具有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同時,伊利公司持續使用、宣傳,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獲得了更強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據此,法院認為訴爭商標在自身具有顯著性的同時,通過持續使用、宣傳獲得了更強的顯著性,應當予以註冊。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於2019年4月7日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原商評委所作複審決定,並判令原商評委針對伊利公司就訴爭商標所提複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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