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無權處分引糾紛,賠償責任由誰承擔

2016年下半年以來,蕪湖市房地產市場價格持續上漲,使2017年後拆遷安置房交易中賣方毀約現象嚴重。故因此引發的糾紛和矛盾也越演越烈。其中一起因房屋買賣合同中夫妻一方沒有簽字導致安置房無法過戶引起的安置房買賣合同案件,便凝結了承辦法官的大量心血。

原告徐某與被告邢某、邢某某於2016年7月5日就蕪湖市鳩江區濱河馨居安置房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房屋價款為30萬元,待政策允許辦理房屋產權證室被告應無償配合原告過戶。原告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被告也交付了房屋。後由於房屋價格上漲,被告拒絕配合辦理過戶等相關手續。故原告訴至本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過戶等相關手續。在訴訟過程中,被告通過重新制作拆遷安置明細表的方式將訴爭房屋單獨登記至案外人其妻子張某某名下,由於張某某未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籤字,故涉案房屋買賣合同客觀上履行不能。承辦法官在查明該事實後,一方面依法向原告行使釋明權,使原告明白其訴請客觀上履行不能,另一方面積極促成原被告進行調解,使被告明白即使房屋買賣合同履行不能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經過多次調解溝通後被告仍不願意履行相關的過戶義務只願意退還購房款。故在此情形下,原告依法向法院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解除合同,退還房款並賠償相應的損失。

後法院依法委託安徽天恆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房屋的價格進行評估。經評估,涉案房屋的市場價為877522元,故法院依法判決解除涉案合同,兩被告退還購房款30萬元並賠償原告溢價損失。後被告對此判決不服,上訴於蕪湖市中級人員法院,中院作出生效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生效判決作出後,原告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在執行幹警的施壓和多番調解下,被告的妻子終於同意配合原告將涉案房屋過戶至原告名下。雖然前後歷時半年之久,但原告的合法權益終於得到了維護。該起案件不僅彰顯了社會的公平正義,保護了守約方的合法權益,還維護交易的穩定性,對民法的誠信原則起到了示範和榜樣作用,做到了案件審理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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