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問,在單位工作已有20年,單位沒有給買過保險,現在要辭退我了,可以申請補償嗎?

荒言77995191


先說觀點:在單位工作已有20年,單位沒有給買過保險,現在要辭退你,當然可以要求補償。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在單位工作了20年,但就從這一點上來看,你已經和單位形成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只要企業的經營正常,你沒有任何嚴重違紀的情況出現,企業方就不能隨意解除和你的勞動合同關係,如果企業方單方面強行解除這種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關係,在你不同意的情況下,就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給你賠償金,這裡是賠償金而不是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而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兩者的區別在於,經濟補償金是適用於合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給與員工的補償,經濟賠償金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合同關係給與的賠償。所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也就是說按照你的情況如果和你商量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你同意解除這種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就給你12個月的經濟補償。如果沒有徵得你統一的情況下,企業方強行解除這種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就需要向你支付24個月的經濟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其次你在單位工作了20年,按照勞動合同法和社保條例的相關規定,企業方是必須給你繳納社會保險的,現在既然企業方沒有為你繳納,作為員工個人你可以要求企業方必須給你予以補交這20年的社保,(當然按照規定如果給你補繳的話,你也需要承擔其中的一部分),如果補交了,你只要到達退休年齡了,就直接可以享受退休金待遇了。

同時能否補繳20的社保,主要是看企業是否按照法律規定在你開始工作的哪一年,在社保局開設了社保賬戶,比如企業在社保局的社保賬戶是從2013開設的,那就只能給你從這一年開始補交,2013年之前的是無法補繳的,哪怕是去舉報也無濟於事,這種情況只能最多對於企業進行處罰而已。

綜上所述,你在單位工作已有20年,單位沒有給買過保險,按照法律規定企業必須給你補交,如果現在要辭退你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必須給你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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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紅衛


在單位工作了20年,單位沒有給買過保險,現在單位要辭退你,當然是可以申請補償的,不過不是申請,而是要求單位必須給予賠償,除了賠償以外,還要要求單位補繳相應的社會保險。

在單位工作20年,單位都沒有為你辦理過任何社會保險,20年人的一生就這樣奉獻給單位了,如果是買了社會保險,都即將要辦理退休,享受養老金待遇了,但是在這幹了20年,什麼也沒有,真的很同情你的遭遇,同時也為你抱不平,但是事已至此,後面要面臨的維權道路也是艱難而曲折的。工作了20年,應該屬於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在單位連續工作十五年或是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這種條件下,用人單位要堅持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而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可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賠償。

根據你描述的情況,你可向用人單位主張以下權利。一是要求用人單位為你補繳20年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這一條是非常重要的,因為補繳了養老保險,你可以在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時在當地辦理退休;補繳20年的醫療保險,在辦理退休前,你個人補繳不足的繳費年限,退休後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而終身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補繳20年的失業保險,你可以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二是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賠償。經濟賠償的標準為解除勞動合同之前的平均工資標準的2倍,可以領取40個月的工資標準。例如,如果你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5000元,那麼用人單位就需要每月賠償你1萬元,幹了20年就是20萬元,這是一筆非常大的數字。

當然用人單位可能是不會輕易給你賠償的,如果有良心可能會給予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標準為經濟賠償標準的一半,這需要和企業鬥智鬥勇。對付這種無良企業,僅僅靠你一個人的力量是不夠的,最好到當地勞動部門舉報,或是申請勞動仲裁。在申請勞動仲裁前需要收集好相關證據材料,比如勞動合同,工作牌,工資流水等,然後到工廠所在地的區縣總工會申請法律援助,要求幫你委派一個律師,這樣這個官司才有打贏的希望。

總之你在單位工作二十年,既沒有給你買任何保險,還要辭退你,屬於典型的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保的行為,你可以主張用人單位為你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賠償等權利。


幫兄愛唱歌


就你的提問。根據勞動合同法。和本人辦理勞動爭議類案件10年的經驗。由於你的提問不具體,只能原則簡要答覆如下。

第一,單位應該為你補繳社會保險費。

根據勞動法社會保險法。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因單位有義務為與其存在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沒有繳納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補交社會保險費。單位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這可以向人社局投訴,要求行政追繳社會保險費。

第二,根據單位辭退你的具體原因。確定你是否有經濟補償或賠償。

1,如果員工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情況。單位依據39條以勞動者有過錯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支付賠償或經濟補償。

2,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以單位不能勝任工作。或者經濟型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是,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

3,如果單位不能證明辭退員工的行為合法。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向員工支付賠償金。賠違法解除賠償,進的標準是經濟補償的二倍。

第三。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員工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繼續回單位上班。這是選擇要求支付賠償金。

第四,工作已經20年的。可以要求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總結建議。單位拖欠社會保險費的。你在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情況下,可以向人社局投訴處理。單位辭退你,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單位是合法或者是違法。然後確定是否有經濟補償或賠償。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你可以要求回單位繼續上班,或者是要求賠償金。


勞動爭議工傷律師


【大凡田職場e洞察】觀點:首先,對題主這種工作了20年沒有給買社保,並且還要被用人單位辭退這種境遇表示深切的同情;其次,是否可以獲得補償金或者賠償金要根據不同的辭退情況而定,可以獲補償金,也可能沒有獲補償金,還可能是獲得賠償金;第三,一定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你補繳社會保險,以此可享受退休待遇。

01

在一個單位工作了20年,把人生最為寶貴的20年獻給了單位,對一個單位的忠誠度天地可鑑!用人單位不能這麼薄情寡義,會讓後來者心寒,那意味著用人單位將沒有美好的未來。

一般來說,一個人上完高中或者大學畢業以後參加工作,那20年是人生最為寶貴的20年。工作了20年以後,一般會到達40歲或者45歲甚至有人到了50歲以上,是上有老下有小的關鍵時刻。並且隨著年齡的增長,按照常理身體狀況也會變得差起來。單位在這個時候辭退忠誠度非常高的員工,一定是薄情寡義的。

當然,單位會說我都活不下去了,我都要死了,幹嘛要對員工有情有義呢?如用人單位就是這麼想的,那麼這個單位就會越來越差的。如果說單位還在這個時間能夠關注到員工的存活狀態,我想員工也會傾注所有力量,讓企業從不好變得好起來,越是在困難的時候越需要以心換心,將心比心。

02

是否能夠獲得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要看辭退時的具體狀況而定。

1、當勞動者有過錯時,也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被用人單位辭退的,那是不能獲得補償金的。

第39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當勞動者沒有特別的過錯,而符合勞動合同法40條~41條規定的,主要是指勞動者不能勝任崗位工作或者被裁員的,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第40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41條 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39、40、41條的規定,也沒按勞動合同法43條的規定走合法程序的,而辭退勞動者就是違法辭退,違法辭退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即賠償金。

當用人單違法辭退勞動者,勞動者可以選擇接受賠償金,也可以選擇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到單位繼繼工作,在此項上勞動者具有較大的選擇權和自主權。

特別是勞動合同法43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要辭退勞動者。一定要提前通知工會,聽取工會的意見,並且提前告知辭退理由送達到勞動者本人手裡。勞加合同法43條,往往不被用人單位所重視,很多地方都有同樣的判例是勞動者被違法辭退了,因此獲得了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希望用人單位一定要做好這個程序。

第43條 工會在勞動合同解除中的監督作用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照勞動合同法47條規定。如有不明白的,可以找度娘,亦可以@我。

03

在用人單位工作了20年沒有繳納社保,絕對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如果補繳了,就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大家都知道,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不合法的,勞動者如果能夠證明勞動關係存在,就完全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會保險。

養老保險交滿15年就可以享受退休待遇,所以說補交20年社會保險,那麼相當於就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了,即退休待遇。補繳社保是非常重要的,勞動者一定要下大力氣獲得。

04

為獲得自己的合法權益,一定要通過合法的手段獲得。

勞動者維權所用的方法通常有6種,分別如下:

1、協商

勞動者手裡拿到了相關的證據之後,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如果比較順利的話,將是獲得合法權益的最好方式。

2、調解

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投訴

這裡的投訴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向媒體投訴,還可以向當地的信訪辦投訴。

其中向電視臺等媒體投訴,只要證據充分,往往獲得收益是最快的。向當地的信訪辦投訴往往時間是比較長的。

4、仲裁

仲裁的時效是一年,千萬不要錯過一年,否則就是告了也沒人理了。

5、訴訟

向人民法院訴訟是在不服仲裁結果或者仲裁不受理的情況下發生的行為。所以仲裁是訴訟的前置條件,沒有經過仲裁是不允許直接訴訟的,這點希望勞動者能夠明白。

訴訟的有效期是三年,勞動者一定要抓住這個最後的期限,獲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6、尋求律師公益援助

每個律師事務所都會向社會提供公益援助行為,並且在當地的律師協會有所公示,既然是公益的援助,那麼是不用支付費用的,所以勞動者一定不要錯過。

勞動者有以上的維權方法,用人單位也不是吃乾飯的,所以勞動者一定要將多種方法混合運用,形成組合拳,才可以實現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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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凡田職場e洞察


在單位工作已有20年,單位沒有給買過保險,現在要辭退我了,可以申請補償嗎?不僅要補償還需要單位補繳20年的社保。

私企工作二十年,沒簽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並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一年之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簽訂了無固期限勞動合同。所以說雖然在這二十年裡用人單位並未與其籤書面的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也作出了明確說明視同簽訂無固期限勞動合同,也就說明只有你走的份,單位想要辭退您拿經濟補償金來。

沒給我買養老保險

按月領取養老金需要滿足養老保險累計繳納滿15年,這個是最低要求。另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60週歲,女幹部55週歲,女工人50週歲,特殊情況另說。如果這20年都繳納的社保的話,達到退休年齡後完全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真的是太可惜了。

像我之前認識的一位大姐,本來今年就可以辦理退休享受退休生活了,但因為公司不正規入職的頭兩年沒給繳納保險,而現在社保局又不同意補繳保險導致延長2年繳費年限,待累計繳滿15年再辦理退休手續。少領2年的錢啊。

接下來我再說說養老保險,購買養老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即使雙方之間有約定或者勞動者自願放棄參加社會保險,因不符合法律規定,是違法行為,是無效的,用人單位還是應當履行交費義務。

樓主可以與單位協商補繳事宜,如果單位不同意的話那隻能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已的合法權義。

辭退理由及經濟補償金

公司要退辭那理由是什麼呢?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有規定呢?另外現在的年齡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呢?而其中有一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要了解清楚用人單位的辭退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其實是否在不得解除的行列內。

即然單位已經做出辭退決定了,那就狠狠有要一筆吧!這個可是有依據的,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具體支付標準根據在單位的工作的年限來計算,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其中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這話題其實很多人很企業都會遇到,年輕時不覺得養老保險好,不要社保不繳社保,等退休悔不當初。


寶媽說職場


這種情況比較複雜。既然單位有違法行為,勞動者就有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一,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給職工繳納社保的,勞動者可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所以,這種情況下,職工可以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索要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一般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計算。

工資應當是應發工資。

工資按照企業生產經營正常時,用人單位前12個月發給職工,所有工資的平均值計算。這樣就包含了所有年終獎、加班費等待遇了。

第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般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繳納社保,多數情況下是連勞動合同都沒有簽訂。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籤勞動合同卻沒有簽訂的,應當自第二個月起每月支付雙倍工資。如果連續一年內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視同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視同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勞動維權有效期就自動開始了。如果過去了20年,基本已經超時效。但是,仍然算是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第三,職工無過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應當屬於以下情形:(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的;(2)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協商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的;(3)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4)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5)企業轉產、重大的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6)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有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以上幾類情形,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以上情形解除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這就是傳說中的2N賠償。

第四,職工過錯,企業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對於職工過錯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比如,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用錄用條件;通過欺詐方式建立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勞動者建立多重勞動關係;勞動者因疏忽大意或者失職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勞動者嚴重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等等。

所以,如果企業沒有給職工繳納社保,與其等待企業找職工的毛病解除勞動關係,還不如主動向勞動監察部門維權,要求補交社保並支付經濟補償金。這種做法更合算。


暖心人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第五條.......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答覆如下:

一、工作20年,如果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你能得到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共11個月的2倍工資補償。

二、20年沒有給你繳納社保,補繳社保的可能性應該比較小,申請經濟補償,具體數據諮詢當地社保局相關人員。

三、你工作了20年,前10年,每年應該休息5天,共50天;第10年至第20年,每年應該休息10天,共100天;20年時間裡你應該有150天的年休假,如果沒有正常休息,每天按照3倍工資補償。

四、如果加班方面有證據證明沒有履行加班報酬,也可以一併申請。

五、不知道你所處的環境是否有職業病危害,如果有也可以考慮一下。

六、如果你嚴重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被公司辭退,離職經濟賠償就沒有了。需要有證據證明你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同時公司規章制度的建立符合程序合法、內容合法要件。不然公司規章制度是無效的。

七、如果你沒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你屬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公司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反解除勞動合同的後果是2倍的經濟賠償。

具體這樣算:

1、你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不超過當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你工作了20年,按照規定每滿一年經濟補償1個月工資,經濟賠償是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這樣你可以得到20*2=40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

2、你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超過當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你工作了20年,也不會按照20年補償,只能按照最高12年的標準補償,按照規定每滿一年經濟補償1個月工資,經濟賠償是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這樣你可以得到12*2=24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

希望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人力諮詢


社保是最基本的:

一、可以向公司領導和人資部門提出來,你的訴求,一般都會同意的,因為人資部門的人肯定清楚章程違法勞動法。

二、如果洽談不成,可以找當地勞動局,會出面與企業溝通,給你補交的。

三、工作10年以上公司是不允許辭退的,現在公司要辭退你,肯定有補償的,一年一個月。

四、留好工資單、合同等證明。


家電人朱建


留下你的廠牌和《勞動合同》(儘量收集能證明你在這個公司工作期限的資料)不要上交!等他辭退你,帶上資料先去勞動局投訴科投訴公司要求按年限乘以月平均工資2倍的賠償!然後再去社保局投訴科投訴立案要求公司按月平均工資(不扣五險一金)按工作年限補齊社保(這個你只管投訴,社保局會代你處理)!最後去公積金管理所投訴過程和社保一樣!賠償會經過勞動局仲裁!如果社保局和公積金管理所不處理就向你所在市一級社保局和公積金管理所投訴他們不作為基本上可以搞定。


OceanMa545744676


樓主您好,在單位工作已經20年,沒有給交過任何的社保,那麼所在的工作單位還要單方面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這種情況當然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待遇,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要是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根據員工工作的時間來確定可以獲得多長時間的一個經濟收入。

一般情況下在原單位工作一年以上,那麼就可以獲得一個月的補償待遇,依次類推,最長不超過12個月,那麼這個補償待遇是取決於你們當地的社會平均工資來決定的,也就是說你至少可以獲得一年的你們當地的社會平均工資的待遇,大概也就是幾萬塊錢吧,比如說你們當地的社會平均工資是5000塊錢,那麼你就可以獲得6萬塊錢的一個經濟補償。

除此以外,因為你的個人社保沒有給你交,所以說這20年的社保應該也由你所得的原單位進行補交。這個社保補交相對來說比較麻煩一些,一方面時間因為久遠,另一方面單位他既然不想給你交,所以說你只能夠通過另外的途徑,也就是通過勞動仲裁的途徑來解決這樣的爭議,那麼在申請勞動仲裁之前,必須要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你這20年曾經在這家企業單位工作過,那麼這樣的話才能夠去申請勞動仲裁,由勞動仲裁委員會出面基本上會得到一個妥善的解決方案,那麼在補交的過程中,你個人所承擔部分的費用應當是完全由你個人承擔,那麼企業單位所承擔的費用應當是由企業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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