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縣人民檢察院與莘縣公安局會籤《關於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輕微刑事案件的意見》

莘縣人民檢察院與莘縣公安局會籤《關於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輕微刑事案件的意見》


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細化危險駕駛、交通肇事案件不起訴適用標準,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優質的檢察產品。2019年12月,莘縣人民檢察院與莘縣公安局會簽了《關於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輕微刑事案件的意見》。


莘縣人民檢察院與莘縣公安局會籤《關於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輕微刑事案件的意見》


莘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王坤、第一檢察部主任宋娟娟、第一檢察部檢察官王麗平、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莘縣大隊隊長桑士才、政委楊波,法制科科長陳巖森參加了會議。會上,雙方簽訂了《關於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輕微刑事案件的意見》,並對如何貫徹落實該意見達成了共識。


該意見明確規定了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輕微刑事案件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適用範圍、工作機制、監督價值、書面考察報告、案件移送機制、如何適用不起訴及不起訴後續服務機制等九個方面的內容。把辦理案件和服務農村“兩站兩員”(“兩站兩員”:交通管理站、交通安全勸導站;交通安全管理員、交通安全勸導員)建設有機結合起來,明確了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的被不起訴人,應當納入“兩站兩員”管理,參加一定數量的公益勸導服務。該意見的貫徹實施,既有利於道路交通安全輕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迴歸社會,減少社會對抗面,又實現了懲罰與幫教的雙重效果,還起到了普法的最終作用,節約了司法資源和社會資源,真正實現了檢察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對社會、對人民群眾貢獻檢察智慧。



莘縣人民檢察院與莘縣公安局會籤《關於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輕微刑事案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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