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的關係

1.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其上位概念都是行政爭議,它們的共同目標都是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解決行政爭議。兩者的根本區別在於紛爭解決的機關不同以及依據的程序不同。

2.在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關係方面,我國採取的是一種“原告選擇為原則,複議前置為例外”的模式。也就是說,除非法律法規作出特別規定,行政複議並非提起行政訴訟之前的必經程序。

3、在原告選擇方面,既可以選擇先申請複議,再提起訴訟,也可以選擇不申請複議,直接提起訴訟。如果同時選擇了複議和訴訟,則應複議在先、訴訟在後,而不能在訴訟之後再申請複議,更不能複議和訴訟兩種程序同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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