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流拍房以房抵債的過戶費誰出?

江南雨5041


法拍房流拍有以房抵債過戶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費用具體誰出靠雙方當事人協商決定,法律沒有這方面的強制規定。

下面詳細解釋一下:

拍賣法有明確規定,司法拍賣中本身形成的費用,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相應主題承擔。

實際操作中為了保護執行申請人和被執行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更快更好的處置,法院大多會在公告中表明“稅費及相關費用由買方承擔”的條件,受買人參與拍賣等於默認這條約定。

在法院拍賣流拍後,根據相關規定,申請執行人一般是債權人可以通過以房抵債或變賣程序繼續申請執行,該問題中選擇了以房抵債,此時拍賣程序已經結束,拍賣公告只能作為一種要約邀請,並不能當作強制約束的依據。

因此,拍賣流拍後,如果執行申請人接受抵償,並不依照拍賣公告中聲明的稅務承擔方式承擔稅務也是合法的。

在相關此類案例中,除非雙方達成協議之外,通常參照二手房交易的方式分攤各自費用。

二手房交易中,在不違反民法原則的前提下,雙方達成的共識是有效的,比較常見的是通常相關費用由受讓方承擔也就是本題中的債權方。

法律規定,在以房抵債過程中,關於稅費實際負擔者,應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當事人無法協商,且債權人未表示同意負擔全部稅費的情況下,法院不能將此義務強加給債權人。

所以這個問題的答案沒有強制的規定,主要在雙方約定,大多數的執行是債權方承擔這部分費用,不過也有案例分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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