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佳羽
1、人民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2、人民檢察院抗訴引起再審
(1)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對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外,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只能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
(2)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的已經生效的判決,發現具有應當抗訴的情形,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3)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提出。
擴展資料
當事人申請再審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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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對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分別適用第一審程序或者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1.決定再審的案件原來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再審程序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當事人對所作的判決、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訴。2.決定再審的案件原來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再審程序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訴。 3.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案件,再審程序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訴。 為了避免錯誤的判決、裁定難以得到糾正,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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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審判監督程序!
法律事務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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