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上新”啦!檢察人員司法辦案“一本通”請查收

高檢“上新”啦!檢察人員司法辦案“一本通”請查收

12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以“強化人權司法保障,準確適用刑事訴訟法”為主題的新聞發佈會。

12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以“強化人權司法保障,準確適用刑事訴訟法”為主題的新聞發佈會,發佈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通報《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修訂的相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

為檢察人員司法辦案提供了可供遵循的“一本通”

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發言人王松苗介紹,此次修訂,是《規則》歷經1998年、2012年兩次修訂後的第三次修改。此次《規則》修改有三個特點:

一、因應形勢、服務辦案。《規則》體現和固化了司法改革的成果,為檢察人員司法辦案提供了可供遵循的“一本通”。

二、回應熱點、緊貼實踐。修訂後的《規則》對司法界普遍關注的一些熱點,特別是加強人權司法保障、保障律師執業權利、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實行捕訴一體辦案機制、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群眾信訪7日回覆制度等提供了操作指引。

三、體例微調、銜接有序。修訂後的《規則》條文有所減少,並結合《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檢察官法修訂的相關內容,進行了必要調整,注意法律規定之間的銜接協調。

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切實防止刑訊逼供和冤錯案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童建明介紹,修訂後的《規則》共17章684條,相比2012年《規則》減少了24條。減少的條文主要是由於刑事訴訟法對檢察機關的偵查職權作出調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範圍限縮,對偵查部分條文作了適當精簡。

修訂後的《規則》切實維護當事人訴訟權利,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有機統一。切實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針對實踐中發生的非法取證行為,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切實防止刑訊逼供和冤錯案件。明確了非法證據的範圍;完善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訊問合法性核查制度;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偵查人員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依法排除相關證據並提出糾正意見。為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完善不批准逮捕後監督撤案的規定。為防止辦案拖延,嚴格限制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督促偵查機關積極開展偵查活動。

辦案人員“搶時間” 辯護律師及當事人“少等待”

童建明介紹,修訂後的《規則》進一步簡化工作流程,提高訴訟效率,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包括:簡化接待律師的程序,讓辯護律師“少跑路”。縮短辦理期限,讓辦案人員“搶時間”,讓辯護律師及當事人“少等待”。將轉交法律援助申請材料的期限由“三日以內”縮短至“二十四小時以內”;將辯護律師申請向被害人一方收集證據的許可決定期限由“七日以內”縮短至“五日以內”。便利訴訟,減輕訴訟參與人經濟負擔。落實“群眾來信件件有回覆”承諾,將心比心對待群眾信訪。

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隱私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以一次為原則

童建明介紹,《規則》以幫助教育和預防重新犯罪為目的,堅持優先保護、特殊保護、雙向保護,明確辦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應當分案辦理、分別起訴;不宜分案處理的,應當對未成年人採取快速辦理等特殊保護措施;開展社會調查應當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隱私;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以一次為原則,防止造成二次傷害。

明確檢察環節辦案程序 做好刑事訴訟法與相關法律的銜接

童建明介紹,《規則》明確了檢察環節辦案程序,做好刑事訴訟法與相關法律的銜接。

一是完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辦理程序。《規則》對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的範圍、管轄機關、線索管理、調查核實等作出明確規定。

二是做好適用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銜接。《規則》明確了經監察機關商請,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前介入監察機關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對監察機關收集證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對非法證據予以排除等。

三是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規則》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作了具體規定,在通則中明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以適用於所有刑事案件,並要求各級檢察院機關在辦理案件的各個訴訟環節做好認罪認罰的相關工作。

四是完善檢察環節缺席審判訴訟程序。為強化境外追逃的法律手段,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缺席審判程序。《規則》明確了對缺席審判案件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的級別、人民檢察院提交被告人已出境證據的義務和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程序等,為與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辦案程序銜接設定了“接口”。

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 強化司法人權保障

最高檢檢委會專職委員萬春答問時說,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有更高的要求。《規則》從以下方面強化了司法人權保障。

第一,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切實維護當事人訴訟權利。

第二,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辯護權以及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第三,進一步提高訴訟效率,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

簡化接待律師程序 重視聽取辯護律師意見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二級高級檢察官線傑答問時說,檢察機關始終牢固樹立法律職業共同體理念,這次《規則》修訂,進一步強化了對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

第一,簡化接待律師程序。

第二,充分保障辯護律師的知情權、會見權、閱卷權和申請調查取證的權利。

第三,重視聽取辯護律師意見。


第四,為值班律師履職提供便利。

第五,強化對律師執業權利受阻的救濟。

三個“有沒有”是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的重要考慮因素

童建明答問時說,今年10月,“兩高三部”共同發佈《關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相關問題作了具體規定。《規則》對上述指導意見的內容予以吸收。在加強被害人權利保障方面,強化三項權利保障:知情權、發表意見權、獲得法律幫助權。

在嚴格履行審查職責方面,重點審查三個“有沒有”:犯罪嫌疑人有沒有真誠悔罪,向被害人賠禮道歉;有沒有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有沒有賠償被害方損失,取得被害方諒解。這三個“有沒有”是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的重要考慮因素。

數據亮點

2019年前11個月檢察機關起訴1629054人

線傑答問時說,捕訴一體是檢察權運行機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修訂後的《規則》進一步將捕訴一體辦案機制規範化制度化。實行捕訴一體是落實司法責任制、完善檢察權運行機制的需要,是提高訴訟效率、緩解“案多人少”矛盾的需要。2019年1至11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批准或者決定逮捕685912件995804人,同比分別上升5.2%、3.3%;提起公訴1151640件1629054人,同比分別上升7.1%、7.8%。

2019年前11個月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428956件次

萬春答問時說,2019年1至11月,檢察機關在辦理審查起訴案件中,共退回補充偵查428956件次,同比下降2.2%。其中,一次退回補充偵查305781件次,同比下降3.7%;二次退回補充偵查123175件次,同比上升1.7%。為完善補充偵查制度,《規則》規定,對於不批准逮捕後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審查起訴階段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製作補充偵查提綱,寫明需要補充偵查的事項、理由、偵查方向、需補充收集的證據及其證明作用等,送交公安機關。

2019年前11個月檢察機關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38207人

童建明答問時說,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確實需要給予高度重視。2019年1至11月,檢察機關共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8915人,同比上升7.6%;提起公訴38207人,同比上升10.2%。共批捕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犯罪嫌疑人43844人,上升19.4%,起訴56427人,上升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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