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期間可以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保全嗎?

華陽群眾


當然可以了,執行期間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在審判階段,一般是原告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法院才會作出裁定書,保全被告的財產;進入執行階段後,審判階段的保全措施還沒過期的,在執行階段依然有效。

被執行人的還款責任到執行階段已經完全被認定了,這個時候只要被執行人有財產,法院也會積極地進行查控,比如查封房產、查封車輛、凍結銀行存款等,然後根據不同情形拍賣、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得價款償還申請人。

對不動產執行,先發出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被執行人長期堅持不搬離的,一般情況下會先通知水電部門斷水斷電,以使被執行人離開;再不搬離,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對被執行人的收入,也可以強制執行,比如工資、土地徵收補償款等,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總結一句話,被執行人有財產都不怕,怕的是他名下都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那隻能採取一些其他措施,比如列入失信人名單,讓他不得貸款、不能坐飛機、不能坐高鐵、不能住高檔酒店等,對其子女上學等也有一定影響,再就是要求法院拘留他,有一部分被執行人成老賴,一旦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又乖乖地去湊錢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