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原告一審勝訴,二審敗訴,再審勝訴,被告二審後轉移了之前的保全房產,現在原告咋辦?

吳湖57279416


如果被告轉移了被法院保全的房產,這種行為違法。應按民訴法關於轉移財產的規定,由法院對其進行處罰並依法追回被保全房屋。

因被保全的房屋,法院需要向房屋管理機關下達“不預辦理房屋轉讓過戶手續”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在這種情況下,既使保全的房屋賣給第三人,第三人也辦不了房屋過戶。且因這種賣房明顯違法,買賣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在房屋沒過戶的情況下,登記的所有人仍為原房主(被告),原告有權申請法院對被第三人佔有的房屋追回並作為執行標的執行。

如果房屋管理部門無視法院協助執行通知,為買房人辦了房屋過戶手續,原告有權在申請法院確認房屋買賣無效,追回房屋的同時,要求房管部門承擔因追回房屋所產生的實際損失。法院也應依民訴法關於防害民事訴訟活動,對房管及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


徐孝先小卒


要區分情況判斷。

二審敗訴後,法院一般會依被告申請解除查封,此時被告有權處分查封物,但是如果價格過低或無償轉讓,損害原告利益的,原告可以提出撤銷權訴訟,如果法院支持原告主張,標的物將會回覆至被告名下,作為其責任財產,可以強制執行。

如果在法院未解除查封情況下,被告處分查封標的物的,根據最高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規定第二十六條:“”被執行人就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作的移轉、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第三人未經人民法院准許佔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或者實施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解除其佔有或者排除其妨害。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凍結沒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規定,該處分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法院解除第三人的佔有。申請執行人可以繼續執行。

以上意見供參,如需繼續諮詢,可以關注我。


沈勝國律師


原告一審勝訴,二審敗訴,再審勝訴,被告二審後轉移了之前的保全房產,現在原告咋辦?

一般來說,如果房產屬於被保全的情況,那是沒有辦法辦理產權轉移手續。所以,這種情況可能是財產保全的期限到期,被告及時轉移財產。那作為原告方,在財產保全期限到期之後沒有及時申請續保,那原告要為此承擔相應的責任。

另外,二審敗訴,而二審屬於生效的判決,法院為被告辦理解除保全手續,這個沒有任何問題。所以這個自然是沒有辦法追究法院的責任。

再審判決勝訴,畢竟房產已經轉移,作為原告可以將房產轉移材料調取出來,看看被告是否存在惡意轉移財產情況,及時提起債權人撤銷訴訟。


葉律師


轉移財產一定有軌跡,比如轉讓房產、汽車、公司股權(是否支付對價?),資金劃轉流向等等……

可以與委託的律師溝通執行問題或另行委託律師處理執行程序。

當然還要考慮“地方環境”因素,之前曾多次發文提到近兩年江浙滬的執行力各有千秋!因此在執行上可能會比較方便一些。

本團隊承接風險代理、半風險代理委託,即以前期不收費或以象徵性收費先維權後(多)收費的方式處理案件!

特別提示:以下案件除外!

1.法定不能風險代理的案件;

2.標的額較低的案件;

3.權利存在瑕疵的案件;

4.權利人無意支付基礎維權費用的(如:訴訟費、保全費、差旅費)的案件。


章磊律師


原告可憑再審勝訴生效文書向原二審法院提出因過錯導致遭受損失應予賠償的要術!

讓裁判者負責,不應只是一句口號!這裡的裁判者,就當事人而言,只能是法院這個機關,而非主審法官!


朋友1966


可以根據情況予以追回


律師老孫


國家給予法官太大權力,就算法官有意判錯了,我們老百姓也無辦法的,他還是正常亨受國家薪水、權力!如果國家有法規規定法官若判錯了,他要承擔經濟與刑事責任的話,法官敢草官案件嗎?法官判錯了法院只告訴你再上訴或再審,你勝訴了,法官他也照常享受國家給予的權力!對他根本無影響,所以好多案件都是一審、二審、再審、完全浪費老百姓時間與精力,國家也浪費司法資源,層層法院案件堆積如山!


用戶9633497125403


上訴再審期間不影響原判決的執行,就是說一審前查扣和保全的財產應該是轉移不了的!

訴訟前建議購買訴訟責任保險,以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現在勝訴了,只能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轉移了資產,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無所詘


二審的目的就是為了轉移。所以才會有三審。


靈魂掘墓人


正常情況下,如果一審勝訴,居本二審終審都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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