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抓人需要什麼程序?

把手伸向天國


公安局抓人的程序如下:提請、批准逮捕,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對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作出逮捕決定。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時,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偵查部門填寫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送交本院審查批捕部門審查。審查批捕部門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意見,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逮捕或者不予逮捕。

決定逮捕的,應當製作逮捕決定書,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執行。決定不逮捕的,應當製作不予逮捕決定書,並將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釋放,需要繼續偵查的,可以採取其他強制措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有關逮捕程序的規定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擴展資料:

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逮捕條件的規定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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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認清犯人再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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