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常委兒子的案子,獲刑2年、緩刑3年

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吳天君在獲刑兩年多後,其兒子吳建業在2019年11月因受賄罪,已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吳建業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披露了這一消息。


省委常委兒子的案子,獲刑2年、緩刑3年


判決書顯示,吳建業於1982年6月22日出生於河南省濮陽縣,博士研究生文化,職務為中國恆天控股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住北京市海淀區。


湖北襄陽市襄州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吳建業犯受賄罪,於2018年9月15日向襄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該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立案受理,並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10月17日召開了庭前會議,並於2018年11月9日及2019年6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襄州區檢察院指控,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至2015年,吳建業向其父吳某(另案處理)轉達了三絃河南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劉某請託,吳某利用擔任中共河南省委常委、鄭州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三絃河南置業有限公司及下屬公司在項目建設上提供幫助。2015年2月,吳某與吳建業商議後,由吳建業向劉某索取人民幣200萬元。


案發後,吳建業能夠積極配合組織調查,對偵破其他重大案件起到了關鍵作用,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贓款已被依法追繳。公訴機關認為,吳建業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收受他人財物,且受賄數額巨大。其行為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吳建業判處二年以上至二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至30萬元,可適用緩刑。



根據檢察院指控信息,“政事兒”查詢到,2014年至2015年擔任河南省委常委、鄭州市委書記的正是吳天君,也即上述吳建業的父親。他也在湖北襄陽受審。


吳天君於2011年任河南省委常委、鄭州代市長,同年底任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2012年2月任河南省委常委、鄭州市委書記,2016年5月再次擔任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2016年11月被查。2017年8月,吳天君在湖北襄陽中院受審。他被指在2004年初至2015年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105萬餘元。後因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


省委常委兒子的案子,獲刑2年、緩刑3年

吳天君受審(資料圖)


在此次庭審中,吳建業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也無異議。他的辯護人提出五點辯護意見,認為吳建業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建議法庭對其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襄陽市襄州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吳建業向其父吳天君轉達了三絃河南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劉某請託,吳天君利用擔任中共河南省委常委、鄭州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三絃河南置業有限公司及下屬公司在推進其冷鏈物流園、中原國際醫藥物流創業園等項目建設上提供幫助。2015年2月,吳天君與吳建業商議後,由吳建業向劉某索取人民幣200萬元。


案發後,吳建業能夠積極配合組織調查,對偵破其他重大案件起到了關鍵作用,並如實供述受賄事實,涉案贓款已被依法追繳。


法院認為,吳建業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吳建業受賄數額巨大,具有索賄情節,應從重處罰。鑑於吳建業在共同受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到案後能夠積極配合組織調查,對偵破其他重大案件起到了關鍵作用,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減輕處罰;如實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涉案贓款全部退繳,亦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鑑於吳建業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庭審中真誠悔罪,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且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適用緩刑。


2019年11月,襄陽市襄州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吳建業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撰稿(xjbzse)/新京報記者 何強 校對 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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