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紀委關於5起酒駕醉駕典型問題的通報


為加大警示力度,進一步嚴明紀律規矩,切實增強黨員幹部紀律觀念和守法意識,現將我市查處的5起黨員幹部酒駕醉駕典型問題通報如下:


1

梅川鎮原黨委副書記、副鎮長田曉鵬酒後駕駛問題。2017年8月31日,田曉鵬酒後駕駛機動車行駛至市委紅綠燈路口時,被交警大隊查獲。經檢測,田曉鵬血液中酒精含量為47mg/100ml。武穴市公安局對其作出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記12分、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武穴市紀委給予田曉鵬黨內警告處分。


2

武穴市科協退休黨員龔旺生酒後駕駛問題。2017年5月1日,龔旺生酒後駕駛機動車行駛至市委紅綠燈路口時,被交警大隊查獲。經檢測,龔旺生血液中酒精含量為44mg/100ml。武穴市公安局對其作出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記12分、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武穴市紀委給予龔旺生黨內警告處分。


3


武穴市宏森公司餘川車站站長陳連堯酒後駕駛問題。2018年5月26日,陳連堯酒後駕駛機動車行駛至民主路同心超市門口時,被交警大隊查獲。經檢測,陳連堯血液中酒精含量為50mg/100ml。武穴市公安局對其作出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記12分、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武穴市紀委給予陳連堯黨內警告處分。


4

武穴市菸草專賣局稽查大隊四級稽查員陳友其危險駕駛問題。2018年8月23日,陳友其酒後駕駛機動車行駛至武師附小時,被執勤交警當場查獲。經血樣檢測,陳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5.35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鑑於陳友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自願認罪,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從輕情節,武穴市人民檢察院對陳友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武穴市紀委決定給予陳友其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鑑於其無職可撤,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影響期兩年。武穴市菸草專賣局給予其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5

大法寺鎮財政所原主任李文勇危險駕駛問題。2017年3月16日,李文勇酒後駕駛機動車欲將車挪至馬路對面陸家畈內停放,駕駛過程中與停放在陸家畈路口的一小型汽車發生擦碰,並與對方車上人員發生爭吵及揪扯。後經檢測,李文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68.30mg/100ml。鑑於李文勇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武穴市人民檢察院對李文勇作出不起訴決定。

武穴市紀委決定給予李文勇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鑑於其無職可撤,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影響期兩年,武穴市監委給予其政務撤職處分。


提問

紀法教育


酒駕處分

黨章規定,黨員應當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了“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黨紀嚴於國法,身為黨員幹部在受到法律懲處的同時必然也將受到紀律的嚴厲處分。

  酒後駕駛機動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關於“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的規定,酒後駕駛行為與黨員的身份極不相符,影響了黨的形象,應當給予當事人相應的黨紀處分。

醉駕處分

醉酒駕駛機動車則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危險駕駛罪。《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條規定:“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應當開除黨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所以,如果達到醉酒駕駛標準,依據上述規定一般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需要注意的是,對因醉駕被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黨員幹部,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也應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


提問

廉政短評


上述案例中,酒駕醉駕行為既有領導幹部,也有普通黨員,既有在職幹部,也有退休幹部,但無論是誰,觸碰黨紀國法,必會受到嚴懲。“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是公民應當恪守的法律底線,對於黨員幹部來說更應如此。時值元旦、春節來臨之際,全市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要從以上案例中汲取教訓,充分認識酒駕醉駕的嚴重性和危害性,帶頭遵紀守法,切實增強紀律意識和法治觀念,時時嚴於律己,處處以身作則,堅決杜絕酒駕醉駕違法行為,共同營造安全交通環境,維護社會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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