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说拿到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就没事了?

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权力。

对于某些刑事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应当或者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决定不是随意的,是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的。

有的人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理解或者理解得不全面,拿到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就山呼万岁,以为自己没有事了。

还有的拿着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作为炫耀自己的资本,自诩青天,声称为人家申冤昭雪,借以抬高身价。

非也!

法律依据不同,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也不尽相同,后果也不尽相同。

请注意,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是检察院,而不是某个人,而且程序很严格。

第一种不起诉是,无罪不起诉,官称“绝对不起诉”,也就是符合刑诉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注意哈,这里是应当!那就是必须滴。

第二种不起诉是,酌定不起诉,官称“相对不起诉”,也就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注意,这里是可以,当然也可以不可以!

第三种不起诉是,存疑不起诉,也就是,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注意,又是应当!又是必须滴。

第四种不起诉,是附条件不起诉,是针对未成年人的。

刑诉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拿到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是不是就没事了?

不是的!

不起诉,虽然意味着刑事诉讼的终结,但是有的还没有完啊。

案件中的被害人如果不服,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还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还有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或者对此有异议,也可以提请复核或复议。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第二种不起诉,被不起诉人是党员或者公职人员的,还要受到党纪政纪追究。

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又是应当,这个处分还够重的。

对第三种不起诉,如果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检察机关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对第四种不起诉,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所以,拿到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要看是哪种不起诉,不要傻傻地分不清,更不要被某些人漫天要价,掉进坑里还替人家数钱且感激涕零!

谁说拿到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就没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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