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罪在看守所关押三年还没判刑,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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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通常情况下,一个公诉案件会经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合法地羁押一个犯罪嫌疑人13年以上,程序用足还可以更长,甚至是无限期羁押。

一个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会有多长?具体可以详见下列表格:

以下是通常情况下可能被羁押期限的过程:

1.拘留,最长37天(3+4+30)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逮捕后的侦查期限(2+1+2+2+X)个月,另发现重要罪行,需重新计算侦查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特别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3.审查起诉(1+15日)个月,补充侦查(1+1)个月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审判:一审普通程序(2-3+3+x)个月;二审程序:(2+2+x)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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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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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益企业法律顾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逮捕后,直到法庭宣判时,这段时间是不能确定的。所以,题目中被关三年还未宣判的情况,是可能存在的。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以后,在各个阶段的期限如下:

  • 拘留期限为10~37天;
  •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为2~7个月,在该期限内如不能侦查终结,则需要变更强制措施;
  • 审查起诉期限为速裁程序10~15天、一般程序一个月~一个半月,如退回补充侦查的,则为六个半月;
  • 一审审限普通程序为2~3个月,死刑、附民案件为6个月,如补充侦查则再多一个月,速裁程序为10~15日;
  • 二审审限为2~4个月。

上述期限计算出来,最长也将近三年了。另外,如果在侦查期间,侦查机关突然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涉及到另外罪行的,则侦查羁押期限会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如果侦查机关总是能找到犯罪嫌疑人新的罪行后,在理论上可以永久地羁押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1款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综上所述,题目中所述情形,是完全可能存在的。


冰焰


在看守所呆了3年没判,这个是不可能的,虽然现实中法院有很多方式来合法回避审限的问题,但是也不可能延长到3年还没判的程度。

如果说3年的话,肯定一审已经判了,被告人不服,上诉了,案子在经历二审,或者被告被判处死刑,在经历最高法的裁定。

所以要说一审改没判,这个是不可能的。


看守所很多呆了5年左右的,大多是共同犯罪,同案判了死刑,其他同案需要等他执行死刑后,才能去监狱服刑。有时候案子复杂一审下来可能就一年多了,然后上诉二审,案情复杂,虽然一般有审限的限制,不过开庭后,一般判决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有可能开庭后,一年才判下来。

可能很多人说审限的问题,但是现实中很多回避审限的方法。

3年还没结案,肯定是重大刑事案件。慢慢等吧。


看守所资深体验工程师


我刚刚帮你咨询了我的律师朋友噢。

如果你被关押3年多还没提起诉讼经过法院判决,这是很不正常的,这就涉嫌超期羁押。这是违反法律程序的。

再就是个别案件可能有三年的,比如特大团伙案件且特别复杂、犯罪嫌凝人拒不配合连姓名都不说的,嫌凝人个人基本情况不能落实,办案中多次发现别的罪行线索待查证等情况,但这样的基本上是极少发生的。

如果是一审法院判决后嫌疑人上诉发回重审,在经过二审那3年没判就属于正常情况了。再或者嫌疑人被判处死刑正在经过最高法院裁定,这个需要的时间也就长了。必定要死人高院要慎重核查。

山东大姐杀四人最后撤诉的那位,看守所关8年了。



当阳生活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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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的羁押在一般刑事案件中确实比较少见,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至审判,历经几年都是案情比较重大复杂的,也就是主要从刑事办案相关期限看看是否合理的问题。

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逮捕后侦查羁押羁押的期限:一般2个月,最长7个月;检察院审查起诉:1个月内做出决定,可延长半个月,若是退回补充侦查,最长可达6.5个月;法院审判:2个月内宣判,至迟3个月,可延长3个月,若是退回补充侦查,则可能达20个月,特殊情况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时间就更长了。

根据上述期限的规定,羁押三年也是有可能的,但是这种情况比较少,重大复杂的案件

毕竟并不是很多,因此可能存在超期羁押的可能。在此若是没有委托律师进行跟进案件,建议根据涉嫌的罪名及犯案的人数、相关的情节等方面进行大致推测,或者通过其他的方式了解一下情况,是否案件已经进入了审判阶段,做好相应的辩护准备工作。

羁押三年之久,判刑很有可能会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不要轻易放弃任何机会,若是已经委托律师或者申请法律援助,跟律师沟通了解一下具体情况,确实存在超期羁押的,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刑事案件需要以案件的具体细节为基础,目前要先抓好细节,为下一步工作做好准备。

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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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兴功律所



冷明贵


笨,有钱送对路可出来,这叫拖字诀。


怪才48


这说明这个案件存在重大的问题,极其可能是无罪的。

司法机关想判决被告人罪名成立,但是案件的证据存在问题,判不了;无罪释放吧,基于有罪推定、国家赔偿、政绩考核之类的原因,他们又不愿意或者不敢,那就只好拖了。

曾经见过一个刑事案件,当事人被关了三年九个月才最终判决无罪。


毒辩律师王如僧


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亲属会经常问我们律师,这个案件什么时候能判下来?我们会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定,把每个阶段的期限告知当事人及其亲属,但是绝大部分“常规操作”的期限可以把控,至于一些“非常规操作”确实也有说不准的时候。

第一,侦查羁押期限:1.一般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超过2个月;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3.对于《刑事诉讼法》156条规定的“四类案件”,在上述3个月内不能办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4.对于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5.如果还有特殊情况,经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

第二,审查起诉阶段期限:1.案件到检察院后,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半个月;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机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故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期限为6个半月。

第三,一审阶段的期限:1.一般的刑事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3个月;2.可能判处死刑或者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及刑诉法规定的“四类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3.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3个月;4.期满仍不能办结的,可以再次向最高院提出申请。

第四,重新计算期限:1.侦查阶段发现当事人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五,二审阶段仍有期限;第六,二审法院如果将案件发回重审,仍属于“悬而未决”的案件,当事人继续被关押在看守所。

金律师这里就有一个合同诈骗罪案件,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已经一年半了,重审案件仍未作出判决。


诈骗犯罪辩护金翰明


这种情况不奇怪,有的嫌疑人被判刑后,由于上诉被发回重审而长期羁押仍未判刑的大有人在,因为法律允许上报延期,这已成为超期羁押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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