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的全局視野

重磅文章 | 司法改革的全局視野

近二十年來跌宕起伏的司法改革可謂中國法治進程的主旋律,從司法責任制改革、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內設機構優化設置,到近年來通過立法授權試點並最終成為立法成果的公益訴訟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無不是從人民的需求出發,不斷調整司法的供給側結構,汲取人類法治文明成果,整合本土司法資源,解決實踐迫切問題,在實踐的基礎上再調整、再創造、再出發的過程。最高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朱孝清正是這段宏大歷史進程的親歷者和推動者,其最近出版的《論司法體制改革》一書更是司法改革的基本構思和基本規律總結。近十年來,筆者也有幸在省級司法機關的層面參與了部分改革的探索、推進和落實工作,有著切身的感受,集中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方向和路徑

改革的方向當然是為了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法治需求,這是司法人民性的體現。但是改革的方向不僅僅是眼下的、當前的,甚至都不是十年八年,而是著眼長遠的。比如司法責任制改革,從1999年主訴制起算,已經二十年了,二十年的改革探索當然不是為了僅僅解決眼前問題。而是為了解決如何避免冤假錯案,迴歸司法規律,實現公平正義這個終極性的問題。能夠解決這個問題,這二十年就是值得的,這個方向就是正確的。當然路徑是曲折的,沒有畢其功於一役的改革,只有在發展中解決發展的問題。但是方向問題仍然是第一位的,方向錯了,路徑將失去意義。不能以戰術上的勤奮掩蓋戰略上的懶惰,正因此,改革之前的動議、醞釀就顯得至關重要,並不是說有分歧就不能夠改革,但是對改革的方向、路徑充分的分析之後,有利於少走一些彎路。也不能說改革就註定是正確的,只要改革就一定會成功,這也不是實事求是的。只有改革的路徑中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調整航向才能避開改革進程中的暗礁,因此在改革的過程中有必要適時評估改革的成效。比如從速裁到認罪認罰立法試點改革就走得很紮實,有中期評估,初步成功後再擴大範圍,在評估檢驗中把握方向,就有利於把握改革的節奏。

有些改革頂層設計的初衷是好的,比如司法責任制改革,法官、檢察官員額制,總體的方向是好的,但是對地市級以上司法機關的資深司法官助理就有著巨大的衝擊。很多人只能面臨去基層院入額,有些已經工作很多年了,有現實的困難,而如果都去基層入額,而遴選的只是司法官,那上級司法官助理又如何產生呢?這成為一個死循環。看起來這是一個過渡性的問題,這其實是一個長期性的問題,看起來是司法官員額制自身的問題,其實是司法官與司法官助理的雙向循環問題。這個改革的方向是對的,但是路徑選擇上還可以進一步調整優化,比如現有的助理無論是否具備助理檢察員和助理審判員的身份都應該允許在本院入額,這才是真正的老人老辦法。而新辦法應當從新入職的大學生開始,對於新入職的人一開始就明確只能從基層院入額,但在基層院入額後不用等到符合上級院司法官的條件時就允許其遴選到上級院擔任助理,成為上級院司法官的後備和助手,待符合上級院入額條件時可以直接在上級院入額,當然其他符合條件的下級院員額也可以直接報考上級院員額,這樣既能夠解決上級院助理來源的問題,又能夠解決員額逐級遴選的問題。只是這樣的節奏更慢一些,需要消化現有的助理,但是這是改革必然要付出的代價,也只有這樣才能打通上級院助理-司法官的循環問題,否則將陷入無解狀態。司法官精英化從來不是一個單一的問題,它必須要與司法官助理的梯隊化問題一起解決。

二、形式與實質

改革從來不是為了改革而改革,而是為了解決實實在在的問題。只是擺樣子的改革,其生命力不會持久。所以改革的真諦就是要解決真問題,追求實質性的價值。即使看起來沒有那麼完美的改革,但是隻要能實實在在解決實踐中的問題,就是好的改革。這就是改革的基本規律,也就是小平同志說的黑貓白貓論。就比如捕訴一體,雖然有一些不同的聲音,但實踐卻發揮了整合兩項審查、突出實質審查、審查引導偵查的作用,形成了實踐中檢警更緊密的結合,同時發揮了檢察官更加深度的制約作用。根據2019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外公佈的今年前三季度全國檢察機關的主要辦案數據,在不批准和不予決定逮捕案件中,因為證據不足不捕同比上升13.1%;在不起訴案件中,因證據不足不起訴同比上升17.3%。實踐證明並未出現部分學者擔心的制約力度下降等問題,反而是制約力度大幅度上升,通過捕訴一體更有利於將以審判為中心的證據標準向偵查前段傳導,有利於案件質量的提升。

而有些改革的形式意義高於實質意義,比如前一段被詬病的什麼是案件的問題就是一例。為了體現出司法辦案責任制,凡是入額的司法官都要來辦案,領導幹部也不能例外,非主要業務部門為了獲得與核心業務部門一樣的待遇也要將自己的工作儘量算到案件中來,這樣才能體現自己的司法業務量,才能多配員額。在這裡員額成為待遇和資源的象徵,這樣就慢慢背離了員額制的本質。而這個爭奪的核心就是關於“案件”的定義,一度導致什麼都是案子,案子的定義多達幾十上百種,把收案當辦案,把轉交案件當作辦案,把案件一個環節當作一種案件類型,把司法事務工作理解為案件,其本質就是在爭奪司法責任制的待遇,卻迴避了司法責任制的責任,導致員額制“大鍋飯”的問題。需要多配員額的地方配不到位,不需要配置員額的地方卻爭了不少,局部的案多人少反而愈演愈烈。一個基層的刑事檢察官就問過筆者,為什麼每一次改革,我們的人就會少一些。事實上,伴隨著內設機構改革已經得到了一定的優化,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理解上的問題,將四大檢察的四個方向理解為四個一邊大,儘量在內設機構上湊齊,但是每一個內設機構都是一個殼,都要設置必要的內勤、事務、管理的人員,麻雀雖小五臟俱全,設置多了必然衝擊了核心業務的資源。事實上,筆者根據張軍檢察長在全國人大的報告測算,刑事檢察的工作量佔到全部檢察工作量的96%,考慮到公益訴訟的成長性,刑事檢察工作量也不會低於整體的90%。而目前近年來的新增任務,比如掃黑除惡、認罪認罰、以審判為中心等工作要求又主要是提給刑檢部門的,但是刑檢部門目前的資源配置很少超過50%。人員越少的院,這種殼成本就越加高昂,部門已經成為阻礙資源整合的藩籬,有必要進一步精簡,在一些小院都可以考慮取消部門,全部案件在全部司法人員之間實現大輪案,實現基層司法官的全科醫生化,這也是基層衛生機構主要配置全科醫生的原因,人少就啥都得幹,這是一個樸素的道理。

三、局部與整體

很多事關全局的司法改革,其熱度分佈並不均勻。比如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法院的積極性最高,但這種積極性會沿著訴訟鏈條而逐漸遞減。一方面,這個中心沒有硬起來,庭審實質化還沒有完全落實,還有著普遍的無罪恐懼論,法院也不敢輕易判無罪。另一方面,案件質量的傳遞通道還沒有完全打通,不批捕、不起訴還不能完全順其自然,有些壓力讓檢察機關背住了,偵查機關感受不到。當然這裡邊也有一個司法成本問題。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一個體系,但是它在整個司法改革過程中又是一個局部,這個局部所能夠分配到的司法資源具有有限性。比如說所有案件都按照庭審實質化的標準來,那這個司法成本是我們承受不起的,這個成本主要指的是司法官的精力和時間,而且也沒有必要。有些案件事實很清楚,被告人也認罪,但是還要走流程,導致繁者不繁、簡者不簡。

這就成為推進速裁和認罪認罰改革的初衷,成熟的法治實踐告訴我們,慢是建立快基礎之上的,以審判為中心是建立在認罪認罰基礎之上的,這是法治的辯證法。

為此,立法機關兩次授權改革,試點四年之後最終納入立法,可見是極為審慎的。但是認罪認罰從寬改革也有自身的特點,雖然它的目標是給整個刑事訴訟程序減負,但是在檢察環節這個局部上,反而有時是增加負擔的,比如對於不認罪的要進行教育轉化,一次不行兩次,教育轉化之後還要量刑協商,與律師進行充分溝通,有些還需要徵求被害人的意見,同時還要儘量提出精確的量刑建議,這些下來必然比原來的模式費了很多力氣,導致有些基層檢察官有牴觸情緒。出現一個上邊熱、下邊冷的問題。上級看到了認罪認罰的戰略價值,但是具體工作還是要由下級來做。為此,檢察機關內部就需要不斷優化工作模式,簡化工作文書、法律文書和工作流程,從而降低檢察官的負擔,才能提高檢察官的內在積極性。但是認罪認罰這項工作總歸是檢察官承擔的工作多一些,根據兩高三部關於認罪認罰的指導意見,檢察官一般都要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而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官一般都應當採納,這兩個一般就決定了檢察官實際上承擔了一個“準法官”的角色,本來是通過檢察官的量刑精確化來減輕法官的負擔的。但是個別法官並不領情,認為這侵犯了其本人的刑罰裁量權,故意不採納一些量刑建議。這在改革過程中也是一種正常現象,需要檢法多加溝通、磨合,也需要法官進一步轉變理念。但從根上來說,這實際上是一個整體與局部關係的問題,如果你從局部的角度看問題,只能看到自己的利益、自己的付出、自己的格局,你只有將自己置身於整個司法體系當中,整個司法改革進程當中,你才會理解一項司法改革的真正價值。

我們就是需要這樣一種司法改革的宏大視野,看清司法改革的全貌,獲得一種全局的司法觀,從而實現自身司法格局的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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