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大膽!用辦公電話下單炒股 這家券商前合規老總被罰

外匯天眼APP訊 : 常在河邊走,難得不溼鞋,這或許是證券員工炒股屢禁不止的常見藉口。即便是經受考驗多年的券業老兵,也難免失蹄。

太大胆!用办公电话下单炒股 这家券商前合规老总被罚

日前,證監會官網一次性掛出多份行政處罰決定書,東北證券原合規管理部總經理、職工監事綦某現身其中。由於利用親屬賬戶在2010年-2014年期間大肆炒股,綦某被證監會處以“沒一罰一”的行政處罰,合計罰沒140萬元。據公司內部人士透露,綦某在去年已辭職離開東北證券。

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是否應該放開?這一議題曾幾經討論。在日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新修訂《證券法》中,這一要求仍未放開,33萬證券員工還需“且行且謹慎”。

合規總經理炒股4年被罰

券商員工炒股被罰並不罕見,罕見的是合規人士知法犯法。

1月7日,證監會網站發佈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東北證券時任合規管理部總經理、職工監事綦某違法炒股的行為作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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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書顯示,綦某自2004年5月起任職於東北證券,2004年11月19日取得證券從業資格,2012年5月至2015年1月在東北證券稽核審計部擔任總經理,2013年12月至證監會調查期間在東北證券擔任職工監事。

在綦某在東北證券任職期間,其使用直系親屬李某賬戶,在2010年11月17日至2014年10月10日期間違法買賣“隆華節能”等股票,交易金額7154.68萬元,盈利70.04萬元。

根據證監會調查,涉及炒股證券賬戶資金主要來自於綦某,賬戶由綦某實際控制和使用,賬戶的交易由綦某決策並實施,委託下單電話為平時使用的手機號及其辦公室電話。

針對綦某的違法行為,證監會決定沒收其違法所得70.04萬元,並處相同金額罰款。

據公司內部人士介紹,綦某已在去年匆匆離職。而根據中證協註冊證券從業人員信息查詢來看,綦某的確在2019年7月辦理了離職註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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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4年,綦某通過東北證券員工代表大會被選舉為公司職工監事。根據個人簡歷信息來看,其曾任吉林信託董秘、新華證券某營業部總經理等職。不過,綦某在2016年3月已辭去職工監事職務,繼續擔任合規管理部總經理一職。據悉,綦某的“合規管理部總經理”並非公司高管,亦非“合規總監”的職位,僅屬於中層幹部。

就從業年限來看,綦某自2004年11月獲得從業資格,至今已有15年,疊加在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經驗來看,其金融經驗相當豐富。加上其合規工作的背景,其違法炒股行為更令人唏噓。值得注意的是,綦某的炒股行為發生在2010-2014年期間,距今已過去5年之久,但仍被監管發現並予以查處。

證券員工炒股屢禁不止

近水樓臺先得月,證券從業者對股市的嚮往,大概可用“得不到的總是在騷動”來形容。

就在剛剛結束的2019年中,證券員工違法炒股者大有人在。有人借用妻女賬戶,有人夥同同學合資炒股,有人聲稱“父親操作”,但無論是怎樣的藉口和理由,都沒能得到監管部門的寬宥。

除了例行的警告、沒收、罰款外,證券從業者的違法炒股行為還將帶來證券市場市場禁入的後果。例如,去年5月,證監會對辛某文違法炒股一案做出處罰。時任東吳證券某營業部總經理的辛某文因使用母親賬戶在營業部多次下單,由於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證券交易金額和違法所得金額巨大,情節嚴重,證監會在罰款外還對其處以三年市場禁入措施。

不過,雖然與市場更為接近,但近年來的證券從業人員炒股大多呈現“我不是股神”的效果。不僅炒股虧損,更被監管予以處罰,導致“賠了夫人又折兵”。例如,在近期公佈的王某旺違規炒股案中,其與同學合夥炒股,約定“虧損自擔,盈利分成”。截至證監局調查,王某旺合計虧損148.42萬元,且被處以10萬元的罰款。

而在面臨監管嚴查之後,更有人大打親情牌,將違法炒股的問題推到賬戶所有人身上。例如,在2019年初證監會查處的中航證券趙某違法炒股案中,其聲稱所控制證券賬戶資金全部為父親賣房款,且由其父親操作。對此,證監會在大量調查之外,還多次聯絡趙某及其父親並要求相關券商協助聯絡約談,在多次拒不接受調查之下,對其申訴意見不予認定。

股票買賣是否應該放開?

證券從業者買賣股票是否應該放開?在牛市時,這一要求往往呼籲者甚眾;而在熊市乃至股災期間,這一監管紅線規定又被戲稱為對證券行業“自己人”的保護。

為何禁止證券從業人員炒股?對於證券從業人員來說,其可算是最接近股票市場的人群。面對股票市場這樣高利潤、高風險的市場,既熟悉交易細則又掌握大量資源和信息證券從業者一旦下場,對普通個人投資者來說難言公平,且存在大量道德風險和衝突。

不過,近年來也不斷有提案建議,允許證券從業人員依法合規持有股票,並建立相關配套監管機制。例如,在2017年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中泰證券董事長李瑋即建議修改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取消證券從業人員禁止買賣股票的限制,同時完善禁止內幕交易和防範利益衝突機制,規範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的股票投資行為。

彼時,李瑋指出,限制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規定的立法本意,主要是禁止內幕交易和防範利益衝突,相關規定針對“從業人員身份”而非“內幕交易及利益衝突交易行為”而設,不符合立法本意。此外,《證券法》對證券從業人員直接持股的限制屬於強制性規定,沒有預留法律空間,使得證券公司難以實施股權激勵,影響了證券公司長期有效激勵約束機制的構建和穩定的利益共享及風險共擔機制的形成,不利於行業的長期、穩定發展。

不過,在日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新修訂《證券法》中,這一要求仍未放開。修訂後的《證券法》明確,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及其法律、行政法規等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對於33萬證券從業者而言,在此次新修訂《證券法》落地後,短期內對炒股應不做幻想。股市有風險,炒股需謹慎,在提醒投資者之時,也別忘了自己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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