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監高責任險走紅背後,你不可不知的投資規則

最近監管層召開了年度工作會議,提出了2020年的六大工作計劃,其中有一項是關於制定落實證券代表人訴訟制度的計劃。

這本是一個很不起眼的計劃,但卻被提起並計劃於2020年落實,就顯得它有些與眾不同。

記得2001年時,最高人民法院曾發佈了一個通知,簡稱《921通知》,全稱是《關於涉及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暫不予受理的通知》,這個通知的意思就是炒股虧了錢自己全部承擔,不管這個虧損是不是由於上市公司違法違規所造成的,都不能到法院去起訴,最後的結果就是莊股層出不窮、股市違規行為大肆橫行,散戶血流成河,屍橫遍野。

這種不夠合理的政策很快就帶來了民憤,於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1月15日又發佈了《115通知》,全稱是《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但這個通知無疑是緩兵之計,投資者的問題還是不能得到重視。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發佈了《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史稱《19規定》。這個規定就基本奠定了當前證券市場的訴訟制度,也就是目前通用的證券訴訟代理人制度和證券共同訴訟制度。

那什麼是證券訴訟代理人制度和證券共同訴訟制度呢?打個比方就是某個班級的50名同學炒股,假設都買了同一只股票,而這個股票由於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給投資者造成了損失。若該班級的50名同學想要挽回損失,狀告該上市公司請求賠償的話,按照證券訴訟代理人制度的話,誰想挽回損失誰就去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上市公司賠償,若虧損的只是幾千元錢,估計起訴要花的錢比虧的錢還多,根本不划算。

若按照證券共同訴訟制度的話,50名同學都要想起訴上市公司的話,就都得到法庭作為原告,人數比較多,法庭估計也坐不下,另外要求大家都在同一天到場,也有難度。另外證券市場上上市公司違法違規導致股民虧損,一般情況下股東不會只有50人,往往那個時期持有該股的股民都是上萬人之多,如此一來,索賠根本沒有辦法進行下去。近幾年大家熟知的跟明星趙薇有關的祥源文化案件,都是採用上述兩種制度,過程複雜繁瑣,大大的佔用了司法資源。

證券代表人訴訟制度正好解決了上述遇到的難題,該制度源於美國,對於廣大投資者來講,有兩大優勢。

第一個優勢是節省訴訟成本,就算你虧了幾千元,也一樣可以起訴上市公司賠錢,還不用花很多錢,因為有了證券代表人訴訟制度,就可以把大家做為一個整體,大家分攤這個訴訟費,之前大家作為整體法院是不會接受的,因為規定上不予許,現在有了這個制度,法院就可以接受並開庭審理了。

第二個優勢是節省時間成本,之前要去起訴賠錢,你得到場至少你得請律師來回跑,準備資料等等,有了這個制度後,只要你是該違法違規上市公司的股東,只要你不明確退出不索賠,就會默認你要求索賠,投服中心就會為你跑這個事情,你就根本不用操心了,坐等官司結束就可以了。

投服中心全稱是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是由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發起成立的一家公益性組織。該組織對兩市3700多家上市公司都進行了1手的持股額,無論是哪家上市公司出現了違法違規行為並對投資者造成了損失,投服中心都會是受損的投資者,都有權利作為證券訴訟代表人為廣大投資者討回損失。

這將意味著上市公司的違法成本將逐步變大了,投資者索賠的機制越來越完善了,證券市場的制度越來越健全了,中國股市的未來越來越明朗啦,投資者賺錢的機會越來越多了。

這也就說明了為何董監高職業險越來越火了,因為都怕自己一不小心違規了,還要承擔鉅額賠償,於是乾脆提前買個保險來防身;當然還有註冊制的全面推進,懲罰力度的加大等各種原因的綜合作用,這些也必然決定明年會是一個好的投資年,監管層必然會抓出個違法違規的典型來驗證新的制度,進而提高司法在證券市場的權威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