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意外死亡,岳母健在,老公能繼承她的婚前財產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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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死亡後,若無遺囑,根據法律規定,其婚前財產為妻子個人財產,丈夫可以繼承,且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繼承法》第十條第一款 【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京悅所周娜)


京悅說法


說說我手頭的一個案子吧。一個外地小夥,17歲來青島打工,從飯店後廚的勤雜工幹到廚師,好容易攢了幾個錢,在青島付了首付,買了房子,把女友的名字也寫上了。因為女友已經跟他同居了兩年。

買房之後兩個人結婚,結婚後一個月,女友突發疾病死亡。

岳母是女友的親孃,岳父是繼父,女友12歲那年,母親改的嫁。另外,女友還有個親爹。

女友的兩個爹和一個娘來和這小夥子分遺產了。說實話,這倆爹都沒怎麼養過這個孩子。女兒女婿買這套房子他們也沒出一分錢。但是,人家就是有法定繼承權。

因為房子這兩年升值較多,除去未還的銀行貸款,淨值約160萬元,其中一半屬於小夥子的個人財產,餘80萬小夥子要和女友的三位孃家人均分,每人20萬,就是說,小夥子想留下房子,就要拿出差不多60萬元現金。這個錢剛好是他買房子的首付。

他年收十萬多,剛貸款買了房子,確實不能承受。

是的,當初把房子寫上女友的名字,就是奔著好好過日子、白頭到老去的,但是,在寫名字的時候,也一定要考慮到有可能發生的風險,雖然概率很小,但是萬一呢?

比如此案,可以寫女友名字,但是,可以同時要求對方寫下遺囑,一旦發生意外,此房屬於自己的份額,由對方繼承。

OK?


潘衛霞律師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婚前財產永遠是其個人財產,不會因為結婚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妻子的婚前財產是她的個人財產。當妻子死亡後,這部分財產就成為了她的遺產。對於遺產的處理就要遵從繼承法的規定。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當繼承開始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如果有遺囑,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因此如果妻子留下了遺囑,只要遺囑是合法有效的,那麼對於遺產的處理,就是按照遺囑進行。丈夫和岳母能否繼承、各自繼承多少看遺囑的具體內容。如果妻子沒有留下遺囑,就按照法定繼承進行。我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了繼承人的範圍和繼承順序,其中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同一順序下的繼承人平均分割遺產。因此,岳母和丈夫都可以繼承妻子的遺產,如果第一順序繼承人只有這兩個人,則他們各分得50%的遺產。


法學磚家馬老師


說一個我身邊的真實例子,男女皆是醫生,男方父母農村人打工為生、有二子一女,女方獨生女父母城市職工有正規工作。二人本就是醫學生工作時認識,結婚時雙方年紀都比較大。婚後未曾生育,結婚第三年,女方查出患了癌症,治療了兩年人還是去了,買了保險,加上醫保,本身又是醫生,癌症治療費用報銷了大部分,自己花費並不多。

重點是兩人的婚房,是女方父母出了一半的首付,男方父母分文未出,男方自己就出了一個戒指兩萬左右,因為醫生工作比較忙,婚禮啊蜜月啊什麼的都沒有,自然也就沒有什麼彩禮三金,當然也沒有嫁妝。

女方去世後,男方一直還在原來的婚房裡住,也有兩三年沒有再娶,婚房在上海幾年來升值了不少。女方去世後,女方父母說把婚房的首付一半當作當初借給他們的,讓男方還給他,利息和升值以及女方還貸部分都不再計較。男方說女方癌症治療花了他們大部分的積蓄,他現在沒有錢再買房,也無力自己在工作醫院附近租房,懇求岳父岳母讓他繼續住,將來會贍養他們。女方父母已退休,退休工資微薄,已無其它收入,故把女方首飾(包括婚戒)都拿回去了。

兩年過後男方再娶,逢年過節便再也沒有去探望過女方父母,也絲毫不提還房子首付之事,再娶之後與再婚妻子依然住在原來的婚房裡。女方父母再提首付之事,被男方耍賴拒絕,說當初他們女兒的遺產分配已經完成,不可悔改,首飾歸父母,房子歸丈夫。女方父母無奈爭執不過,從此再不來往。可憐女方父母將獨生女悉心養大,培養成才,30多歲就去世,老無所依,人才兩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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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意外死亡,岳母健在,老公能繼承她的婚前財產嗎,為什麼?


筆者認為妻子意外死亡,岳母健在,老公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可以繼承妻子的婚前財產,但是要和其他第一順位繼承人平等分割。

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繼承法》第10 條規定,配偶、父母和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為第二順位繼承人。同一順位的繼承人繼承的份額應該相同;有前一順位繼承人存在時,後一順位繼承人不能繼承遺產,只有當前一順位繼承人死亡、放棄或喪失繼承權時, 後一順位的繼承人才可以繼承遺產。我國《繼承法》之所以將遺產的繼承劃分為不同的順序,是立法者根據親疏遠近綜合考量的結果,也是對被繼承人遺產價值的最大實現。配偶、父母和子女與被繼承人生活關係較為密切,屬於需被繼承人扶養、贍養和撫養的群體,對於該類群體,必須進行第一順位保護。

根據《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的外,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無論結婚時間的長短,婚後仍屬於個人財產;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換句話說,就是婚前的財產永遠不會變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我國《繼承法》,妻子意外死亡,其財產應由父母、丈夫及子女共同繼承;繼承前先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即將共同財產的一半歸丈夫所有,剩餘遺產在第一順位繼承人之間等份分割。

在本案例中,妻子意外死亡後,只有老公和岳母健在,妻子婚前的財產作為遺產,可以被法定繼承人繼承。妻子生前有遺囑按照遺囑辦理;妻子生前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如果上述條款都沒有,丈夫和妻子的母親(即岳母)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兩人對該女士的婚前財產享有同等份額的繼承權,因此丈夫和岳母平分妻子婚前遺產。


才華有限菇娘


無論有多少錢,有多少財產,一旦沒了生命,就成了他人覬覦的對象,最終也會成為他人的囊中之物。有時想想,那麼努力,千算計,萬算計,最後還不是這麼個結局。

閒話不題。人吃五穀雜娘,生老病死,乃是自然規律,更何況“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有時即便對婚前財產簽訂了協議,但是考慮來考慮去,卻沒有把意外考慮進去,所以還是不免留下了隱患。

作為婚前財產,那肯定具有個人屬性,不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但是作為夫妻雙方,除非有遺囑,否則雙方是互為繼承對象的。

我國《繼承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法定繼承是按照不同順序來進行的,就第一順序來說,配偶、子女、父母都是同一序列的,他們在繼承的權利上是平等的關係,不分伯仲,不分彼此。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其他繼承人,那麼岳母與女婿可以平分財產,各佔50%。

人生在世,還是好好活著吧,否則財產再多,也沒有用!


打虎拍蠅


首先可以明確一點,你是有資格繼承妻子的個人財產的。

一、因為妻子是意外死亡,估計很可能沒有留下遺囑,所以,妻子的婚前財產應按照法定繼承來分配,第一順位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具體到你這裡,因為是婚前財產,屬於妻子個人,不存在夫妻共有,所以是你和岳母共同繼承,每人50%。

二、假如妻子生前立有遺囑,那就要按照妻子的遺囑執行了,遺囑中留給誰就有誰繼承,不會產生你所提出的問題了。

妻子意外去世,估計最悲傷的莫過你和岳母,這時候應該先照顧好老人,料理好妻子的後事,至於遺產那是以後的事,更應該和老人協商處理的。


管律師


大實話:配偶和父母同樣屬於第一繼承人,老公有權利繼承妻子的遺產。

現實生活中我們常常見到的都是婆婆與媳婦兒之間的競爭,比如丈夫意外死亡,然後兒媳婦兒跟婆家人就開始因為財產的事搞得不可開交,不過,有時候也會有例外。

最近就在網上看到這麼一個事,故事說的是張某和妻子王某結婚三年,張某是一個普通的打工族,妻子則一直做生意比較忙,所以兩個人就沒有要孩子。然而,妻子在一次出差途中卻發生意外事故死亡,因為妻子的生意大部分還是在岳父岳母家這邊,所以張某在料理完妻子的後事之後就來到岳父岳母家中要求分割妻子的遺產,不料卻遭到了拒絕。岳母稱這是自己女兒的婚前財產,現在女兒死了,並且也沒有孩子,那麼這些財產就應該歸他們老兩口所有,並且,這老兩口認為張某作為一個男人,拿到了自己女兒的財產後,肯定還會找其他女人結婚,這對女兒不公平,所以堅持拒絕給張某分財產。為此,張某把岳父岳母告上了法庭。

可能大部分人看完這個事第一感覺就是,這張某的行為也太不男人了吧,妻子死了,自己想的不是替妻子盡孝心,安慰岳父岳母,反而想的卻是跟岳父岳母爭奪妻子的財產,真的是吃軟飯連死人都不放過。但是,我們必須明白,這裡張某確實是有權利分割妻子的婚前財產的。

首先,我們必須明白一點,那就是雖然這個財產屬於婚前財產,但是,現在因為妻子已經死亡,那麼這些財產就屬於妻子的遺產。而作為遺產來說,只要妻子生前沒有立遺囑指定說這個錢歸誰,那麼丈夫就有權利分得遺產。而就這件事本身來說,妻子是在出差途中發生車禍意外死亡,並沒有立遺囑,那麼其遺產就應該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分割。即張某和其岳父岳母擁有同樣的繼承權利,比如說妻子留下了100萬的遺產,那麼這三個人就是每人分得三分之一,這是具有明確法律規定的事情,並不能說因為是男人或者是女人就區別對待。

然後,從道德情感上來說,王某父母的說法也確實在理,畢竟,張某還年輕,現在妻子死了,然後他還能分到一大筆錢,又沒有孩子,接下來他肯定就是會去找其他女人結婚,從此以後就再也跟老兩口沒有任何關係。感覺是把閨女的錢給了一個外人,這對於失去孩子的父母來說,不亞於拿自己閨女的錢給他的丈夫娶媳婦兒,那心理上肯定是難以接受的。不過,有時候法律就是這樣,不是我們情感上能不能接受的問題,畢竟,這兩個人曾經也是夫妻,也曾經是一家人,這樣的意外誰也不想發生。

那麼,你對這件事有什麼看法呢?歡迎留言評論。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繼承是沒問題,但是不是全部由你一個人繼承。

因為是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所以該財產全部作為妻子遺產,不存在先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

對於遺產繼承來說,被繼承人留有遺囑的話,就按遺囑的內容繼承。所以若是妻子有留下遺囑將房產由你本人繼承,則由你繼承,岳母不能繼承。若沒有遺囑,則屬於法定繼承。

根據《繼承法》規定,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妻子的母親尚在,自然享有繼承權。所以,若是其他繼承人已經死亡了,只剩下岳母和你兩個人,則由你們兩人共同繼承。一般來說,每個人的繼承份額為50%。


葉律師


可以繼承,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妻子死亡後,若無遺囑,根據法律規定,其婚前財產為妻子個人財產,丈夫可以繼承,且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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