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在房產證上加了女方名字,離婚時能撤銷贈與嗎?

東友律師事務所


婚前,男方獨自購置的房子,在房產證上加了女方的名字,離婚時能否撤銷贈與權,這就要看處在什麼樣的情況下贈與女方的,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合不合法,有沒有法律的依據而定了。

男方只要有充分的證據鏈證明,這是婚前獨資購置的房子,是屬於自己婚前完全擁有的財產。女方為了達到結婚的目的,用威脅的口吻,在房產證上不加上名字就不結婚的話。男方出於不自願的情況下,為了愛情把女方的名字加上去,並不能說明女方對這個婚前財產就有了擁有權。這只不過是掛個頭銜,徒有虛名罷了。為了維護和法人的權利,打擊以婚姻來詐騙的行為扣以離婚來謀求不當得利,依法這個房產還是屬於男方的婚前財產。

如果女方是為了獲得所謂的婚姻安全感,迫使男方拿婚前的房屋作為婚姻安全的保障,加上了名字,並且留有婚前的特殊約定的字據,是作為男方過錯導致婚姻破裂賠償金的話。只要男方沒有在婚內出軌或者是家暴導致離婚的因果,女方同樣拿不走這一部分財產。這一部分財產並沒有違約,還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是屬於男方的婚前財產。

如果男方在婚前只是處於真心愛著女方,在沒有任何外在原因的促使下,並留下字據,( 口說無憑 ) 自願無償的把自己婚前房產的一半擁有權贈與女方,自動放棄了對財產的擁有權,女方接受這一半財產的擁有權是合法的,在法律上對這一半財產就有權行使權利。這是任何人也改變不了的既成事實,離婚的時候自然依法歸女方所有。


老蔣閒言


原本屬於一方婚前財產的,給另一方加名,屬於婚前財產雙方間的約定,而其性質實際為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除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之外,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撤銷的期限為1年內。上述權利轉移之前即房屋登記變更之前。

另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具體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綜上所述,若一方將婚前財產贈與另一方,該房屋已變更登記或贈與協議已經公證的,贈與人均不能隨意撤銷,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故律師建議,在對婚前財產做處分時,得謹慎為之,防止日後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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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能。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現在男方婚前贈予房產已經轉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除非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男方才可以撤銷贈與:

(一)婚後女方嚴重侵害男方或者男方的近親屬;

(二)婚前贈予時曾簽訂贈予合同並約定有贈予義務,婚後女方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如果女方婚後有上述兩種情況,男方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但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暖陽悠悠609


好像不行,因為已經給她了


Mark強9626


夫妻雙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贈與後,贈與人不享有任意撤銷權的。


Mr吳107


贈予是不能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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