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有员工两次劳动合同期满时一律要求主动辞职重新应聘,不辞职就辞退。你有何评价?

雪鹰365


如何评价:很明显的企业方以这种近乎无赖式的强势来欺凌和要挟员工,核心在于他们认为员工第一不懂法,第二就是认为员工会为了继续工作下去,选择委曲求全同意他们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借以减少费用开支,我只能说这样的企业在市场中一定是兔子尾巴长不了。一个企业最大的资本不是资金和产品以及技术,而是沉淀于企业的人力资源。

首先说公司之所以要求所有员工两次劳动合同期满时一律要求主动辞职重新应聘,不辞职就辞退,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和员工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其次公司之所以要求两次劳动合同期满以后,要求员工主动离职,原因就是为了不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这样的企业老板所不知道的有两个核心要点,第一就是只要企业和员工连续签订两次(包含两次)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就已经形成了事实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第二就是如果员工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以后不主动辞职的话,企业方就予以辞退,而这种辞退企业方也是需要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到期以后,企业方提出不续签的话,就需要给员工按照该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在六个月以上的按照一年计算,在六个月以下的按照办个工资计算。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当员工遇到这类问题的时候,首先不要自己提出离职(因为你知道提出离职以后,下一步企业企业是否会和你续签劳动合同),如果企业方不同意的话,那就让企业方将你辞退,同时如果企业方辞退你的话,有正式的辞退文件当然更好,你可以将这些辞退文件和劳动合同一起带着,直接去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提起仲裁,要求企业方给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方没有正式的辞退文件也不要紧,带着劳动合同以及工作交接单和你的工资条或者工资卡中的银行收入流水证明,以此来证明企业按照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但是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为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在劳动和认同到期以后,如果企业方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话,是必须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如果是员工本人在劳动合同到期以后,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话,则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企业这样的做法很明显就是强势的欺凌员工这种弱势群体,所以企业这样只能会是让企业自身陷入更多的劳动纠纷和麻烦之中,这种无赖式的做法就是欺负大多数员工不懂劳动合同法,但是在现如今资讯如此发达的环境中,面对这种欺凌,只要稍微用心的员工上网一查相关的法律法规就一目了然。同时员工面对这种不公,也需要自己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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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红卫


你好,我是企业里面的HR,恰恰负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事宜工作,你说的这种事情在我看来本来不应该是一个问题的。但从你的问题以及描述里面来看,这种事在你们公司是个大问题,我很理解但又想不通。

我理解的是,很多公司都这么干,不独你们一家。我想不通的是,你们公司上上下下那么多人,从员工到总经理,都不敢就两次合同到期续签一事表态,任由公司董事长决定怎么聘用,公司是有问题,但你们员工也有大问题啊。

公司的问题很明显,就是有关合同到期续签及辞退的事情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涉嫌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而你们员工的问题就在于,没有一个人敢于跟公司说不,敢于维权。所以从某种角度而言,公司这么大胆也是被员工惯的,所以你们员工也确实自身有问题。

我这么跟你说吧,公司所有员工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程序和规定,应该是由你们员工向公司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也应该这么做的。

但反观你们公司的做法,或者看看你们员工的做法,都没有任何主动的意识,都是被动的等待公司的决定,结果呢,公司要求你们两次合同到期的员工主动辞职重新应聘,不辞职就辞退,公司的这种做法显然是违法劳动法规的。难道你们员工都不知道吗?就算你们员工不懂法,但个部门的领导甚至总经理,他们不懂吗?肯定知道的。可那又怎么样,知道是一回事,敢不敢做又是一回事。

你们公司对待员工合同到期一事的做法,我就说一点,公司如果要求员工主动辞职再重新应聘,如果员工不辞职被公司辞退了,员工可以理直气壮的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这个事无论是劳动仲裁还是法律诉讼,员工铁定赢。

试想一下,如果有员工敢这么做,公司还敢这么大张旗鼓理直气壮的要求你们员工主动辞职吗,还敢对不辞职的员工辞退吗?如果所有合同到期的员工一起投诉公司,那你们老板就赔大了,我敢保证让老板赔大一次,终身都不敢这么对待你们合同到期的员工。因为公司对你们每个员工都要赔钱大几万甚至十数万,老板还不心疼死,绝对不会再这样对待你们员工的。

所以你们公司的这种做法,我只能说公司和员工双方都有问题。公司是明显的违法,而你们员工又不敢跟公司叫板,助长了公司违法的气焰,最终的结果就是,公司得了大便宜,你们员工吃了大亏,尤其是那些照着公司要求辞职还是失业了的人,简直亏得一塌糊涂。

总之,你们这个公司,如果员工不敢站出来跟公司大声地说不,不敢跟公司大胆地要求应得的权益主张,那么这种违法行为还将持续下去,一直持续下去。如果有任何员工不想这样被公司“牵着鼻子走”,那么就按照我说的方法去做。

首先,当合同到期的时候,公司要求员工主动辞职,然后重新应聘,这个时候员工大声、大胆地说不,不主动辞职,反而要求跟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次,员工要做好证据搜集的准备工作。有两份固定合同原件最好,如果没有合同,那就要收集其他的证据,比如社保缴费记录、银行工资发放记录、工牌工服、考勤、工作照、工作群有关自己的工作事宜以及其他证据资料。

第三步,当员工跟公司表态了不主动辞职,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肯定会遭到公司的拒绝并且被强制辞退,那么员工必须收集被强制辞退的证据,比如录音录像、或者要求公司出具书面的辞退通知,然后去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指明公司违反的具体的哪些法律条款,然后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按照我这个思路执行下去,就是你们员工合理合法维护自己权益的最好做法。如果有员工敢这么做,只要有第一个,就一定有第二个,当越来越多的员工敢于用劳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候,你们公司就不会这样做明显的违法事情了,这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员工的行动倒逼公司的改变。

综上,我想说的是,你们公司对待员工合同到期的做法,指望老板主动改变是绝对不可能的了,唯一能改变公司的机会就在于你们员工。所以,公司的坏毛病是你们员工自己惯出来的,也应该由你们员工自己去打破和拆除。

以上就是我的一点个人经验看法,希望对你有所启发。最后我想特别说一点,跟公司对着干确实非常难,需要有精力和财力,也需要有胆略,如果员工不具备这些条件,那就接受公司的要求吧,不必“鸡蛋碰石头”,这种事留给那些有能力的“硬茬”去干吧。


Sir聊HR


楼主你好!我是多年从事劳动人事的工作者,这个问题我来回答!

公司在员工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时,要求所有员工一律辞职后再重新应聘,不辞职的就辞退!其目的有两个:

一是员工主动辞职后再厂重新应聘,等于员工主动放弃了前面两次劳动合同工龄的经济补偿金权利。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员工主动辞职企业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员工主动辞职前面所有的劳动关系即终止。而重新应聘后则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又从零开始计算,很显然企业使用这种方法后,使所有员工前面的工龄自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即使以后因企业原因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也只需支付员工重新应聘后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即可。如果企业不与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也是要支付员工前两次劳动合同工作年限的补偿金。

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员工与企业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在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如员工无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签订无固定期限后 ,就给未来企业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带来较大的麻烦 ,很有可能在合同期内造成违法解除而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鉴于上面分析的情况,企业在员工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时会千方百计想办法,规避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又为以后企业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增加主动权和合法性。站在企业的立场,对于企业来说的确应该是是一种万全之策!

但企业的这种做法实质上是侵犯了员工的利益,损害了员工的权益!员工在这种情况下:

一是向当地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反映此情况 ,要求劳动执法介入协调;

二是向当地工会反映,要求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保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个人建议员工切勿直接去找企业方谈判,否则 ,企业方极可能会即使给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会不与带头的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这样就导致带头的员工为其他员工争取了权益,而自己却因此失业的不利局面!


悠闲自得话职场


我不知道这家公司是真傻,还是假傻,至少在法律上面是文盲。

让员工有危机感这是对的,但仅仅只是通过让员工通过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危机感,这就是第一傻。

因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并不代表就是铁饭碗,就算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想要辞退员工,也同样可以辞退,唯一不同的是在同等条件下,会优先不辞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所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会让员工有在公司里万事大吉的想法。

讲求艰苦奋斗,不养懒人不养闲人,要的不是要员工辞职感念公司,而应该靠的是制度,公司用这样错误的管理方法,这是第二傻。

员工能不能艰苦奋斗,主要还是看自己的付出能不能获得同等的回报,任何制度上的设计都不足以撼动这一元素,让员工辞职只会让员工增加不稳定的因素,甚至有些员工还会产生逆反心理,以致消极怠工,反正都是要辞职的嘛,何必那么较真呢?

但如果让员工的收益与公司的收益挂钩,相信没有一个员工不会努力奋斗,因为公司好个人就会好,与其想着堵住员工,不是去引导员工。

单位用让员工主动离职,不离职就辞退的方法逼迫员工,这有很大的劳动风险,这是第三傻。

如果员工不主动辞职,那么公司就会辞退,这有很大的劳动风险,因为非法辞退员工,是要赔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碰上较真的员工,坚决不自己辞职,等着公司辞退,最后找公司讨要补偿,一个人如此,接着会有更多的人如此,到时候公司收拾乱摊子都难了。

所以,我觉得这样的公司挺傻的,可能老板是被一个不懂行的HR给坑了。你们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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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HR


公司员工两次合同期满一律要求主动辞职重新应聘,不辞职就辞退,公司这样的用人机制和管理理念违反劳动法。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很多员工很难接受这样的规定,很多企业都不敢明目张胆的违反劳动法,贵公司之所以这么做,可能有以下原因:

1.最大限度的降低用人成本。

一方面,用人单位让劳动者主动辞职,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另一方面,对于工作能力有限或工作不努力的员工不再聘用,也不用为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留下得力干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省不必要的人力开支。

2.规避用人风险。

公司铤而走险的通过违反劳动法来规避用人风险,签订两次合同后让员工辞职不需赔偿,如果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故辞退会支付更多经济补偿金。

公司这么做,的确非常不道德,劳动者也不能坐以待毙,也要理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主动和公司协商,要求公司改善不合理的用人机制。

凡事都要先礼后兵,先心平气和去协商,如果协商后结果一致,皆大欢喜;如果协商后,公司不管不问,劳动也不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

2.如果公司有损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司可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

向有关部门反应公司的真实情况,劳动部门核实后会责令公司整改,严重者会处以罚款或被记入失信名单。

3.找新工作。

如果有更好的去处,要远离这样的公司,找好工作后,办理离职。

总之,劳动者也要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先协商,如果协商未果,可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如果有更好的去处,也可以另谋一份好工作。


小可职场日记


第一、避免无固定期限合同,其实这是傻帽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和有固定期限没有任何区别,反倒是省了几年签一回的麻烦。

第二、最关键的,离职补偿金计算年份清零。


想要熊猫898


国家应该出台司法解释,对于企业要求员工辞职再重签的,算双倍工龄,上不封顶。钻法律漏洞,欺压员工的资本家可耻可恨。


Shooray


公司这样要求,就是为了将来解聘员工时候少支付补偿金。大家都知道,公司在合同到期不续签合同,离职补偿金是N+1,1是有1个月工资的待通知金。N就是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的年限数。如果员工中途主动辞职,重新再签劳动合同,N就不会包含辞职前面的年限数了。公司还有类似做法,就是给营销部门员工都办理离职手续,然后让他们全体重新签一家公司。这家重签的公司也是集团内的关联公司。这样,当公司解散时候这个部门的员工离职补偿金计算,都会从后边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算起,前面的呢当然不算了,从法律上来说,都跟前面公司办过离职手续了。无语😓。


成都Chengdu


疯了,公司老板,高层都疯了,我们的劳动监察部门该出面管管了,把他们都送到疯人院去算了。


辛巴284760284


这是在拿劳动法开玩笑!老板就是靠剥削老百姓生活的!这样子是逃避劳动法规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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