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後,人事說過了試用期才給交保險,一年後才會有公積金,這種做法合理嗎?

北漂的90後


題主入職後,人事說過了試用期才給交保險,一年後才會有公積金,題主問這樣的做法合理嗎?

我的答案是:不合理。

在實際的工作中,我們清楚公司這樣的操作方法肯定是不合理的,但是我們都會選擇接受。究其原因其實充滿尷尬與無奈。

01.在避讓規則與失業之間,更多的人會選擇避讓規則。

題主所說的這種現象在現在的企業用工過程中,基本上都是這樣的操作方法。雖說不合理,但是本來就處於弱勢方的求職者來講,我們又能如何呢?

  • 反抗:那我們將會直接的失去就業機會,而且大環境基本上都是這樣子,那是不是就不就業了呢,顯然反抗解決不了根本性問題。

  • 接受:我們將爭取到這次就業機會,雖說試用期企業不會給我們買社保,但是待試用期結束後,我們就一樣的可以購買社保了,雖說看起來勞動者權益受到傷害,但總體來講還是不錯。

  • 對於一年後還會有公積金,雖說相對題主來講有晚一年,但勝過沒有這樣的福利,在大多數私人企業中,又有多少單位會給自己的員工按規定購買公積金呢,哪怕只是最低標準的。

總結:題主入職後,人事說過了試用期才給交保險,一年後才會有公積金,其實對於現在的職場實際情涗來看,基本上都是這樣操作的。在形勢比人強的情況下,勞動者又能如何呢?只能順應形勢。給失業比起來,晚兩個月繳納社保又算得了什麼呢?對於金積金,現在的企業能夠給員工購買金積金,真的已經算得上是良心企業了。雖說晚了一年。但有總比沒能強,這也是員工的一項福利,對有購房打算的員工來說,這項福利可遇而不可求也。

02.企業這樣處理的原因又是什麼呢?

企業為什麼要在員工試用期之後,才給題主購買社保呢?為什麼要工作一年後才給購買金積金呢?其實歸根結底還是擔心員工的穩定與節約成本。

員工的穩定因素:

現在的企業其實也是真心的不容易。原來我單位就是這樣的企業,當時公司的理念時儘量按勞動合同法進行勞資管理。即新員工入職滿30日內即可購買社保,但是員工穩定性太差,很多時候剛購買社保後就辭職了,無形中公司除損失了工資外,還連帶著損失一筆社保費用。公司經歷這樣的事情多幾次後,都會選擇等員工確定穩定後才會購習社保。

而且對於金積金,很多企業都是不願意給員工購買的,因為金積金國家沒有像社保一樣強制性的要求購買,為此很多企業都不會給員工購買。現在勞資市場上,真正給員工購買社保的企業,都是各行業的頭部企業,一般中小型企業就不要幻想了。

節約成本因素:

每位新員工試用期間都暫不購買社保,其實對一家企業來講,還是能夠節省不少成本費用。對於金積金也是這樣。為此又因為員工的不穩定因素,所以很多企業為此就直接選擇試用期間不購買社保,這樣一想其實就好像感覺自己明白了點什麼。

綜上所述:題主入職後,人事說過了試用期才給自己交保險,一年後才會有金積金。其實這是社會各行各業的操作常態,為此題主也不必過於較真,在失業與暫時自費兩月社保費用來講,試用期間不購買社保又算得了什麼呢?對於一年後的金積金,就當作是意外的驚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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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多公司都承諾員工試用期不給員工交社保,美其名曰等員工穩定了公司再交,公積金的話很多公司等的時間更長,甚至不交。下面來為大家解答一下這些做法是否合理:

一、員工入職不交社保是違法的行為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員工自入職當月起公司就應當為員工繳納社保,當然不排除有一些特殊情況,比如員工本人在上家單位本月已經交過無需再交,或者是員工在月末那幾天入職社保系統裡無法增加,這些情況下公司不交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沒有特殊情況的話公司應當為員工按時繳納社保。

所以可以肯定的告訴題主公司這麼做是不合理的,員工入職表明了員工和公司勞動關係的建立,公司交社保是對員工的一份保障,比如員工在這期間發生工傷,需要看病社保就會發揮作用了。

二、對於公積金的繳納要分情況說明

由於繳納社保公積金會給公司帶來比較大的負擔,所以除了對社保有強制規定外,公積金這方面沒有硬性規定,只是說城鎮戶口的必須交,農業戶口的可交可不交。即使去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也不受理,當然如果是城鎮戶口的話公司一直不交可以去訴訟。

如果這份工作你很想去做,公積金這方面不必太過在意,但是社保的話是必須要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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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而且不合法。而且,細節見真章,這家公司連試用期的社保都吝嗇到不給員工繳納,可見格局不高。

一、社保和公積金都是強制繳納的

要知道,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了用工行為,雙方也就建立了勞動關係,那用人單位就必須在30日內為員工繳納社保,也就是說,即使員工處於試用期,用人單位也是要給員工繳納社保。

而且現在很多城市的買房、車牌搖號都有連續繳納社保滿多少年的要求,所以如果因為試用期沒交社保而導致自己失去或者延後了買房、車牌搖號的資格,得不償失。另外,如果我們在試用期發生了工傷,工傷保險沒法用,要是用人單位逃避責任,那自己的權益就很難得到維護。

現在很多公司都不給員工繳納公積金,其實,公積金的繳納也是強制性的。

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規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均應為單位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還規定:單位和職工均有按照本條例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並享有本條例規定的權利。

因此,企業應在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同時繳納公積金。

二、公司違法成本低

過了試用期才給交保險,一年後才會有公積金,公司這樣做明顯是為了減少用工成本。因為企業給員工繳納五險一金的比例較高,需要承擔40%左右。假如按3000元的繳費基數計算,一個員工三個月的五險一金就能達到3600元。而這對於很多中小型企業來說,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本著“能省一點是一點”的原則,就算是違法的,他們也會這樣做。反正只要員工不去主動舉報,基本不會被相關部門發現,也不會受到處罰。而現實情況確實是大部分員工想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會去舉報。

公司用人費用節省多,違法成本低,這就導致了公司會繼續這樣做。

三、兩種應對方法

很多情況下,公司也不想和員工糾纏社保公積金的爭議,所以如果員工堅持要求公司補繳社保,公司一般情況下也會同意的。

如果公司不同意,而你也不想繼續在這家公司工作了,那你可以針對公司沒有在試用期繳納社保這事到社保局舉報維權。也可以針對公司沒有給你繳納公積金的情況,向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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焱公子


一、試用期社保方面

1、試用期不買保險這個HR平時處理上有很多辦法,因為全國社保還沒有完全聯網,各地區社保政策不一樣,有的地區社保可以補繳半年,有的地區社保只能補繳前一個月,所以不知題主是哪個城市的。

2、試用期有個特殊性,試用期人員和企業直接都在互相考察,不合適了,任何一方提前三天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個別單位試用期就給員工上社保,如果剛入職沒幾天這個人主動離職或者被辭退了,就會導致對方工資較少,沒有錢抵扣社保應該個人扣繳的那一部分,資不抵債,人已經離職了,單位需要墊付費用,用人風險過大。

3、基於以上情況,很多單位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會選擇試用期補繳和員工約定不上社保,有的地區可以補繳社保,就會約定轉正後補繳試用期社保,來確保試用期人員流失社保費用浪費的情況。

4、題幹提到的試用期不交社保這個,很多單位都基於我上面說的原因在操作,所以也說不上好壞。

但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試用期期間,單位是有義務給員工繳納社保的,只不過執行中有些走樣而已。

二、公積金方面

公積金以前是強制繳納的,後來國家政策做了調整,有些地區公積金不是強制繳納的。所以單位約定一年後繳納不違反規定,代表單位福利還可以,願意主動給員工增加福利,如果各方面都不錯可以繼續做下去。

希望對你有幫助。

我是默簡之,一級人力資源管理師,心理諮詢師,職業HR,分享職場心得,幫你答疑解惑,歡迎關注我,一起探討。


默簡之


對於這個問題,顯然是不合法的,因為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如果錄用了一個員工,那麼就應當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且與員工建立了勞動關係,試用期也是屬於勞動合同裡面的正式期限,並不是說額外的範圍。所以從試用期開始,勞動者就已經與用人單位建立了正式的勞動關係,那麼用人單位就有義務為勞動者繳納相應的保險,並且支付相應的工資。而並不是說勞動者要過了試用期之後才能夠享受這些權益。

但是在現實操作過程當中,可能有的用人單位會擔心,如果勞動者不符合錄用要求,在試用期後不能轉正,如果此時給他繳納了保險,將來還要解除會麻煩,可能會先拖著不辦,等到他轉正之後再辦。即使是這種情況,那麼也要提示勞動者一定要好好查一下,如果一旦轉正,那麼你保險的繳納期限應當是從以試用期的第一天開始計算,而不是從你轉正的那天開始計算,用人單位即使可以拖延一段時間,但是事後也是要對這段時間的保險進行補繳的。如果補繳不了,用人單位應當賠償這個期間的相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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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不給員工繳納社保,一年後才繳納公積金,公司這種做法不合理,並且不合法。

《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繳納社保是任何企業和單位的責任和義務,任何企業和單位必須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用人單位之所以不繳納社保,最大的原因就是降低用人成本。

朋友小歡研究生畢業找工作的時候,公司就說三個月試用期不繳納社保,農村戶口的員工不繳納公積金,由於小歡的研究方向和這家公司的主要業務非常相關,最後還是選擇了這家公司。剛入職,公司因為五險一金被查,之後為所有員工繳納五險一金。


入職新人在入職前需要注意這些:

確認公司是否繳納五險一金及勞動合同細則。如果公司明確不繳納五險一金,根據自己實際情況考慮能否接受。

確認基本工資、績效及休假等事項。有公司寫不清楚週末單雙休,應聘者誤認為雙休,入職後卻是單休。

確認自己所在部門和工作職責。有人明明想找運營的工作,卻到了銷售部。


【總結】試用期不給員工繳納五險一金,員工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另作打算。


小可職場日記


這個公司也夠可以的,一般情況下如果公司不想在試用期交保險和公積金,都會提前告訴員工,員工同意此條件之後才會正式入職,哪有這種人家入職才告訴試用期沒保險、公積金一年之後才交的情況呀。

更何況這種做法是完全不合理而且不合法的,勞動法中規定社保和公積金都是強制繳納的,只不過現在有一些企業為了降低自己的用人成本,在與公司員工溝通的情況下,徵得員工同意,或者員工沒有太大異議的情況下,才會不繳納。

如果事先根本沒有提及保險和公積金的事情,那員工應該會默認為,公司是會正常繳納保險和公積金的吧。

我朋友幾年前去了個私企,那時候很多私企都不給繳納社保,他看工資還行,就沒主動跟公司提繳納社保的事,公司自然能省就省,也裝糊塗沒提這茬。兩個月後有新員工入職,他無意中聽到行政小姐姐說到公司是給這個新員工上保險的,這才反應過來找公司要求,公司也就答應他從下個月給他上保險了。

幾個建議給到新入職員工:

  • 針對這種不給繳納社保的情況,建議員工要與公司進行談判溝通,要求公司從入職起就為員工繳納保險和公積金。如果公司拒不同意,這樣吝嗇和不為員工個人考慮的公司,還是建議早走為上吧。
  • 入職前跟用人單位確認工資、保險和各種福利。員工在拿到求職offer時,也要擦亮眼睛,長個心眼,問清楚公司是否能正常繳納保險和公積金。
  • 入職後才發現這種情況,協商無果的,也要分析下自己當前的情況再做決定。考慮一下這份工作對你的重要程度,如果目前找工作不易,那建議可以騎驢找馬,先暫時做著,同時在市場上尋找更好的機會,找到合適工作之後再離開。

【總結】公司不給員工繳納保險的做法,不應該被縱容。只有每個員工都肯站出來維護自己的應得利益,公司才會更加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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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過了試用期才買社保不合法、不合理、卻常見

勞動法規定,企業必須給員工購買社保,不區分試用期、轉正還是任何情況,只要是簽署了勞動合同的員工就必須購買。

因為各地社保增減員時間不同,有可能新員工入職時間是卡在增減員的時間之後的,所以購買社保會有所延遲,這個是合理的,比如當地社保增減員是每月20號,新員工入職時間是25號顯然是錯過了當月的增減員無法購買,那麼久需要推遲到下個月20號時候統一增員購買。所以只要是在一個月內購買的都是合理合法的。

但是試用期超過一個月要求過了試用期才購買的,則是違反勞動法條款,不合法!

很多企業都會說一些理由,比如試用期過後購買可以把之前試用期幾個月未繳的補繳、或者公司增減員是很麻煩的事情過了試用期統一買方便這些都是說辭,很常見卻不合法,勞動法不允許說企業不購買後續補繳也不存在方不方便一說。

2、公積金要求購買,但是並無強制規定

社保有《社會保障法》強制要求,而公積金則是《公積金管理條例》中提及企業“應當”購買,從字眼上來看“應當”≠“必須”,同時在各地相關管理部門、仲裁案例中也是不偏向支持企業一定購買公積金的,所以目前實際情形就是公積金並非強制購買的福利,而更類似企業額外福利。

所以1年後才有公積金相對合理、不違法。

以上觀點,請參考。 還請不吝點贊關注,給你更多職場方法論。職場教練李麟,十四年人力資源老司機,生涯諮詢師、管理諮詢師,職業伴侶,用過都說好。

職場教練李麟


可以肯定地說,公司的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

的確,有不少實力不強、管理不規範的中小型私企是存在這種情況的,有的比這種情況還要嚴重的多。

這種做法是一種違法、違規行為。

過了試用期繳納社保費,是違反《社會保險法》規定的違法行為。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如果按題主單位要等到試用期過後再繳納社保費,也就意味著員工推遲1—6個月才能享受到社保的福利保障。

比如,員工在試用期內生病住院,因沒有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就享受不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待遇,所有的醫療費用只好由本人來承擔了。

小病還可以承受,如果是很嚴重的疾病,員工就有可能會因病致貧。對員工的影響還是很大的。

一年後才會有公積金,是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違規行為。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定或者轉移手續。
第十七條規定: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公司要求一年後才會有公積金,這種做法明顯是站不住腳的,是不合規、不合理的。

推遲一年給繳公積金,意味著員工少一年享受公積金購房政策性貸款,如有購房需求時,就不能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會多支付不少的銀行利息;還有,一年的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積累就沒有了,這也是一筆不小的收入。

綜上所述,公司之所以這麼做,主要是為了降低用工成本;但同時卻侵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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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言心語


這樣的公司最好遠離,不注重員工歸屬感的公司,沒有必要把自己的青春和他綁定在一起,划不來,不如去尋找更有價值的關係。

按照《社保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只要是入職的員工,都應當在30天內為其繳納社保。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只要你入職了,就屬於公司的職工,這條法律就生效的。

我們再來說說一年後才買公積金是否合理。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規定,單位也應當自員工錄用30天內為其辦理住房公積金手續。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總之,對於何時給員工購買五險一金,已經都有相應的條款做規定了,相信你應該也有了清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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