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名下就一套房並且房貸還沒還完,法院能拍賣嗎?

我在努力38


不管你是擁有一套房還是多套房,也不管房子房貸有沒有還清,欠債之後債權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拍賣你的房產用於償還債務。

現在唯一的房產也是可以拍賣的

債務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產以前是不能拍賣的,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須居住房屋(唯一住房),法院只能查封,不能執行拍賣、變賣及抵債。這一條法律主要是出於保障債務人居住權的目的。

但是目前很多人名下都只有一套房產,如果唯一一套房不能拍賣,那很多人的債務將得不到償還,這也勢必會增長大家欠錢不還的氣焰。所以在2015年最高法院對唯一住房的處置做出了新的規定。根據法釋(2015)10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

金錢債權執行中金錢債權執行中,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須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這條法律規定,只要債權人能夠為債務人及其家庭提供符合當地標準的廉租住房,或者從房子拍賣所得當中扣除當地廉租房租金標準的5、8年房租就可以申請拍賣房子。

房產拍賣所得有一定的償還順序

你目前房產有房貸,但是不影響法院拍賣房子,只不過法院在拍賣完成之後,所得的款項會有一個償還順序。

第一償還順序、優先從拍賣所得的當中扣除債務人家庭生活基本居住的費用,主要是用於支付廉租房或同等住房的租金。

第二償還順序、有抵押權的債權人。你目前房子還在按揭當中,那說明銀行還是擁有房子的部分抵押權的,而且第一抵押順序就是銀行。因此房子拍賣所得扣除租金之後先用於償還銀行剩餘的按揭貸款,接著再用於償還其他擁有抵押權的債務,比如房子二押。

第三償還順序、沒有抵押權的債務人。如果你目前的債務是民間借貸或者其他信用貸款,並不是用房產抵押的,那房子拍賣所得的款項在支付完前面的兩項費用之後,如果還有餘款,那其他沒有抵押權的債務人將按照債務比例分享剩餘的款項。


貸款教授


欠款人唯一住房從2015年開始已經可以拍賣了,那些以自己只有唯一住房要撫養和維持其他家庭成員生活必需的理由已經不被採納,但是法院在拍賣過程中是有條件限制的,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以進行拍賣。

01

拍賣被執行人唯一住房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根據執行司法解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進行司法拍賣: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簡單來說,就是被執行人的子女有房子可以拍賣,被執行人有轉移唯一住房的情況可以拍賣,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提供5年左右的房屋租金可以拍賣。

這樣做即體現了法律對被執行人人文關懷的理念,同時也能讓申請執行人及時實現訴訟目的,息訴止紛。

02

拍賣被執行人唯一住房實現債權,份額分割是這樣計算的

首先,將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進行公開拍賣,根據所得價款,支付了稅款,交易費用,拍賣費用等後剩下的為房屋淨所得。

然後,為被執行人留下五年左右的住房費用,剩下的也不全是申請執行人的,要看房屋上是否有抵押權,如果有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先行接受清償,餘下的才輪到債權人的份額。

所以,只要拍賣被執行人唯一住房的,申請執行人應該瞭解清楚情況,如果剩餘沒有多少份額,或者根本不能剩下,那麼就要謹慎考慮是否白出力氣。

結語

在最高院出臺執行司法解釋之前,各地法院普遍不拍賣唯一住房,解釋出臺後雖然逐步的根據申請開始拍賣唯一住房,但在具體操作中還是謹慎對待這類事情,擔心不能及時息訴止紛。

但做為申請執行人,只要對方有房屋,就大膽的申請強制拍賣唯一住房,法院不作為又採取其他救濟渠道來促進工作的進程。


悟法析律


欠債名下就一套房並且房貸還沒還完,理論上是可以被拍賣的,但實際上要看具體情況。

唯一一套房產是否能被處置

根據2005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在過去的執行過程中,處於人性化考慮,對於家庭唯一的住房(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是不會被執行的,但這樣會存在一個問題,如果債務人沒有其他房產和資產,只有一套房無法被執行,債權人的權益無法保障,相當於變相的保護了“老賴”。

隨著這種問題越來越多,法律也在與時俱進的,2015年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債權執行中,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須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只要申請執行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為被執行人提供住房,或者從被執行款中扣除幾年的房租,就可以拍賣。

貸款沒還完的房屋能否被拍賣

這個真的分情況了。

假設說申請執行人是發放貸款的銀行,也就是欠銀行房貸不還,銀行是可以申請拍賣房屋,所得款項,扣除拍賣費用、執行費用,償還銀行貸款和利息後,如果有剩餘,返還給借款人,如果不足,還可以向借款人繼續追討,如果是唯一房產,參照上面所說的,要給借款人留有足夠的資金租房。

但如果申請執行人不是發放貸款的銀行,涉及債務也不是房貸,就有一個問題,借款人正常還房貸,憑什麼拍賣房子終止貸款合同呢?況且這套房子已經抵押給貸款銀行,想要過戶需要結清貸款,不還錢貸款銀行可不會答應的。

所以,雖然唯一一套住房可以被拍賣抵債,但是具體執行要分情況。


鑫財經


作為一個銀行員工,遇到的這類案例舉不勝舉,也因此,銀行對個人房產的抵押,往往都會增加一條要求,不得系抵押人的唯一居所(必須要提供第二居所證明),因為在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的第六條明確寫到: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法院這條規定是為了避免強制拍賣導致被執行人走投無路之下做出難以預估的後果。不過法律的初衷是好的,但是總是會被有心之人鑽空子,很多人在房子抵押後,當預估到無法還款會想到轉移財產做老賴,把名下其他未抵押的房產出售或者轉移給其他親戚好友,並把資金轉入子女或者父母等的賬戶,造成銀行後續對於不良處置的麻煩大大的增加。

隨著這類案件的頻發以及銀行的訴求,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對於上述的條款作出了修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條規定: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所以目前無論是為逃避債務轉讓名下其他房產的還是說真的只有一套房子的,那麼都可以被執行,為逃避債務轉讓名下其他財產的,法院可以直接判決拍賣;對於名下真的只有一套房子的,那麼債權人按廉租房的標準給被執行人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按當地的房租平均標準在拍賣款中扣除5-8年的租金給予被執行人,即可拍賣被執行人的名下唯一的一套住房。

總結

綜上所述,借款人名下的唯一住宅,曾經是不允許拍賣的,不過在2014年末該規則已經修改,可以拍賣,只是對於拍賣,有一定的限制條件,對於債權人而言,最多就是損失8年的房租價值,其實如果拍賣款遠遠高於借款額,那麼債權人也不會發生虧損。

當然說是這麼說,現實中很多法院不作為,根本沒有嚴格執行上述規定(最主要的原因還是怕麻煩或者惹出大事出來),畢竟有的人在失去唯一住宅時,可能爆發難以想象的後果。這也是為什麼銀行對於個人房產抵押的,一定要求提供第二居所證明(可以滿足上述的第二款(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這種人不像真正唯一住宅的人,相對而言比較惜命,法院判決的概率也高,而且不用損失租金)。


鯉行者


可以拍賣。

存在貸款的房子,法院拍賣沒有問題,實踐中法院拍賣的房產便存在大量還有貸款的房產,只是涉及債權的清償順序問題。

根據法律規定,銀行的抵押權是享有優先受償權。所以,拍賣所得款項要優先償還銀行貸款,剩餘款項才能分配給申請執行人。當然,肯定要扣除評估費、執行費等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唯一住房的執行同樣不存在問題。

如果唯一住房不能執行,就有可能出現債權人沒房子住,債務人反而有房子住;債權人住小房子,債務人住大房子這樣的現象。顯然,這樣的結果明顯是對債權人權益的侵害,與我們國家倡導誠實守約的社會交往原則相違背。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已經通過司法解釋明確唯一住房可以執行,《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按照上述規定,唯一住房可以執行,但是應當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給被執行人,以保障唯一住房被執行後,被執行人無處居住的過度問題。


葉律師


執行被執行人唯一住房時,若申請人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及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申請人繼續執行拍賣該房屋的請求。因此,通過提供一定年限租金的方式保證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的情形下,可執行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


小管佳


唯一且有房貸的住房可以執行的。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京悅所袁月)


京悅說法


可以拍賣。

1. 存在貸款的房子,法院拍賣沒有問題,實踐中法院拍賣的房產便存在大量還有貸款的房產,只是涉及債權的清償順序問題。

2. 根據法律規定,銀行的抵押權是享有優先受償權。所以,拍賣所得款項要優先償還銀行貸款,剩餘款項才能分配給申請執行人。當然,肯定要扣除評估費、執行費等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唯一住房的執行同樣不存在問題。

1. 如果唯一住房不能執行,就有可能出現債權人沒房子住,債務人反而有房子住;債權人住小房子,債務人住大房子這樣的現象。顯然,這樣的結果明顯是對債權人權益的侵害,與我們國家倡導誠實守約的社會交往原則相違背。

2.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已經通過司法解釋明確唯一住房可以執行,《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按照上述規定,唯一住房可以執行,但是應當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給被執行人,以保障唯一住房被執行後,被執行人無處居住的過度問題。

——本回答為西安鼎昂全自動智能量化炒幣機器人張沫允(歷時收益,數據核對,實況直播)個人發表觀點


神一樣的炒幣機器人


是可以拍賣的!

現在大部分房子都是貸款買的,法院也拍賣過很多有貸款的房子;

貸款房在沒還清貸款之前,法院可以拍賣,銀行有優先受償權。就是說,拍賣款先還銀行的貸款,剩餘的才能償還給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匯法風險預警


把房子出租給別人,簽訂二十年租約並一次性收取二十年的房租,這種情況執行難度就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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