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人被追责!神木“1.12”重大煤矿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019年1月12日16时20分,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百吉矿业发生一起重大煤矿事故,造成2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788万元。

近日,陕西煤监局网站公布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为煤尘爆炸事故。

有36人在该起事故中被追责,其中:9人被逮捕、5人被追刑责、22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36人被追责!神木“1.12”重大煤矿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506连采工作面和开采保安煤柱工作面采空区及与之连通的老空区顶板大面积垮落,老空区气体压入与老空区连通的巷道内,扬起巷道内沉积的煤尘,弥漫506连采面,并达到爆炸浓度,在三支巷中部处于怠速状态下的无MA标志非防爆C17运煤车产生火花,点燃煤尘,发生爆炸,造成人员伤亡。

间接原因:

1.违法进入老空组织回采,开采老空保安煤柱 。一是回采方案和506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设计的部分支巷位于采空区保安煤柱范围内。二是超出回采方案和作业规程中506连采工作面开采范围,违法组织开采采空区煤柱。

2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一是506连采工作面主、辅运输车辆均为无MA标志的非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主运输车辆由个人购买,自管自用。二是采用落后淘汰的巷道式开采工艺回采边角煤,以掘代采、以探代采。三是二区边角煤开采没有独立的进风巷,利用506进风顺槽作为进风巷,垂直于506进风顺槽掘进探巷,后退式单翼采硐回采,局扇通风,串联通风。四是506连采工作面采用每采2-3个采硐强制放顶方式,放顶后工作面只有1个安全出口,工作面风流通过冒落的采空区回风。

3.井下采掘工程违规承包分包,现场安全管理失控。一是将井下采掘工程分别承包给山东鲁泰和炜源公司。二是将井下综掘和连采工作面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炜源公司。三是百吉矿业、鲁泰公司百吉项目部、炜源公司共同隐瞒采掘承包真相。四是没有建立统一有效、合理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管理体制混乱,职责相互交叉,责任不明确。五是炜源公司组织机构不健全,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六是陕西鲁泰作为山东鲁泰在陕公司,并未将采掘承包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对鲁泰百吉项目部部分管理人员在百吉矿业煤矿担任煤矿领导职务制止不力。

4.资料造假,蓄意隐瞒违法违规行为,逃避监管。一是506连采工作面开切眼东南部老空内巷道及开采情况,没有出现在作业规程中,也没有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图纸、资料等与实际不符。二是对专家 “会诊”检查出的重大问题未落实整改。

5.矿井安全投入不足,职工培训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一是百吉矿业和炜源公司未配备钻探设备和防爆运输车辆。二是职工安全意识差,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有入井人员携带烟火现象。三是防尘设施不全。洒水管路未按规定延伸至所有作业地点;在进、回风巷未安设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等设施。

6.对隐蔽致灾因素没有进行治理 。一是对于已经探明的碳窑沟老空存在的大面积悬顶等安全隐患未进行治理。二是掘进巷道9次打通老空后,没有退回并未按规定构筑防爆防水闭墙。

7.地方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存在漏洞。

(1)店塔中心煤管所现场检查不严不细,在百吉矿业《5-1煤南翼连续采煤机短壁回采设计》、《5-1煤南翼连续采煤机短壁回采作业规程》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艺、违反规定串联通风、506连采工作面开切眼和二支巷位于碳窑沟老空保安煤柱范围内的情况下,仍同意5-1煤南翼连采区域进行回采;对百吉矿业组织3次专家“会诊”式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没有如实记录在执法文书中,并依法处理;对驻矿安监员、包矿人员履职情况监督不到位;驻矿安监员在无MA标志非防爆无轨胶轮车月检合格登记表上签字,同意其入井,未发现百吉矿业长期违法进入老空回采保安煤柱、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艺、违规串联通风、违法承包等问题。

(2)神木市能源局履职不到位。未认真落实神政办发〔2018〕23号、94号文件相关要求,未对百吉矿业报送的《5-1煤南翼连续采煤机短壁回采设计》组织审批,对百吉矿业《5-1煤南翼连续采煤机短壁回采设计》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艺、违反规定串联通风,老空开采和违规承包等问题失察;对专家“会诊”检查出的隐患问题没有如实记录,并依法处理;对店塔中心煤管所驻矿安监员同意百吉矿业无MA标志非防爆无轨胶轮车入井问题失察;没有组织、督促百吉矿业对《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普查发现的隐蔽致灾情况采取措施治理。

(3)榆林市能源局对榆林市行政区域内煤矿长期存在无MA标志非防爆无轨胶轮车入井、违法承包、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艺等问题监管不力,安全检查走过场,不认真。按照监管计划,于2018年12月18日对百吉矿业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人员没有入井检查;在查看了神木市能源局组织的百吉矿业第三轮专家“会诊”式检查组提出的48条问题清单后,没有采取处理措施或提出处理意见。

(4)神木市政府对神木市能源局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神木市能源局落实神政办发〔2018〕23号、94号文件相关要求督促检查不够。

(5)神木市委督促市政府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治理年”专项行动不够。

追责36人

(一)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人员(9人)

1.张增峰,群众,百吉矿业最大股东,供应部部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2月21日被神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2.张德锁,中共党员,百吉矿业股东、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2月21日被神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宋光平,群众,百吉矿业股东,财务总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2月21日被神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4.屠建德,中共党员,百吉矿业总工程师、煤矿总工程师,分管生产技术部、通防部、地测防治水办公室、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负责全矿安全、生产、技术日常工作,管理两个承包单位,直接管理506连采面。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2月21日被神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张东旭,群众,炜源公司股东,百吉矿业煤矿连采队队长,连采队第一责任人,负责506连采工作面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2月21日被神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6.陈科平,群众,炜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炜源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2月21日被神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7.胡书贞,中共党员,百吉矿业煤矿矿长,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鲁泰百吉项目部党支部书记、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2月21日被神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党籍、政务开除处分。

8.王雷廷,中共党员,百吉矿业煤矿安全副矿长,协助矿长负责全矿安全工作;鲁泰百吉项目部通防部部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2月21日被神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党籍、政务开除处分。

9. 牟建凯,中共党员,百吉矿业煤矿生产副矿长,鲁泰百吉项目部党支部副书记、副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2月21日被神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党籍、政务开除处分。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5人)

1.周璇,群众,百吉矿业煤矿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兼生产技术部部长,协助总工程师分管地测、防治水工作。未将老空开采区域填绘在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上,隐瞒老空开采情况,对百吉矿业故意掩盖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杨延鹏,群众,百吉矿业煤矿机电副矿长,鲁泰百吉项目部机电部副主任工程师。未正确履行机电副矿长职责,506连采工作面使用多台无MA标志非防爆无轨胶轮车,且向监管部门隐瞒相关问题,对煤矿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无轨胶轮车负有直接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开除处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高传飞,中共党员,百吉矿业煤矿环保副矿长兼机运部部长,鲁泰百吉项目部机电部部长。未正确履行机运部长职责,无视煤矿使用多台无MA标志非防爆无轨胶轮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党籍、政务开除处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赵红剑,群众,神木市能源局驻百吉矿业驻矿安监员。负责 “监督百吉矿业盗采保安煤柱的行为;监督百吉矿业是否在批准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对采掘工作面个数、地点、进度真实掌握并及时上报;监督百吉矿业辅助车辆管理”等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在驻矿期间玩忽职守,违规在无MA标志非防爆无轨胶轮车月检合格登记表上签字,同意其入井;未发现百吉矿业违法进入老空盗采保安煤柱、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艺、违规串联通风、违法承包等问题,负直接责任。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九条第二项,建议责令辞职。

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建议将赵红剑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审查起诉。

5.慕宏文,群众,店塔中心煤管所百吉矿业包矿人员,负责 “深入煤矿及时了解煤矿的安全生产运行情况,对煤矿基本情况做到‘一口清’;监督煤矿严格执行中省市下发的文件精神要求;对所包煤矿驻矿安监员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未正确履行职责,在包矿期间玩忽职守,未能了解煤矿真实的生产情况,未发现百吉矿业违法进入老空盗采保安煤柱、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艺、违规串联通风、违法承包等问题;对驻矿安监员日常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九条第二项,建议责令辞职。

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建议将慕宏文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审查起诉。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22人)

1.刘子荣,中共党员,百吉矿业煤矿安全副总工程师,分管火工品库及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发放、退库、销毁等,并协助安全副矿长工作。未认真履行协助安全副矿长工作职责,对煤矿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且向监管部门隐瞒相关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国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撤销其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考核合格证,给予撤职处分,并处罚款9000元。

2.闫刚,群众,百吉矿业煤矿采掘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工作,鲁泰项目部生产技术部副主任工程师。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违法进入老空组织回采、违法盗采老空保安煤柱的问题,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也没有向监管部门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撤职处分。

3.何西伟,中共党员,百吉矿业煤矿安全副总工程师,鲁泰项目部安监部部长。对违法进入老空开采保安煤柱、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艺、违规串联通风、使用无MA标志非防爆无轨胶轮车等问题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也没有向监管部门报告,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4.秦培建,中共党员,百吉矿业煤矿通防副总工程师兼通防部部长,鲁泰项目部生产技术部部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违规串联通风及对506连采工作面防尘工作不到位负有管理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5.楚旭峰,中共党员,陕西鲁泰总经理,主持陕西鲁泰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责,疏于对鲁泰百吉项目部管理,未向有关部门报告百吉矿业违规承包情况,对鲁泰公司百吉项目部管理人员在百吉矿业担任矿级领导行为制止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6.张宪民,中共党员,神南产业煤炭生产事业部副部长。未认真履责,违反工作纪律,要求工作人员按照屠建德意见修改《5-1南翼连续采煤机短壁回采设计方案》,将采煤工艺修改为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艺,将506连采工作面一支巷、二支巷(部分)设计在采空区隔离煤柱范围内。设计方案未经审查即交付百吉矿业使用;未按照合同约定派驻技术服务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工作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降为科员级。

7.贺华,中共党员,神南产业煤炭生产事业部部长。未认真履责,设计方案未经审查即交付百吉矿业使用,未按照合同约定派驻技术服务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8.薛元发,中共党员,神南产业副总经理。负责神南产业百吉项目,未认真履责,对设计、编制审查过程没有过问;对百吉项目监督把关不严,对设计未经审核即提供给百吉矿业付诸实施问题失察;未督促煤炭事业部按照合同约定到现场提供技术指导,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9.张洪民,中共党员,煤科院有限公司专家库专家,百吉矿业会诊式检查专家组采掘专家。在对百吉矿业进行会诊式检査时,违反工作纪律,对“从采掘工程平面布置图上看,506连采工作面切眼、南翼备用工作面巷道已分别进入两个废弃小窑采空区的保护煤柱线内”的问题复查中失察,在该问题未实际整改的情况下,签署“已整改”的复查意见,工作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低退休待遇。

10.杨勇,中共党员,煤科院有限公司业务主管,百吉矿业专家“会诊”式检查专家组组长。在对百吉矿业会诊式检査时,违反工作纪律,对“从采掘工程平面布置图上看,506连采工作面切眼、南翼备用工作面巷道已分别进入两个废弃小窑采空区的保护煤柱线内”的问题复查失察,整改把关不严,工作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1.赵红杰,群众,店塔中心煤管所副所长,职责中负责 “辖区属地监管煤矿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矿井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驻矿安检员日常监督考核管理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2018年11月28日带队检查百吉矿业,复查11月19日专家检查后提出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未发现《5-1煤南翼连续采煤机短壁回采设计》及《5-1煤南翼连续采煤机短壁回采作业规程》存在的违规采煤工艺、违规串联通风等问题;2019年1月8日至9日,带队对百吉矿业第三轮“专家会诊式”检查发现的47条问题清单进行复查,根据煤炭采掘专家张洪民签署的已整改意见,认定“506连采工作面切眼、南翼备用工作面巷道已分别进入两个废弃小窑采空区的保护煤柱线内”的问题整改完成,客观上未能查清真实情况;对驻矿安监员日常监督考核管理不到位,对百吉矿业驻矿安监员未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致使百吉矿业驻矿安监员没有充分发挥对煤矿的日常监督作用。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开除处分。

12.尚振平,中共党员,店塔中心煤管所所长,主持店塔中心煤管所全盘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在2018年12月17日至18日,带队对百吉矿业进行专家会诊式检查,对专家组提出的47条问题,仅将其中的14条问题写入执法文书;采掘专家张洪民提出“从采掘工程平面布置图上看,506连采工作面切眼、南翼备用工作面巷道已分别进入两个废弃小窑采空区的保护煤柱线内”问题并将该问题识别为一般隐患,尚振平发现了2018年电子版物探图与2014年版物探报告出现矛盾,但未要求煤矿采取探巷方式进一步核实真实情况,未作为重大隐患写入执法文书;对百吉矿业进入老空回采保安煤柱、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工艺、违法承包等问题失察;对驻矿安监员、包矿人员日常监督考核管理不到位,对驻矿安监员、包矿人员未正确履行职责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政务开除处分。

13.李增学,中共党员,神木市能源局安监科百吉煤矿包矿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2018年11月28日参加检查组,复查11月19日专家检查后提出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未发现《5-1煤南翼连续采煤机短壁回采设计》及《5-1煤南翼连续采煤机短壁回采作业规程》存在的严重问题;2018年12月17日至18日,参加对百吉矿业进行的专家会诊式检查,对专家组提出的47条问题,仅将其中的14条问题写入执法文书;采掘专家张洪民提出“从采掘工程平面布置图上看,506连采工作面切眼、南翼备用工作面巷道已分别进入两个废弃小窑采空区的保护煤柱线内”问题并将该问题识别为一般隐患,检查组未作为重大隐患写入执法文书;2019年1月8日至9日,对百吉矿业第三轮专家会诊式检查发现的47条问题清单开展复查,在该矿没有对“从采掘工程平面布置图上看,506连采工作面切眼、南翼备用工作面巷道已分别进入两个废弃小窑采空区的保护煤柱线内”的隐患进行整改的情况下,认定整改完成;对所包煤矿出现国家明令禁止的无MA标志非防爆无轨胶轮车入井问题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责令辞职。

14.杨帆,群众,神木市能源局安监科副科长,包片(店塔片区)干部。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所包片区出现国家明令禁止的无MA标志非防爆无轨胶轮车入井问题监督不力,未发现违法进入老空组织回采,未发现百吉矿业违法回采老空保安煤柱的问题,未发现违法承包的问题,对驻矿安监员、包矿人员日常监督考核管理不到位;配合榆林市能源局对矿检查时,对百吉矿业第三轮“专家会诊式”隐患排查检查组提出的47条问题不闻不问。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撤职处分。

15.高庆丰,中共党员,神木市能源局安监科科长。负责“监督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各中心煤管所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未认真履职,对百吉矿业在老空内开采问题和将综采、连采、综掘工程违规分包的问题失察,对第三轮专家会诊式检查排查出的隐患没有如实记录在执法文书中并依法处理问题失察;对店塔中心煤管所、安监科监督管理不到位;对神木市出现国家明令禁止的无MA标志非防爆无轨胶轮车入井问题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16.刘永安,中共党员,神木市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全市属地监管煤矿安全生产及事故调查工作,分管安监科,包抓神木市店塔中心煤管所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店塔中心煤管所疏于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对第三轮专家会诊式检查排查出的隐患没有如实记录在执法文书中并依法处理问题失察,对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发现的问题没有督促煤矿治理,对事故发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一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降级处分。

17.刘拴荣,中共党员,神木市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能源局全盘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神政办发(2018)23号、94号文件有关要求不到位,对神木市委、市政府“隐蔽致灾因素治理年”活动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对科所管理不到位,对下属监管不力,对第三轮专家会诊式检查排查出的隐患没有如实记录在执法文书中并依法处理问题失察,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一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18.王怀贤,中共党员,榆林市能源局总工,负责包抓神木市煤矿安全工作,工作失职。在2018年12月18日,带队检查该矿时,本人没有下井,也没有安排随行人员下井检查,在查看了神木市能源局组织的百吉矿业第三轮专家会诊式检查组提出的47条问题清单后,没有采取处理措施或提出处理意见,未履行包抓神木市煤矿安全工作的职责,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9.秦林惠,中共党员,时任榆林市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2019年1月19日免去市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负责能源局全面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不力,对神木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督促指导不到位,作风漂浮,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0.龚兴中,中共党员,时任神木市副市长(2019年1月19日免职),负责资源和煤炭生产与集运工作,分管市能源局。对神木市能源局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煤矿攻坚行动、百日大排查活动、隐蔽致灾因素排查组织不力、落实不力,对市能源局未发现百吉矿业违法进入老空组织回采、违法盗采老空保安煤柱、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无MA标志非防爆无轨胶轮车、违规分包等行为失察,对第三轮专家会诊式检查排查出的隐患没有如实记录在执法文书中并依法处理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1.封杰,中共党员,时任神木市委副书记、市长(2019年4月26日免职),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全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不力,对市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力、未有效制止百吉矿业诸多非法行为等问题失察;对神木市行政区域内煤矿长期存在的无MA标志非防爆无轨胶轮车入井问题未列入煤矿攻坚行动方案和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排查活动方案,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2.张生平,中共党员,时任神木市委书记(2019年4月26日免职),未正确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力,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问题失察;对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治理年”专项行动重部署、轻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一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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