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先爺爺單位分的房子,爺爺奶奶都已過世了,現在兩個姑姑爭房產,如何變更為爸爸名下?

劉路申


這題目有意思。

如果兩個女兒行使合法繼承權叫爭房產,兒子一家想獨佔房產叫什麼?

把房產變更到你爸爸名下其實也不難,房產按市價折算,給兩個姑姑各三分之一的金額就可以了。

如果你爺爺生前訂立遺囑要把房子給你爸爸,那房子就跟兩個姑姑無關,不過要是有遺囑你早就會說,沒有遺囑的情況按照法定繼承,你爸爸和兩個姑姑作為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分房產。

如果爺爺奶奶生前是跟你們共同生活的,由你爸爸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你爸爸可以跟兩個姑姑協商適當多分一點,如果協商不成起訴到法院,法院也會考慮這個情況酌情多分一點的。

這年頭大家生活都不易,兄弟姐妹和睦外嫁女謙讓不要遺產的固然很好,堅持要參與分配的也無可厚非。



上林院


我們有一間祖屋,是在我爺爺名下,因為是祖屋,我爸本來想讓爺爺奶奶過繼到我爸爸名下(我爺爺奶奶有三女一兒子),結果正想到公證處做公證時,我爺爺突然中風死了,只有奶奶在公證處工作人員公證下寫了遺囑把她名下的財產給我爸,然後到我奶奶也死了,她三個女兒就回來說要分祖屋,我爸想讓它們念一下親情又是我爸一個全程照顧我爺爺奶奶終老的份上把名額讓給我爸,但它們不願意,只能通過打官司來解決,找到法院評估房子值多少錢,當時祖屋評估只值20萬,在法庭上,法院問誰要房子,我爸說祖屋不能給外姓人,於是我爸問我們幾姐弟借了15萬,給了它們賣回祖屋名額回來,如果沒有遺囑就只能通過法院對房子的評估值多少錢,後平分。因為法律上子女都有錢繼承父母的遺產,不管有沒有養過父母,有沒有盡過孝道,只有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子女就有資格平分


cat芳芳


看著這樣的文章就心酸!

孫輩都能提問,那這兩位姑姑也一定兒孫滿堂了,再回嫁家爭遺產,爭來給自己的兒孫,這還有親情味嗎?當然地域特色不同,財產的處理方式也不同!

我舉兩個例子:其一,北京的雙親去世(兩女一男),父母以前的單位均有公房轉私產住宅,因子女都在北京成家立業,經姐弟協商,兩處房產買了天價,三個子女平分,大家覺得合情合理!

其二,蘇北縣城,父母去世後留下住房和兩個門面房,三女一男(男孩讀大學留在另一個城市,條件很好),兒子媳婦回來處理完後事,把三位姐姐找來。

首先感謝姐姐們對父母的照顧,自己離的遠只是口頭關心,付出得太少,如今父母都不在了,所有的房產都通過專業人士打出合理的價格,然後分為四份,每人一份合情合理。

三姐妹都不要,因為按當地的習俗,父母的所有財產與嫁出去的女兒沒一點關係(只要孃家有男孩,女孩是沒權力爭財產的)。

三個月後,房產都變成了現金,數字可觀,兒子請三姐妹吃飯,然後把銀行卡分給三姐妹,並告訴男女平等,而且姐妹們付出的孝心更多,這是應該每人得到的。

再後來,姐妹們還是把卡送回給了弟弟,因為如果拿了這筆資金,會心裡過意不去,在她們心中:父母的任何東西,傳統中都是屬於兒子的!

當然,現在獨生子女除外。

我認為姑姑應該放棄財產,孃家有兒有孫,還去掙什麼?


優雅中帶自信


按照中國的法律規定,如果你爺爺沒有留遺囑的話,你的兩個姑姑是有權平分你爺爺的遺產,這個你應該去惡補一下法律。像你爸爸和姑姑這個年紀的,一般也不會揪著孃家父母那點財產不放,你姑姑的行為還是比較少見,但是我也確實遇到過,實在看不上那一家人圍著一個破房子在搶,全部送給我兒子那個窮瘋了的姑姑,這輩子不會再踏進他們家一步,孩子跟我姓了,一般在中國為了父母孃家房產這樣搶的,家境基本上到頭了,都沒什麼好下場,我是真看不上這樣的人


淡若冰藍


自然繼承下,姑姑本就有權繼承房產份額

爺爺單位的房子,本身應該就屬於爺爺,或者爺爺和奶奶的。

如今兩人都去世,那麼房子作為遺產,自然繼承下,就是每個孩子都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而且份額當然均分的。

除非,本身房屋所有人留有遺囑,表明了房子就是留給兒子的。

要說留遺囑這裡,也有情況區分,比如房子的確是爺爺奶奶夫妻共同財產。

舉例說明,這時候爺爺先去世留遺囑說遺產都給兒子,那麼房子也是其中一半歸奶奶,然後剩下一半給兒子,過後奶奶去世了,沒有遺囑,那麼房子的這一半作為兒子也只能繼承到三分之一。

所以,也就是必須房子所有人都同意房子留給自己兒子,那麼兒子憑藉這個遺囑才可以更名。

否則,房子並不完全等於你的,是沒辦法過戶的。

法律常識,到底和老人一起生活的兒子繼承有沒有優先?

首先需要說明男女都有繼承權,即使後期一直是兒子在照顧父母,女兒嫁人了

在我國,不少地方依然保持著,兒子養老,女子嫁出去就不用管了的情況,比如老人老了後,一直都是和兒子生活,照顧得更多,女兒的確只是偶爾回來看看。

但是,這時候,是不是作為兒子就有繼承權,女兒就沒有了呢?

和老人一起生活的能夠多分嗎?

法律上,有這麼一條規定,如果是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是可以多分的。

所謂的主要撫養義務也好理解,就是老人的吃穿住行,多是你在照顧。

但是,請注意,這裡也是多分,也不是默認就是都歸照顧的人。

因此,如果老人的確因為照顧也好,其他也好,想把遺產留給某個指定的人,一定要自己提前留遺囑。


廖彩琳律師


兩個姑姑爭房產,實際就是爭的這套房子的繼承權利,但先彆著急,這套房子是單位分的,先要搞清楚這套房子的產權歸屬問題才是最重要的。

98年房改以前, 許多家庭居住的房子都是單位分配的福利房,而這種房子通常都是承租房,也就是說,單位職工只是通過非常低廉的價格租住在裡面,爺爺做為承租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房子的所有權。


當然,做為承租人也可以根據政策要求購買福利分房的權益的,就看之前買沒買了。


如果之前已經購買到自己名下了,這個房子就是遺產,根據《繼承法》,在沒有遺囑的前提下,做為爺爺的子女(姑姑 ),是具備繼承權利的。


我國《繼承法》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是配偶、父母和子女,這些人具備相同的繼承權益,可以平分過世者的遺產,如果想單獨繼承到一個人名下,需要其他合法的繼承人主動放棄繼承權才可以。


您想把房子單獨變更到自己父親名下,需要其他所有繼承人(父親的兄弟姐妹、爺爺奶奶的父母)放棄這套房產的繼承權才可以,但姑姑既然是來爭房產的,顯然是做不到了。

咱們再為說另外一種情況,


若承租人在世的時候沒有購買到產權,只有這套房子的使用權,那就不存在所謂的繼承問題,因為這套房子並不是私人的,不是“遺產”。


相關法律依據: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一般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的個人合法財產,對於公產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並不在遺產範圍,依法不能繼承。


那麼這套房子應該怎麼辦呢?答案是,繼承承租權


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我國法律已經考慮到這個情況,雖然沒有產權無法繼承,但可以繼承房產的使用權利,即可以變更承租人,繼續租住在這套房子裡。這麼多子女,由誰來承租呢?


相關法律依據:建設部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在實際操作中,經常會出現承租人權利的爭議(比如都不同住,或是多個家庭戶口都落在承租房內等),通常房管局會根據是否是近親屬,是否共同居住,戶口是否在承租房內,是否照顧原承租人等綜合條件來決定最終承租人。

如果拆遷怎麼辦?

對於這些老的承租房來講,拆遷也是早晚的事兒,屆時可能又會涉及到家產分割的問題。


一般拆遷方案分為兩種,一是按戶口分房補償,二是按房子面積分房補償。


對於按戶口分房,則要看房子上落了多少戶口,有戶口的自然會有房,其他沒戶口的自然沒有理由主張要求分房,但除了房子外,肯定還會有補償款,這部分房款視為老人遺產,其他繼承人是有權分割的。


對於按面積分房,也就代表了所有的拆遷利益取得均是由房子而來,那麼所有的利益是屬於老人的遺產的,其他繼承人同樣有權分割的。

綜上,

關於這套房子的分割問題還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爺爺之前已購買,則為私有財產,所有繼承人均享有繼承權益。如果非私有財產,則需要先變更承租人,這也要根據實際情況認定哪些人有繼續承租的權利,同時現在的解決方案也會影響到未來的拆遷補償問題。


不過做為一家人,父母走了,最親的人就是兄弟姐妹了,坐下來好好協商,親情才是最重要的。


小崔聊房


老人去世房產繼承過戶流程,按不同的繼承方式,可以分為以下兩大類。

  第一類,遺囑繼承或遺贈。此種情況下,繼承人要繼承房產遺產,需要提供給相關部門被繼承人死亡證明、遺囑、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親屬關係證明等材料,即可申請房屋過戶登記。

  第二類,法定繼承,又分為以下三種方式:

  第一,如果全部繼承人之間,能協商一致的,則可以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房產分配協議、親屬關係證明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請房屋過戶登記;如果是獨生子女,可參考遺囑繼承應提交的材料;

  第二,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可申請遺產繼承公證,然後憑繼承權公證書,申請辦理房屋過戶登記;

  第三,全部繼承人之間,不能協商一致,或者無法公證的,可以到法院提起繼承糾紛之訴。待法院判決、調解後,可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申請房屋過戶登記。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法律依據: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小朱信息傳播正能量


先不說房子的性質,在這個問題中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的觀念問題。

首先,你的觀念有偏差,什麼叫姑姑來“爭房產”?屬於你家的房產,你姑姑想要這叫爭。你的父親和你的兩個姑姑作為你爺爺的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對於你爺爺的遺產具有同等的繼承權利,如果要保持家庭團結和維繫親情,最好是繼承人之間平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走法律程序。

其次,親屬關係是一種相互關係和相對關係,你姑姑對於你爺爺的遺產有繼承權,同樣你母親對於你外公、外婆的遺產也有繼承權,如果你舅舅反對你母親對於外公外婆的繼承權,你是不是又要生氣呢?如果你舅媽要繼承她孃家的遺產,她孃家兄弟要反對的話,是不是你舅舅心裡也不平衡呢?所以說在親屬這個大圈子裡誰也不要冒充正統的。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是1985年頒佈的,它制約所有人的繼承行為同樣保護所有人的繼承權利,誰都沒有權利剝奪別人的合法繼承權。如果現在還有人以封建宗法習俗對抗繼承法是不會成功的還會被人不恥。

第四,無論男女對於父母的贍養義務都是一樣的,沒有特殊理由不可免除,對於照顧父母多的子女法律規定可以適當多分遺產。

第五,如果老人打定主意要把房產留給兒子而不是女兒最好活著的時候就辦理財產贈予或立公證遺囑留給兒子,然後附加養老方面的協議,以免後患。


孤獨散步者


出家了,不應該回孃家爭奪財產。也是中華民族5000年的傳統出嫁了,何必回來在孃家的財產呢?


李明飛68938097


您好!如果沒有其他特殊情況,姑姑們對房子有平等的財產繼承權,願意放棄自己的份額是情分;不願意放棄也是自己應得的。

如果爺爺奶奶生前沒有留下遺囑,那麼房產應該按照法定繼承方式實施。姑姑和您父親都是法定繼承人(假設爺爺奶奶的父母均不在世了),所以理應擁有平等的繼承權,應該平分財產。如果想要讓姑姑放棄繼承,將份額轉移到您父親名下,只能通過協商或訴訟的方式。但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勝訴的可能性非常小。

以下會通過法律規定的繼承和分配方式、如何協商調解、如何尋找證據三個方面進行詳細說明。

第一,法律規定的繼承方式和分配方式

因為房子是爺爺單位分的房子,通常情況下,在爺爺奶奶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房產,在沒有特殊說明的情況下,屬於爺爺奶奶的夫妻共同財產,爺爺、奶奶各擁有50%的財產份額,在他們去世後轉化為遺產,被分割繼承。

《繼承法》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也就是說,在爺爺奶奶留下遺囑的情況下,他們各自的份額按照遺囑說明的執行。如果沒有留下遺囑;或留下遺囑,但遺囑無效,他們各自的份額只能按照法定繼承執行。

下面將就“沒有遺囑、法定繼承”的情況下,財產如何分配做個分析。

《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也就是說,在爺爺、奶奶分別去世後,他們各自的父親、母親、配偶、子女中在世的繼承人平分繼承財產。這裡也可以看出,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姑姑和您父親擁有平等的繼承權,應該平分財產。如果想要讓姑姑放棄繼承,只能協商,比如通過經濟補償的方式進行彌補。


第二,如果協商無法達成一致,可以通過什麼方式進行繼承呢?

可以通過調解或訴訟的方式。

1、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完成繼承手續

第一步,當事人向房產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進行人民調解,但必須保證當事人雙方都同意調解。

第二步,人民調解員會根據糾紛的不同情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例如其他親屬、或社會公正人士,參與調解。若調解不成,就只能求助於訴訟解決糾紛。如果調解成功,可要求調解員出具調解協議書,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三步,在之後的三十天內,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向當地法院申請,對調解協議書進行司法確認。法院確認調解協議書的內容和形式符合要求後,出具民事裁定書。

第四步,當事人就可以憑民事裁定書至不動產交易大廳進行房產過戶。

2、通過訴訟的方式完成繼承手續

如果不願意接受調解,那隻能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由法院決定遺產如何分配。最後繼承人憑法院出具的《判決書》至不動產交易中心進行房產過戶。

第三,但是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通常情況,姑姑是不一定會放棄的。那到底有什麼證據?

1、遺囑

遺囑的形式有很多種,有紙質的、也有口頭的。很多人會忽略口頭遺囑,但是有兩個有效的前提:第一,遺囑必須是在被繼承人生前最後危及生命的緊急時刻;第二,至少要有兩個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只要滿足這兩個條件,都可以作為合法有效的遺囑處理。

2、生前不贍養證據

《繼承法》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也就是說,

1)如果能舉證姑姑在爺爺奶奶生前沒有、或很少盡贍養義務的;

2)如果能舉證父親生活比較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的,

都可以向法院或調解委員會申請對姑姑不分或少分。其他情況下,姑姑有平等的財產繼承權,願意放棄自己的份額是情分;不願意放棄也是自己應得的。

希望回答對題主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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