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言论自由的几类理由

支持言论自由的几类理由


支持言论自由大概已经成为政治正确,以至于连对它进行反思都显得居心叵测。不过我们还是反思下吧:是否要、为什么要、在何种程度上要支持言论自由?

支持言论自由的最常见理由是,言论自由有助于我们发现真理,这一点小密尔在《论自由》中作过经典论证,他的基本观点大致可以总结如下:

1、我们的观点可能是(完全)错误的,此时迫使某些意见缄默便是拒绝了以真理修正我们的错误的机会;

2、自己坚持的意见和冲突的意见可能都有着片面的真理,此时迫使某些意见缄默便是错失了使真理补足的机会;

3、即使公认的意见是完全的真理,如果拒绝讨论,我们对这一真理的根据便会缺少领会或感知;

4、第三点的情形还会导致真理对人的品性行为缺乏影响。

密尔的论证在当代讨论中常常套上经济学修辞:思想市场。不过既然市场会“失灵”,那思想市场也不能例外:垄断媒体的存在、社会结构等因素造成的实际表达能力的不平等证成了国家介入的合理性——在言论市场,你要被人听到才算“摆上了自己的货”。

即使言论自由市场是完善的、人们的表达能力是平等的,这也并不意味着“真理会越辩越明”。市场背后是谁?群众。最后胜出的言论只会是最合大多数人胃口的言论,而不一定是真理。

因此,小密尔式辩护很有道理,但远不足以为言论自由奠定一个绝对可靠的基础。有时候,也许我们应该对“思想市场”进行“宏观调控”。

另一种辩护侧重公民自治能力,这方面的代表性观点由米克尔约翰(Alexander Meiklejohn)在《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中提出。作者认为,公共言论不能受限,这是自治的前提;私人言论可以受限。这种“双域理论”反驳了霍姆斯的“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学说从言论后果出发对表达自由所作的限制,也可以反对基于言论内容的内在价值而限制无价值言论的“双阶理论”。

不过如果公共讨论中的表达自由是为了提升公民的自治能力,更好地实施自治,那么绝对自由不见得是必然选择,因为自治者的学习成长与权威的引导教化并不必然矛盾。不如把此书的观点看作是自治拥护者在冷战初期语境下的反击策略,换言之,自治与绝对表达自由的结盟是情境性的。

以上两种为言论自由所作的辩护都基于言论自由的工具价值,论证言论自由可以带来某些可欲的结果:真理、自治能力。我们也可以构想出基于其他种类的工具价值所作的辩护,但这类辩护往往不够可靠:由于经验状况的复杂性,言论自由不一定能带来预想中的结果;即便能达成目标,它也不见得是最高效的“工具”。

还有一类辩护着眼于言论自由的内在价值。这类辩护是“内容独立”的,即保护言论自由跟言论内容的价值高低无关,即便低级、愚蠢的言论也值得保护;它还是“结果独立”的,无论言论自由会不会带来好结果,它都值得保护。

为什么呢?因为据说言论自由彰显着主体的自我选择、自主判断,这种自主性有着内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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