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教師從參加工作開始到正式轉為公辦教師期間不視同交養老保險,合理嗎?

zh夕陽無限


羅總你好,民辦教師從參加工作開始到正式轉為公辦教師期間,不是從交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這樣的做法合理嗎?我認為如果是這樣的話,民辦教師,那麼確實它是不屬於事業編制的一個主體,所以說也沒有辦法認定你的視同繳費年限,這個是合理的。

當然在轉為正式教師以後,具備了事業編制的條件,那麼就可以認定你的視同繳費年限,如果說你是在2014年之前就已經轉為正式的一個事業編制的話,那麼這個時候都可以認定你的視同繳費年限了。所以說你的這個養老保險的失蹤繳費年限也只能夠從你正式成為教師編制,企業才能夠被認定。

因為本身民辦教師來講,他是和這個正式教師還是有很大的一個區別的,所以說民辦教師工作期間沒有視同繳費年限,也是一個很正常的現象。所以你的這個養老保險的累積年限就要從你正式成為教師以後開始計算,這個是沒有問題的。


懂社保


絕對不合理!像2014年以前退休的是不用扣養老保險的,退休工資是以教齡多少按照比例百分比來計算退休工資的!!14年前應該是不用交養老保險的!我們這裡15年又聽說過要補以前教齡的保險!說全部要補交,逐步補!財政撥款部份,自己出部份!嚇得我一算,我要交一萬多(我代課八年後轉正的)!以前教師工資就幾百千來塊錢一個月!要交也不多,但一下要補幾年(說逐步來),也很吃力的!如果真要補交,每三年或五年來補,也要扣了大半年現在的工資才能慢慢補上!這大半年沒工資發叫我們吃西北風嗎?又後來不了了之!


帥鍋155835746


如果情況屬實,這種做法確實是不合規定的,但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關於民辦教師工齡計算的問題,實際上原先國家教委對有關問題進行過明確答覆。根據1980年教計字179號文件,國家教委答覆:民辦(代課)教師被招收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或者經組織批准進入各級各類學校學習,畢業之後成為國家正式職工並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他為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前,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民辦教師的工作時間可以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過去國家認可的連續工齡,在2014年10月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後,都是視同繳費年限的。如果出現題目所說的特殊情況,應當是出現了以下問題。

第一,此“民辦教師”非彼“民辦教師”。我們國沒有接觸過歷史的人認為的民辦教師,普遍認為是民辦學校工作的教師。

實際上在2000年以前民辦教師是一種特定的稱呼,民辦教師是在國家中小學(尤其是農村地區),沒有教師編制的老師。從90年代開始,國家就開始逐漸轉化民辦教師,最終2000年徹底關停了民辦教師制度。

如果是現在民辦學校的教師,實際上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民辦學校應當按照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為職工參加社保,繳納五險一金,也就不存在視同繳費的問題了。

即使是2000年以後,在公辦中小學代課的教師,國家在2011年關於解決中小學代課教師有關問題的意見中指出,代課教師應當有勞動關係主體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解除時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作為勞動合同用工的一種。

因此,現在的民辦教師不存在視同繳費年限的問題。


第二,民辦教師合併計算連續工齡是有條件的。必須是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民辦教師的工作時間才可以認可連續工齡。其實各個地區,由於民辦教師數量的不斷膨脹,從80年代開始就中斷了民辦教師審批。如果不是正規批准的民辦教師,肯定是無法認可連續工齡的,這是文件要求的前提。

文件中明確的是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為民辦教師的時間,如果我們從事民辦教師工作,後期辭職去幹其他事情,這樣也是不可以進行連續工齡認定的。

所以,總體來看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的工齡認定問題,理論上還是應當從最後一次被聘任為民辦教師的時間開始計算。在2014年10月以前的連續工齡都可以被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2014年10月以後都是以實際繳費為準,不再出現視同繳費了。


暖心人社


現在的有些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同三十年前的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不是同一概念!

三十年前的民辦教師是指鄉鎮村辦學校的教師,而不是現在的私人辦學聘請的教師!三十年前的代課教師也要分公曆學校的代課教師和鄉鎮村辦學校的代課教師,那個時期的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都是一樣的為人民的教育事業培養人才貢獻青春!應該視為繳納社保!

後來一些私立學校開辦的學校的任職教師的社保應該由私立學校老闆來繳納社保!

當然如果現在的有些代課和民辦教師仍然是在國辦學校和鄉鎮村集體辦的學校任教,那仍然應該視為繳納社保才對!

個人觀點!


綜改1


合理不合理不是教師說了算。好多當年的“民辦教師”任課幾十年,把大半生的時間都貢獻給了教育事業。轉正了,計算工資的時候卻是從轉正日期開始算。從年輕幹到50多歲做無效勞動,現在人老珠黃,工作業績顯然不比當年了。身體也開始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了,真是有苦難言啊。


禾豐193


樓主您好,民辦教師從參加工作到開始轉為正式公辦教師期間,這個期間沒有認定你的視同繳費年限,我覺得應該來講是正常的。為什麼呢?你民辦教師期間確實是沒有這個事業編制的,所以說不能夠正常的認定你的視同繳費年限是理所應當的。

當然現在的事業單位人員,也是需要正式的來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那麼才可以認定自己的一個實際繳費。所以說並沒有視同繳費年限這樣的一個說法了。那麼你只能夠根據自己的一個實際繳費年限來確定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你的實際繳費年限越多,那麼你的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也就越多。這樣的話你才能夠獲得一個較高的養老金待遇。

所以說這個是合理的。當然有些時候民辦教師他也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如果說你民辦教師期間參加了自己的基本養老保險的話,那麼就可以享受到累積繳費年限的待遇,那麼這樣一來的話,你就可以享受到一個較多的養老金待遇。但是你民辦教師期間沒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那麼就沒有相應的一個繳費年限的認定。


社保小達人


可以肯定的說是不合理的。因為前後從事的工作都是教育,民辦教師的認定最低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縣級政府是黨的一級組織,具有法律效率的,所以不合理。


日月同宇


應該從參加工作時算起,民辦,代課,指連續任教的。(擔任教師)。這個是沒有問題的。中間如有間斷,如擔任其他職務,(非教師行業,回生產隊任會計,回大隊任文書,或抽調到從事非教師行業。),則從第二次從事教師行業計起。前面的任教年限不予認可,我的一些同事便是這樣的。


笨笨潮爺1


不合理,民辦教師是特殊時期產生的職業,他不同於工廠的臨時工,職工,他們是當時教育事業上的一隻主力軍,為教育做出了突出貢獻,當時他們掙著工分或微博的工資,卻幹著同公辦教師同樣的工作,他們應該享受同公辦教師或公務員一樣的待遇。以前退休的原民辦轉正教師歷史上受過歧視嗎?跟原來是公辦教師退休的有區別嗎?怎麼現代就受歧視了?不行了?


安舒9


朋友,國務院97.32號文件,20118號文件依法納入社保,應該是視同,還有社會侏險法依法視同。這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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