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頻問題5問5答:圖解“延長春節假期”和“不得提前復工”那些事

這個春節,我想大部分人應該都是在家裡度過的。因為面對疫情,大家都不約而同地選擇宅在家裡度過這個春節。同時,為了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國務院和各級地方政府也紛紛發佈了“延長春節假期”和“不得提前復工”等政策通知。

為了讓大家更好地理解這些政策,我昨天特別整理了一篇1萬多字的文章《延長假期解讀:“延長春節假期”和“不得提前復工”有什麼區別?》,詳細解讀了大家最為關心的幾個問題,主要包括關於疫情的32個常見問題、員工春節集中返崗前HR應做的10件事、HR必備新型肺炎防控工具包等三大部分。文章發佈後,大家的反饋和討論非常激烈,有以下5個高頻問題被反覆提起和討論,所以我今天想再針對這5個問題再一次進行詳細解答。

1、國務院延長2020年春節放假3天的假期是哪幾天?這3天屬於什麼性質的假期?企業必須執行嗎?不執行會有哪些後果?

2、國務院延長的3天假期,員工未上班的是否需要支付工資?如員工需要上班又按照什麼標準支付加班費?

3、各級地方政府規定的“不得提前復工”是什麼意思?它和國務院發佈的“延長春節假期”有什麼區別?到底應該聽誰的?

4、企業是否可以提前復工或要求員工提前上班?哪些企業屬於例外,無需按照“不得提前復工”規定的延遲復工?如果企業執意要提前復工會有哪些後果? 5、從“延長春節假期”到“不得提前復工”之間的這幾天,如果員工未上班的是否需要支付工資?如果員工需要上班又按照什麼標準支付工資?

在正式解答以上這5個問題之前,我想先把我們國家節假日的相關規定、“延長春節假期”和“不得提前復工”等概念,給大家做一個總體的介紹。因為正是大家對於這些概念的模糊,使得大家產生了很多爭議和疑問。

1、我國年節假日介紹

根據《我國法定年節假日等休假相關標準》《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令第644號)》《勞動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等相關規定,將我們國家的節假日安排、出勤認定、工資支付、加班工資、調休補休整理如下:

高頻問題5問5答:圖解“延長春節假期”和“不得提前復工”那些事

2、2020年“延長春節假期”和“不得提前復工”詳細圖解

為了方便大家直觀理解“延長春節假期”和“不得提前復工”概念和區別,我特別製作了這張圖解,詳見下圖。

高頻問題5問5答:圖解“延長春節假期”和“不得提前復工”那些事

其中:

  • 2020年“延長春節假期”的3天假期,即為上圖中“A期間”;
  • 從“延長春節假期”到“不得提前復工”之間的這幾天,即上圖中“B期間”。

3、高頻問題5問5答

問題1:國務院延長2020年春節放假3天的假期是哪幾天?這3天屬於什麼性質的假期?企業必須執行嗎?不執行會有哪些後果?

答:對比2020年新舊春節放假通知不難發現,延長後的春節假期,從1月30日延長至2月2日,共延長3天,也就是上圖中的“A期間”部分。不過,本次延長的3天假期,不屬於法定休假日。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2條規定,目前我們國家仍執行法定休假日是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共11天。同樣,

本次延長的假期也不屬於週休息日,因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週休息日。綜合上述規定,本次延長假期系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臨時增加的對全體公民的假期

①原春節放假安排: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20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9〕16號)》,2020年原春節放假共7天,即從1月24日至30日放假調休,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其中,1月25日至27日為3天法定節假日,1月24日、28日、29日、30日為休息日。

②延長後的春節放假安排:根據1月26日國務院發佈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將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同時規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高頻問題5問5答:圖解“延長春節假期”和“不得提前復工”那些事

本次延長假期是基於當前疫情防控的需要,旨在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採取的措施,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及政府公共應急管理原則,企業及有關單位若無政府安排的特殊生產任務,應當遵照執行。

新型冠狀病毒系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和控制措施。如果由於企業未執行規定、提前復工,並導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嚴重危險的,將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可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因此,建議你把這篇文章發給你的老闆或者公司高管,讓他們知道問題的嚴重性。如果企業不執行該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老闆和相關責任人是要負相關責任,有可能會坐牢,HR也可能會承受連帶責任。

問題2:國務院延長的3天假期,員工未上班的是否需要支付工資?如員工需要上班又按照什麼標準支付加班費?

答:通過以上分析可知,國務院延長的3天假期(即上圖中A期間)既不屬於法定休息日,也不屬於週休息日。但是,在具體實踐中,根據過往慣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可以將這延長的3天假期視為休息日來處理。

也就是說,在這3天假期未上班的員工,均按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支付假期工資,即視為正常出勤天數計薪。因故需要在假期工作或者投入生產任務的,應按休息日加班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對於國家臨時增加假期的情形,有關先例可供參考。2015年,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國家規定9月3日全國放假一天,按照彼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通知,“在9月3日放假期間,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並安排補休;對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往前追溯,1997香港迴歸時,國務院辦公廳曾發出《關於“七一”放假的通知》,決定1997年7月1日全國放假一天,為此,原勞動部發出《關於“七一”放假期間如何確定加班工資的通知》。通知規定,凡用人單位在“七一”放假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即: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而且,在2020年1月26日發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中,也有明確說明:“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因此,如國務院及國家人社部無進一步的通知說明,本次延長的3天假期,如執行標準工時制宜參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理,如仍安排上班的,可以安排對應時間補休,無法補休的,需支付200%的加班費。

問題3:各級地方政府規定的“不得提前復工”是什麼意思?它和國務院發佈的“延長春節假期”有什麼區別?到底應該聽誰的?

答:“不得提前復工”是鑑於各地疫情的不同,國務院會准許各省市按照國務院的通知要求,結合各省市的實際情況做出的規定,是地方性政策。而且“不得提前復工”的期限不能在2月2日之前。

截止到目前,有以下省市區已發佈了最新的復工消息:

- 全國: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上班;

- 廣東省:不早於 2 月 9 日 24 時前復工;

- 上海市:不早於 2 月 9 日 24 時前復工;

- 浙江省:不早於 2 月 9 日 24 時前復工;

- 吉林省:不早於 2 月 2 日 24 時前復工;

- 江西省:不早於 2 月 2 日 24 時前復工;

- 安徽省:不早於 2 月 9 日 24 時前復工;

- 重慶市:不早於 2 月 9 日 24 時前復工;

- 福建省:不早於 2 月 9 日 24 時前復工;

- 湖北省:不早於 2 月 13 日 24 時前復工;

- 江蘇省:不早於 2 月 9 日 24 時前復工;

- 蘇州市:不早於 2 月 8 日 24 時前復工;

- 無錫市:不早於 2 月 8 日 24 時前復工;

- 常州市:不早於 2 月 8 日 24 時前復工;

- 南京市:不早於 2 月 8 日 24 時前復工。

“延長春節假期”是國務院統一發布的規定,各省市必須執行。也就是說,2020年春節期間統一延遲至2月2日,2月3日起為正常上班日,

這是對所有企事業單位都有效的。

因此,此次放假安排,均按所在地(所在省/市/縣/區)發佈的通知執行。

問題4:企業是否可以提前復工或要求員工提前上班?哪些企業屬於例外,無需按照“不得提前復工”規定的延遲復工?如果企業執意要提前復工會有哪些後果?

答:一般的企業不能要求員工提前上班或復工。以下企業除外,可以不執行“不得提前復工”的規定。

  • 涉及保障城鄉運行必需(供水、供電、油氣、通訊、公共交通、環保、市政環衛等行業);
  • 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用品生產運輸和銷售等行業);
  • 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物流配送等行業);
  • 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況急需復工的相關企業。

例如:廣東省人民政府於2020年1月28日發出《關於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時間的通知》,省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廣東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的有關規定,要求企業開工復工時間不早於2月9日24時,涉及保障城鄉運行必需(供水、供電、油氣、通訊、公共交通、環保、市政環衛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用品生產運輸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物流配送等行業)和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況急需復工的相關企業除外。

高頻問題5問5答:圖解“延長春節假期”和“不得提前復工”那些事

如果企業執意要提前復工,可以追究企業負責人責任,可參照問題1中“企業不執行國務院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規定”的措施來處理。如果提前復工過程中導致本單位發生新病例或擴散等不良後果,那麼該提前復工行為就屬於違法行為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了。

對因特殊原因,確需在“不得提前復工”前提前復工的企業,建議參照上海市的規定,建立提前復工審核報備制度。即“需提供相關說明材料(含外來員工流動信息情況)、應對疫情預案措施以及確保不出現疫情的承諾等,報鎮(街道)疫情防控指揮部或園區,經核查批准後予以復工,同時報區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備案。一旦出現不符合規範的情形或發現確診病例,將立即責令停產,並按規定追究企業相關責任。”

問題5:從“延長春節假期”到“不得提前復工”之間的這幾天,如果員工未上班的是否需要支付工資?如果員工需要上班又按照什麼標準支付工資?

答:這個問題是目前爭議最大的問題,爭議的關鍵在對“B期間”性質的界定不明確因為從“延長春節假期”到“不得提前復工”之間的這幾天,也就是上圖中所標註的“B期間”,到目前為止,除了個別地區明確界定了這幾天的性質和工資計算方式外,大部分地區都沒有明確規定。

針對這個問題,主要有兩種處理方法:

方法1:將“B期間”定義為正常上班時間。員工在此期間上班是沒有補休的,也不算作加班,工資按照正常工作標準核算;如果員工在此期間沒有上班,則視該期間無出勤,不發放工資。採用這種處理方式的觀點認為,各地方只是規定了“不得提前復工”,並沒有規定“B期間”是休息日,所以這段時間應視為正常上班時間。但是員工又無法去公司上班,所以員工只能在家裡辦公。

方法2:將“B期間”視為休息日。如果員工在此期間有上班,可安排補休或按照休息日加班兩倍計算加班工資;如果員工在此期間沒有上班,則按照正常工資標準發放。


上海市已經明確做出採用“方法2”進行處理。據《勞動報》文章《市人社局:上海延遲復工,屬於休息日!上班或在家上班,應作為加班!有補休或加班工資!》解讀,延遲復工是出於疫情防控需要,這幾天屬於休息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27日發佈《關於本市延遲上海市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明確規定:上海市區域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用人單位須依法保障員工合法權益;各相關企業和學校要切實落實本通知要求,強化主體責任,把各項防控和服務保障措施落實落細,確保社會平穩有序。

延遲復工是出於疫情防控需要,這幾天屬於休息日。

對於休息的職工,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對於承擔保障等任務上班的企業職工,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通俗地講,就是兩倍工資。

上海市政府通知要求企業不能提前復工,這是從減少人員聚集的角度來考量的。提倡企業安排員工在家辦公。職工按照企業要求在家上班的,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由企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同時,騰訊公司也已明確採用“方法2”的操作方式。騰訊公司在發佈的《重要通知:關於春節後復工安排》中,也明確規定:“原定2月3日-2月9日啟動的在家辦公機制,現統一更改為休息日。在此期間,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在崗的,由直接上級統一提出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後參照休息日加班發放補貼和調休。”

高頻問題5問5答:圖解“延長春節假期”和“不得提前復工”那些事

不過,現階段建議大家不要太著急,因為疫情變化很不確定,各地的政策也可能會隨時變化,所以大家可以耐心地等候各地更詳細的政策或通知。

以上就是我今天要重點解析的內容。更多關於“延長春節假期、不得提前復工、員工返工、薪資核算”等問題,請查閱我昨天發佈的文章《延長假期解讀:“延長春節假期”和“不得提前復工”有什麼區別?》,詳細解讀了大家最為關心的幾個問題,主要包括關於疫情的32個常見問題、員工春節集中返崗前HR應做的10件事、HR必備新型肺炎防控工具包等三大部分。

說明:本文僅作整理及意見參考,由於待官方進一步確認信息,尚不作為正式的法律意見或答覆。

  •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令第644號)、
  • 《勞動法》
  •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 《寶安福勞人仲2020年春節期間疫情防控需要導致的相關勞動用工問題解析指引》
  • 《最全解答!疫情下35個重要問答,搞懂你最關心的延長假期、員工返崗、薪資安排等問題!》(作者:陳敕赫、陳浩,來源:勞達laboroot)
  • 《市人社局:上海延遲復工,屬於休息日!上班或在家上班,應作為加班!有補休或加班工資!》(來源:勞動報)
  • 《國務院統一延長春節假期10問10答》(作者:洪桂彬,來源於桂彬說法)
  •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20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9〕16號)》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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