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收藏!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13個法律關鍵詞

近期,全國多地區突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經過近期新聞媒體

的宣傳,群眾已對疫情防控的醫學知識有一定認知,部分文章也對此次疫情中的法律問題有一定分析,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i醫法律服務團隊,基於對醫療法律行業的從業優勢,為大家歸納總結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事件中的十三個法律關鍵詞

值得收藏!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13个法律关键词

一、乙類傳染病甲類防控

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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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乙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等等。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以公佈。

該法第4條規定,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佈、實施。

甲類傳染病稱為烈性傳染病,特點是傳播力極強、病死率很高,而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屬於新發傳染病,但因為其表現的傳播力非常強,並且已經在全國多省市蔓延,因此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經

國務院批准,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公佈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乙類目錄,並按照其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決定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這與2003年的“SRAS”一樣,雖然都屬於乙類傳染病,卻按照甲類傳染病進行預防和控制,可以有效隔離防控。

二、全省封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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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公告,2020年1月23日10時起,武漢全市城市公交、地鐵、輪渡、長途客運暫停營業。武漢市通過上述措施,對交通進行全面管制,為防止疫情擴散全城封鎖。此後,全湖北省也採取了關閉交通通道的措施。截止至28日0時,湖北省除神農架地區外13地市全部封城。

特定區域封鎖的法律依據來自於《傳染病防治法》第43條,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佈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

在疫情快速擴散的春運期間,依法及時採取有效的區域封鎖措施有助於防控疫情。

三、口罩抬價

2020年的新春,口罩成為最緊俏的年貨,作為抗擊疫情的必備品,一些不良的商家瞄準了這一需求,藉機漲價斂財,哄抬物價。這些不良商家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違反

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4款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即使不構成刑事責任,也可能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根據國務院《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6條第1款規定,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對違法商家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據最新報道,北京、湖北、上海、廣東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目前正在對口罩等醫用商品進行重點監管,發現有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將嚴肅查處

四、不配合疫情管理

在此次疫情防控中,據傳存在公民個人在檢測過程中逃離醫院、不配合檢查等情況。事實上,本著對個人以及公眾負責的態度,在疫情發生時,應該主動就醫,積極配合管理,否則嚴重者或將承擔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預防控制傳染病疫情解釋”)第1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 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條第2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預防控制傳染病疫情解釋》第8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條第1款、第3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五、散佈謠言

目前針對此次疫情,各種不實信息和謠言也充斥在網絡和自媒體,比如喝高度酒可治療肺炎、燻醋防病、煙花爆竹防病等言論,很多信息官方已闢謠。對於散佈虛假謠言,法律對其也有懲治手段。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預防控制傳染病疫情解釋》第10條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合力戰勝此次疫情,需要公眾做到不造謠、不傳謠、不信謠。

六、行程變動

此次疫情突發恰值春運期間,疫情可能導致預定的車票、機票、酒店和旅遊行程因客觀原因取消。依據《民法總則》第180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此次疫情屬於典型的不可抗力,如果旅客確屬因為疫情的原因導致行程安排取消或變更,可以免除相應責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必要性範疇,比如因武漢封鎖城市無法前往而退票屬於不可抗力,而因自身原因不想外出前往其他地區而取消行程則不屬於必要性的範疇。

事實上,針對上述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可能帶來的行程變化問題,多家企業出臺退訂保障政策。截至目前,攜程旅行網、同程藝龍、同程旅遊、飛豬平臺等多家旅企發佈退訂政策。如出臺武漢地區酒店、門票、用車訂單,攜程提供免費取消保障。目前武漢地區多數酒店接受協調,可無損退訂;對於無法協調的酒店訂單損失,平臺將為用戶承擔。多家航空公司也已出臺發熱旅客改期退票政策。

據最新報道,我國鐵路免收退票費擴至全國。為了全力做好新型肺炎疫情防工作,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決定,自2020年1月24日0時起,此前在車站、12306網站等各種渠道已購買全國鐵路火車票的旅客,自願改變行程需要退票的,鐵路部門均不收取退票手續費,購買鐵路乘意險的一同辦理。同時民航局也發佈公告,自24日起免收民航機票退票費。

七、醫護感染

近期,新聞媒體報道了多例因救治新型冠狀病毒患者而感染病毒的醫護人員,在疫情爆發之時,醫護人員奮戰在抗擊疫情第一線。

醫務人員因工作原因感染的,屬於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2款,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中也明確,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各級人社部門要全力以赴、認真及時地做好工傷認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八、疫區工作和無法返回工作崗位

除了醫護人員外,很多公司和企業在武漢等地均有業務往來,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去疫區工作,勞動者是否可以拒絕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2條第1款的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2款又規定,用人單位以

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強行讓勞動者前往疫區工作的,勞動者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那麼職員春節期間在隔離區無法返回工作單位,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勞動報酬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第2款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剛發佈的《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係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中也指出,對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經隔離、醫學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後,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報酬,對於因疫情未及時復工的職工,用人單位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

九、應急審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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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0日,武漢出現不明原因肺炎。2020年1月9日,病原檢測結果初步證明為一種新型冠狀病毒,兩天之後獲得該病毒的全基因組序列,之後可以經核酸檢測方法檢出新型冠狀病毒。這從疫情應對上是非常迅速的,從武漢1100多萬人口中存在的20多例病歷,在流感嚴重的背景確認一種新型病毒,是非常不容易的。近年來,隨著我國醫療水平的整體提升,此次病毒確認,到明確檢出手段,所需時間有了極速提升,整個過程只用了10天。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所需醫療器械儘快完成審批,國家藥監局(原國家食藥監局)於2009年9月份下發《關於印發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的通知》,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所需醫療器械實施應急審批。新型冠狀病毒檢測產品屬於第三類醫療器械,根據上述規定,應急審批醫療器械註冊申請受理後,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10日內完成技術審評;技術審評結束後,在3日內完成行政審批。

據1月26日新聞,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宣佈應急審批通過4家企業4個新型冠狀病毒檢測產品,進一步擴大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試劑供給能力,全力服務疫情防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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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特殊醫保報銷

1月21日,國家醫保局發佈通知,針對此次疫情特點,醫保局決定對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採取特殊報銷政策。

一是將國家衛生健康委《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覆蓋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全部臨時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

二是保證及時支付患者費用,特別是發揮醫療救助資金的兜底保障作用,打消患者就醫顧慮。對異地就醫患者先救治後結算,報銷不再執行異地轉外就醫支付比例調減規定,減少患者流動帶來的傳染風險。

三是對集中收治的醫院,醫保部門將預付資金減輕醫院墊付壓力,患者醫療費用不再納入醫院總額預算控制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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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愛心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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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網上多家武漢市醫療機構發佈了愛心募捐口罩等醫用器具的公告,面向社會群眾公開募捐,很多人對此提出了質疑,詢問其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2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自願無償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財產。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由此可見,公眾為此次疫情發生捐贈物資,是符合法律上規定的救助災害和衛生事業的公益事業目的。

同時,該法第10條規定了,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

醫療機構也屬於合法的受贈單位。醫療機構雖有權利接受贈與,但在接受捐贈後,應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還應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十二、個人信息及保護

近期,一些微信群肆意公佈武漢返鄉人員和冠狀病毒患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行程、家庭住址、父母信息等等個人信息,這種做法不僅對疫情防控作用有限,容易激化對立情緒,引發社會焦慮和恐慌,還可能涉嫌違法。

根據《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個人信息是指個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址、電話號碼、賬號和密碼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

結合識別用戶的信息以及用戶使用服務的時間、地點等信息。

如不當洩露以上個人信息,將會被處以行政處罰,甚至可能會涉及刑事責任。

比如,《傳染病防治法》第68條第5項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故意洩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即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無論政府、機構還是個人,都不能侵犯個人信息,確實需要收集個人信息的,需要取得個人的同意授權,需要公開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個人信息的,需要進行匿名化處理和脫敏,在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權”的同時,又能保護每位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確診患者及疑似患者的個人信息。

十三、失職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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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國務院

辦公廳發佈《關於徵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問題線索及意見建議公告》,對涉及緩報、瞞報、漏報疫情,落實防控措施不力,導致疫情擴散等嚴重後果的重要問題線索,國務院辦公廳督查室將直接派員進行督查。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若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或將構成犯罪。

《刑法》第409條規定了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失職行為有五種表現方式:1、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通報、報告或者公佈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2、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時未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的;3、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

的;4、未及時調查、處理單位和個人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舉報的;5、違反本法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文: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i醫法律團隊 魏旻 張廣 李丹丹

審核:陳會揚 曹政 閆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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