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證之前女孩去公證立遺囑,“她出意外死了,婚前財產全部由父母繼承”,對此你怎麼看? ?

竹米竹米米米


這個小劉傻,趕緊公證呀,和和睦睦的生活,把丈人丈母孃孝敬好,百年之後,你的兒女會是富二代,你雖然不是富一代也跟富一代差不多!你不肯公證就是你傻,娶個這樣的妻子你不用擔心再買房,好好工作就剩下抱生活過好了!不過你德才不配。所以這種福你享不起!厚德載物,你德薄何以能享所以作沒了!我就奇怪了你哪有那麼厚臉皮要在女方父母全款買的房產商鋪上加上你的名字?!換一般人真不好意思開口,如果愛面子又有骨氣的男人恨不得去公證,可以堵眾人之口說自己吃軟飯,公證之後可以很尊嚴地告訴別人,老子不稀罕她家的房子鋪子,老子稀罕她這個人!所以才婚前公證!然後悶頭過好自己的日子,住老婆的房,用老婆鋪子的出租金!也防止了自己不良親戚的騷擾,多好!笨人無福


一眼知秋


可見這個男友就是想吃軟飯。吃軟飯的男人不嫁也罷。我也是獨生女,我家的房產在我有身份證的時候我媽媽就過戶給我了。我結婚很多年了,我老公從來都沒問過我一句,我說起來,我老公就說那是你的事情,你處理就好了。就是吵架談到離婚,我要求他淨身出戶,把孩子就給我,他也都答應,雖然最後沒離婚[大笑]他雖然有很多缺點,但是在錢財上對我很大方,我相信他的人品。我們獨生女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被騙財騙色。


路人甲老師


可以理解小劉的做法,畢竟這個世道變數太多,有備無患。我曾在網上看過這樣兩個案例:

一個是有對中國夫婦省吃儉用為在澳洲定居的兒子買了一套婚房,可兒子在結婚不到一年就因意外事故去世,於是就發生了父母與兒媳遺產分配糾紛案例。按普通人認為,房子是婚前財產,當然應屬父母繼承,但是法律可不是這樣規定的。後來官司打來打去最終澳洲法院裁定房產價值的大部分歸妻子所有,父母只拿到一小部分。可憐的父母在痛失兒子的同時,舉家積攥的財產也丟了大半。

第二個是有個二十多歲還未成家了男孩,他的父母先後去世,留下了唯一的一套住房,且這套住房是他父母婚後白手起家買的。因為他85歲的姥姥還活著,母親又沒有立遺囑,於是就發生了其姨媽代替姥姥跟外孫打遺產繼承的官司。氣人吧?可法律規定姥姥就是有繼承呀。

小劉這樣的做法非常理智,萬一哪天自己真不在了,父母的利益有保障,有孩子的話,也會護全親生孩子的利益。婚後夫妻共同創造的財產,多給丈夫留些也無妨,畢竟夫妻一場。


滬漂的艾嫲


男人婚前買房都不見得能加女人的名字,我們家老公買房婚前開單身證明首付的,婚後還款套路我,我們小兩口每個月給公婆錢,他們再存進戶頭還的。我只能呵呵…一個三四線城市50萬的不動產就這麼能算計。

小姑娘的想法是對的,你只是說你死後,又沒有說別的,要是你長命百歲呢!你只是擔心父母年紀大了,你不在不能顧全婦女安危。

感覺男方及他家人動機不純,有時候女人不能被所為的愛情衝昏頭腦。男人選對象也是看家勢的。


lisa0823


聽起來女方的做法完全沒毛病!先小人後君子嘛~那些拿感情說事兒的人是打算以感情之名行道德綁架之實嗎?男的有骨氣就自己賺錢買房啊,尊嚴是自己掙來的,不是別人看著可憐賞賜的。女方經濟條件這麼好,婚後借女方人脈資源自己設法賺錢也不失一個選擇,一大男人幹嘛想著憑婚姻白撿女方財產呢,不覺得丟人現眼嗎?

分享個同學的故事,同學她父母早些年的包工頭,家裡好多套房那種。男朋友家貧,但男朋友上的985大學。也是學生時代的愛情,結婚時,女方爸爸主動提出說買房給他們倆,被同學老公拒絕了,說他要自己買房給老婆。結婚帶著我同學外租,十多年過去了,他們小夫妻也幾套房了。有骨氣的窮不久,沒骨氣的久久窮。

本案例中,如果男方反對女方這樣做,建議女方果斷換人,這種骨子裡不奮發圖強喜貪便宜的作風會隨著家庭教育影響到下一代。不利於女方優良家風傳承~女方可以有更好的選擇,不是嗎?


學牡丹的苔花


有個漂亮又有錢的老婆,這他媽八輩子換來的福氣,兄弟知足吧,不是你的就別要,是別人的又不是你賺的,憑啥舔著個臉要呢,丟男人的臉。女孩子人家啥都不要你的還不知足,還惦記人家裡的家產,你又不是胃不好,只能吃軟飯。有點骨氣。想要富,靠自己致富。要知道你是個男人,不是隻鴨子。



打南邊來了個喇叭


個人認為,不管她能不能信過男孩子的人品,她這麼做都沒有錯。因為確實她的財產都是她父母辛苦賺來的,她的父母沒有要求她找個有房有車的人,相反還不嫌棄男孩子窮給買了價值千萬的房產,讓男孩沒了後顧之憂,娶媳婦一分錢不花還可以免費住,已經是很多父母都沒辦法做到的了。男孩不僅不知道感恩還要求的更多,是我的話絕對不會和這個男孩子結婚。


小球靈~焱焱


婚前財產公證首先不需要配偶同意,你自己去做就好了。非告訴配偶是找事嗎?

其次,不論婚前還是婚後,你去立遺囑更不需要經過配偶同意,自己直接找律師找公證立了就行,本來你處置的也是自己的婚前財產,這在中國的婚姻法下本來就不涉及配偶。還是那句話,你非要告訴對方是沒事找事嗎?

最後,婚後財產肯定對半分,然後屬於你的那一部分你也可以立遺囑只給父母。這也沒什麼問題,因為男的本來也分了一半的婚後財產了。還是那句話,你自己去立遺囑就立唄,非告訴配偶是腦殘嗎?


學術界MsCellophane


是我絕對不會和這種女人結婚。雖然並不貪圖女人的財產,但是夫妻之間要有情分,這個第一重要,夫妻之間也是要有一些父母心的。這女的這麼做,根本不把男方一點點卡在眼裡。跟這種女人在一起從牙齒到腳都覺得冷,又怎麼肯和她過日子呢?如果女方父母困難,我會說留下合理份額的給父母,但是全部,拜託,這是有多看不起人。如果男的這樣做你們又會說什麼,不把男的罵的臭死才怪呢!將心比心,這女人不靠譜,立馬分手為妙,不然以後日子有你瞧得。。


凡人一樣


非常贊成女孩的做法。

首先,據文中介紹,房產等系女孩父母購買但登記在女孩名下。畢竟女孩剛畢業,本身也不具備購買的資金和能力。可以說父母對自己兒女的贈予,也可以說父母借用孩子的名字買房。按照《物權法》的規定,房產權屬以產權登記為準。所以現在房產登記在女孩名下,就屬於女孩個人財產。個人財產的性質不以婚姻關係而改變。

第二,從繼承的角度出發,遺囑繼承時立遺囑人僅可以處置個人的財產。所以女孩對於個人的財產通過公證遺囑的形式進行處分,合法。

第三,女孩有無告知義務。雙方尚未領取結婚證書,還不存在婚姻關係。作為獨立的個體,女孩決定通過遺囑處置個人財產本來就是個人行為,無需告知男孩,更無需獲得男孩的同意。也就是說,這件事告訴男孩是情分,不告訴男孩是本分。

第四,男孩希望加名的行為,合法也合理。但是是否同意由女孩和女孩父母決定。男孩通過婚姻獲得了女孩的繼承權,通過加名,將女孩的婚前個人財產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將自己作為配偶的繼承比例從原有的33.3%,擴大到擁有夫妻共同財產的50%及繼承剩下的50%的1/3,一下子擴大到66.6%。將自己的份額和範圍增加了一倍。所以當可能喪失預期可得利益的時候,男孩提出反對意見也可以理解。只不過他的預期可得利益是建立在女孩是否同意作為前提的。

總之,男孩有權提,女孩也有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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