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把去世老人的土地收回合理吗?

卜伟18


农村集体土地采取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当农户从村集体那里承包到土地之后,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整个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

同时为了维持农村土地长久稳定的承包关系,还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也就是说,当农户家庭承包到土地之后,土地不会因家庭成员的增加或减少而调整。所以,村里能不能把去世老人的土地收回,还需视情况而定。

一、如果老人去世后,还有其他家庭成员的话,老人承包的土地不能被收回。依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去世老人的承包地可以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

二、如果老人去世后,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话,老人承包的土地可以被村集体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主体是村集体内的农户,如果老人去世,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话,就意味着整户的灭失,整户的灭失也就是说没有土地承包主体了,所以村里可以收回去世老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村里在收回去世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如果土地上面有附着物的话,随着物作为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被继承,比如,房子、庄稼等附着物。

农村土地也不能被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更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


农村一山货


村里把去世老人的土地收回合理吗?

像题主描述的这样,如果老人去世了,老人的农村户口上再也没有了其他人,这就叫做“绝户”现象。村里把去世老人的土地收回,就是合理的!不过这里的绝户”可不是指老人就没有子女,而只是说老人的户口上就没有其他人了!

按照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在二轮土地延包时(大多在1997年),是以当时的户口为准的,以户分地,按人头计算亩数的,之后三十年不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根据题主的描述,“当时村里分地时,父母不在村里没要地,后来回到村里,村里给分了地,后来父母病亡,集体将地收回了”。

这就说明可能的情况就是,当时你的父母是随你们这些子女在外生活的,但户口是在村里的。所以村里面在二轮土地延包时,已经给你的父母分了他们应该分到的承包地,只不过没有交给他们耕种,等你的父母回去要地时,村里面便把他们的那份承包地交给了你父母本人耕种。(如果你的父母的户口不在村里,是根本分不到地的!)

现在,你的父母去世了,村里面将土地收回,是因为你们这些子女的户口早已不在村里了!所以分地的时候没你们的份,收地的时候也跟你们这些做子女的没关系!

因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土地承包权,这份土地承包权是子女不能继承的。但如果是在农村的子女,跟父母又在一个户口上,那么他们就是土地承包共有权人,父母去世了,他们这些做子女的还能继续耕种!

你们这些在城市的子女就没有这份权利了!

希望这样的答案能帮到你。

个人之见,欢迎大伙补充不同意见。


村姑说村事


不合理,完全违背国家现行政策。

到目前国家未出台一个文件和政策,允许村集体回收个人承包土地。

仅仅最近有所提出特殊条件下可有偿回收,用于集体土地上市交易,但实行可能还没开始,也只是要试点和意向,具体操作还要规范。

对于老人去世,承包土地可由后人,或直系亲属继续管理,户口在何方,没有关系,可种可外租。国家没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只能这样,有些臆想都是不正确违背国政策,如父母去世,户口迁城不是集体成员等等集体就收回承包土地。总之农村承包土地宅基不能隨便回收,村委会目前还没有这个权力&,村委会只个为民办事的机构。只能为民服务,权力无端扩大化就是村霸行为。

但如老人无儿无女,还没有遗嘱委托他人,这种特殊情况,村委会也无权回收,因村委会不能留有土地,村委会只能委托某他人种,享受种地补贴,和应交一切费用,等到下次分地均分全村。


用户辽河人家


如果是农村五保户的土地,那集体肯定会收回的。

土地是属于集体,由集体分配和处置。在继承上,虽然按继承法是可以继承的,但有些情况是不可以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如果这个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应依法由农村集体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也就是说,如果这个户口的所有成员已经不存在了,户口已经注销了,那也意味着土地被集体收回。当然,如果有继承者是可以继承的。

国家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当农户去世后,户上已无其他家庭成员,那么该土地肯定就不能继续被死者占着了,因为已经没有人耕种了,户已经消亡了,这种情况下的土地是可以收回来重新分给符合分地条件的村民的,这样,让土地不会因为无人耕种而荒废,更有利于土地的再分配,分给那些没有土地的农民。

农村土地实行一户一宅,如果你和父母在一个家庭户内,就不存在发生继承的问题,子女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

如果父母与子女属于不在一个户口且不在一个村集体的,是可以继承的。

在这里一定要搞明白的是,虽然可以继承,但继承的是使用权。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如果是林地,那么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在这里,虽然涉及到了土地的继承和土地的再分配问题,但集体收回肯定是按规定实行的。所以,建议你一定要掌握国家的政策信息,按规章制度办事。


新华融媒新消费


改革开放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对于农村土地,大致形成这样一个局面。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农民具有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也就是从那时候开始,农民开始向村集体承包土地,开始单干。

当时承包土地的方式是这样的,以户为单位,适龄人口数量为承包标准,土地分配好坏相结合。举个例子,你家如果有5口人,其中有4个小孩,达到承包土地年龄的人口只有1人,那么你就只能承包1人的土地。如果你家有5口人,都已成年,那么你家就能承包5个人的土地。


当时按照这样的当时将村集体土地都承包给了农民。以后基本没有改变过。即使4个小孩长大成人,基本上村集体也不会再承包给他们土地。即使另一户中的3人已经去世,村集体也不会把他们承包的土地收回来重新分配承包。而是由他们的继承人继承土地使用权。所以现在很多农民家里人多地少,一些农民却人少地多。2017年农村土地承包期即将到期的时候,十九大上强调,农村土地承包现状延续30年不变。

所以,整体上来说,题主提到的问题不会出现。但是也有例外,比如,如果一户中全部去世,没有继承人,土地荒芜无人耕种,那么村集体是会将土地收回的。


农家人话农家事


我看了许多人的回答,大多都是不懂法律的,农民分的土地是以户为承包单位,不是死一个人土地村就收回去的,这是违法的,土地以户为承包体,懂么?

什么情况下土地村能收回呢?假如一家分了五口人的土地,户口本上有五口人,就是死了四口人国家也不会收回的,整个户口五口人都没了,国家才收回土地,你就是有几十个儿孙,也不能继承土地权,土地以户为单位,你有十个儿子,但不在一个户口上,也不能继续承种土地,土地以户口说话,不是死一个人,国家抽回一个人的土地,土地的承包权是户,不是个人。


君1687060






大美西域胡杨57312731


村里把去世老人的土地收回合理吗?

村里要不要收回去世老人的土地,需要看具体情况而定的!简单来说,

  1. 如果死者还是子女或者亲属,土地就无需被收回!

  2. 如果死者没有子女或者其他家属,那么土地肯定要被村里收回!

农村依旧存在“死者有地种”

虽然名义上大家以为,只要是人去世后,土地就应该被收回,然后分配给村里其他没地的人,其实不然,因为我国的《土地承包法》里明确提出,

如果老人有子女的话,那么这些土地村集体是无权收回的!那么其土地就不应该被收回,可以由其他家庭成员来继续种植,直到土地承包期结束,这就是俗称的“死人有地种”!

虽然这种现象一直得不到很多人的理解,但这就是我国的土地政策,为了保证所有的农民能够尽可能长时间的拥有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权可以由家属继承!

大家都应该知道,死者去世之后,是可以由其继承人来继承其财产的。

但是,我国的耕地不是私有财产,而是集体财产,农民并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自然也就不能够继承!

不过,我国耕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是属于农民的,这两项权利经过国家的保护,是可以在有效期内进行继承的!

在每一轮长达30年之久的承包期内,如果承包人去世,那么其名下的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是可以由其亲属或者家庭成员来继承,直至这一轮土地承包期结束。

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家庭成员的去世农村人口土地被收回是符合规定的,这样一来,这些土地就可以被村里那些还没有获得耕地的新增人口来分配。


钟情三农


如果农村土地管理法,没有土地继承这一条款,集体将村里去世的人的土地收回,重新划分给新娶媳妇和新增加的人口,是符合政策法规的,也符合大多数农民的意愿!

农村土地纠纷,长期以来都没有得并合理的解决,死人霸占土地,活人无地可种的现象极为普遍。遇到这些类似的问题,相关部门也是爱莫能助,无计可施。

我不知道村规民约是如何制订的,算不算法律条款,该不该按照村规民约的要求执行?反正现在的农村是“人强三分理,人弱无道理”,这种现象比比皆是,已经发挥到淋漓尽致,无以复加。

农村土地确权以后,既然受到相关政策法规的保护,那没有分到土地的新生儿和嫁给村里的儿媳妇,他们的合法权益又在哪里,他们切身利益由谁来保护?

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村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和管理权。村民过世了,村委会就应该将死者的土地收回集体,再由村委会将土地承包给那些没有土地的人,这样才公平合理!


用户22954642155


题主说的这个情况有点特殊,和其它农村农民分责任田不是一回事。分地时没在家没要地!回来后村给了地,分地时不在家这是几个意思?是不是村里的户口?干嘛去了,为什么不要地?如果户口就是村里人,即使不在家或打工在外,也没有不分给你地的理由啊!为什么不要?回来后村给了地。

有点懵逼了,村里的地想给就谁给谁,想收就收回,这是什么章程?是现在实行联产责任制以来的事吗?国家政策是联产承包制30年不变,后又续了30年不变,就是说在这期间,添人不添地,去人不去地。题主说回来给了地,说明村里留有机动地,肯定的和村干部说的上,否则,怎么能给地呢?其它农户娶媳妇生孩子,村里是不是都给地呢?这和国家政策格格不入了,村干部的行为已超越国家规定了。

如果,确因特殊情况不在家(出国等),当时分地就没要,现在回来了,本身就是村里户口的,村里留有集体的机动地,给回来者土地,理论上说的通。现在此人去世了,村里收回土地也说的通。因为分地时你不在家,没有要,也没人耕种,现在给你是村里决定,这和分的责任田还不是一个概念,村里可以做为集体留下的机动地给你种,现在人去世了,当然有权收回了。

这情况肯定的是孤寡之人。试想如果有儿女家人,当时分地时此人即使不在家,家人也应该把此人应分的责任田承接下来,怎么会出现没要地没分地的情况呢?不合逻辑啊!孤寡之人去世了的地,没有儿女亲人耕种了,村集体收回归集体不违法,属于特殊情况小幅调整。

如果,确属自己名下分的责任田,老人去世后,家有儿女亲人耕种的,国家又有后续30年不变的政策,任何人都无权收回。除非国家有大型建设需要征用的土地,但是国家也会给予相应的征地补贴的。这和村收回不是一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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