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認為,民間收藏活動客觀上引發或刺激了對古遺址和古墓葬的盜掘活動,所以應予禁止,你怎麼看這一問題?

吳帥澎


所謂“盛世收藏,亂世黃金”,客觀上講民間有收藏熱是代表了國家的昌盛,但從現有的我國文物法來講其實很不健全,甚至有些矛盾,相信不久的將來相關法律一定會健全。 凡事都有利也有弊,民間收藏關鍵是利大以弊?還是弊大以利?答案肯定是“利大以弊”,民間收藏最大的利益是活躍了中國不低於1.5億人的財富流動,直接從事收藏市場從業人員大約逾2500萬人,中國有約80%以上博物館為民間收藏博物館,不管是民間收藏者、還是民間收藏博物館都為中國的文化建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希望看到本回答的收藏同仁本著“合法、合理、合規”的心態去充實自已的藏品,以藏品充實自已的文化涵養,以自已的文化涵養影響可以影響的人,可以影響的事,而再為中華文化發展盡上自已一份力!



金芝藝苑


《博物館條例》作出自相矛盾的立法,把“來源不明”推定合法卻予以禁止,以此作為排斥民間收藏品進博物館的“殺手鐧”,真正的原因是為了掩蓋文物主管部門古玩鑑定的能力缺陷、以此權宜解決文物真假不清帶來的准入問題。

  我國文博主管機構所掌握的鑑定方法、鑑定制度都沒有國家標準、技術規範,達不到接受民間委託辨別古玩真假的水平,而且“眼學鑑定”從理論到技術方法,都得不到國際上的承認。

  真假不清和來源不明是相關的,是民間收藏的兩大心頭病。“真假不清”是鑑定技術的問題,直接導致民間收藏家持有真品也總有人說不真,因為鑑定技術達不到,沒有權威標準、權威技術、完善的理論支持,所以事實上無論是國有博物館還是民間收藏品,都面臨真假的問題。但是國有博物館的文物取得來源要麼是在建國初期大量的收購,當時新中國的造假還沒有規模(雖然民國的造假是大量的,但是民國的假古董放到現在也成了真古董),所以除非在庫存中被調包(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是當然不可能是壓倒性的多數),所以邏輯上推斷國有博物館的真品率非常高,所以“真假不明”的問題對民間收藏是問題,對國有博物館不是問題。

  因為真假問題無法獲得技術性的解決,來源也成了斷真假的依據之一。來源於考古現場、國有文博庫房、文物保護單位的收藏品,真假無須證明,文博體系出身的專家給這些文物定級得心應手;但是如果來源是古玩市場、地攤,文博界的專家就往往鬧笑話。如果不管“真假”管“來源”,文物主管部門的工作就省心多了。

  但是,藉此放任甚至引導媒體把禁止“來源不明”的舉措一把推到民間收藏與古玩交易市場與盜墓盜掘的因果關係上,認為有買賣就有盜賣,這未免太不厚道了。

  而因此帶來更深層次的問題是,對文物鑑定的問題不加以正視解決,反而封殺民間收藏掩蓋行業缺乏鑑定能力的事實,將公眾和投資人都矇在鼓裡本質上是一種欺騙行為,且會使文物鑑定發展水平處於停滯,使中國在文物研究與鑑定方面的國際地位更為衰落。

  

為什麼說抵制民間收藏就是扼殺文物鑑定與研究方面的發展呢?這是因為,科技研究是以材料與物質屬性為基礎的,統計研究都是以樣本為基礎的,這兩個基礎都需要對真品與各時代的贗品均進行研究。博物館是近代才出現的事物,國有博物館的藏品來源就是民間收藏,只不過是幾十年前的晚清、民國的民間收藏而已,這一點我們在以前的文章中作過詳細的考證。寄託款、仿古制品、各類古玩贗品歷朝歷代皆有,國有博物館的“真品”的真實度都是相對的。只研究所謂“真”的,不研究“假”的(當代贗品)、真正的卻未經鑑定的那些真品(廣泛存在於民間藏品中),這種研究是生來殘疾、不完全的,而且立足這種研究,就難怪好幾十年鑑定技術一直髮展不起來,拿到國際上也沒人認,就連中國瓷器的鑑定都要依靠國外的技術。研究路徑不改,鑑定問題在過去成問題,在未來也無法得到解決。

  在思想觀念上,媒體普遍解讀“來源不明即等於不合法”是舊《文物法》對民間收藏的全面否定導致的。長期以來,民間收藏品即便是真的,也不敢說是真的,例如文物販子難免被抓,這個時候他們一定不承認手頭的贓物是真品,而是咬定為贗品。民間收藏家懷有心病,寶貝都藏起來不展示,因為一旦被“有關部門”知道了,他們會本著沒收的目的不管真的假的一概沒收掉。民間收藏品“不見光”,文物鑑定的樣本就不全面,當然不利於鑑定技術的發展。

  事實上,把博物館視為鑑定方面的“無行為能力人”,對藏品取得的來源進行限制完全是沒必要的,不必把博物館的功能限制在進行展示展覽,根據行業的需要,博物館作為投資主體,完全可以申請備案,自主進行文物鑑定方面的研究,不管博物館從何種來源取得文物,博物館勢必都要對其進行再鑑定、自主鑑定。否則,博物館的專業性何在呢?國有博物館及其學術工作人員可以側重文物的文化研究,民營博物館和各類“混合資本”博物館可以進行古代藝術品投資,對贗品、各代作假技術與習慣進行研究,對外也可以提供鑑定服務,所得均用於博物館事業發展,這是符合中國國情的作法。

  博物館可以定位於展示、科教、研究機構。作為專業機構,博物館的宗旨之一應該是識別文物的價值、在現階段也應當鼓勵其承擔鑑別真假的任務,完全沒有必要以任何理由禁止其取得來源不明的藏品。從行政監管的角度,對於確為贗品的收藏品,可以禁止展示,勒令退出館藏,但是為了行政管理圖省心,事前以“來源不明”這類明顯經不起推敲的理由約束藏品准入,還給民間收藏潑髒水說是為了讓這成為盜掘收藏品不能進入博物館的“最後一條紅線”,簡直是厚臉皮,但行政立法的這種失當行為無法避免地會引起這類連環社會效果。

注:圖片為自傢俬藏

  受到傷害的民間收藏家憤怒地質問:

  “一、大英博物館等世界級博物館的中國文物都不是正規考古挖掘出來的,主要是購買和接受捐贈,中國的專家們多少年來一直當標準,他們的中國文物算不算“來源不明”?

  二、建國後50年代,廣大民眾有償無償捐贈給國家的文物,只記下捐贈者的名字,這些算不算“來源不明”?

  三、國家文物部門海內外高價採購的文物來源明確嗎?1996年故宮博物院880萬元收購了沈周《仿黃公望富春山居圖》,2002故宮博物院3298.9萬元收購米芾《研山銘》,2003年故宮博物院2200萬元購得隋人書《出師頌》,首都博物館2004年4620萬元購得鮮于樞《石鼓歌》,2004年首都博物館763萬購買多穆壺瓷器等,2012年上海博物館2990萬購買《揭缽圖》 ,2003年上海博物館450萬美元《淳化閣帖》。這些藏品來源明確嗎?難道高價買的拍賣公司包裝過的藏品就算來源明確嗎?能否詳細公示一下。

  四、國內有幾百家拍賣公司,拍賣會的拍賣品算不算來源明確?難道所有收藏品都需要編出傳承的故事?

  五、祖上傳下來的收藏品,私密性很強,外人無法證明,算不算“來源不明”?

  六、北京數家古玩市場有上萬商戶,全國各地還有很多古玩市場,古玩市場是國家批的合法市場,在合法的古玩市場、舊貨市場購買的文物,算不算“來源不明”?

  七、規定中所謂“來源不明的藏品”,國內博物館公開宣佈不要,外國博物館是否可以收?這些收藏品是否可以直接賣到外國去?

  ……”

  一句話:上個世紀,民間收藏因“文物國家所有”制度受到長期打壓,這次又替文博系統的鑑定水平背了大黑鍋。被打壓、受歧視、做箭靶子,受傷的每次都是民間收藏。

  其實,對於博物館會成為“洗白”非法收藏品的途徑的擔心完全是無理的。承擔清理“非法文物”的職責的主體絕非博物館,而且無論如何也不應當是博物館。杜絕盜掘,應該從文化遺址的保護入手,國家投入不起的,可以由民間投入,以博物館為通道引入民間資本。在文物普查中發現的受保護的古墓葬的開發權與開發成果的分配權可以通過各種形式由博物館投標獲取;國家投入物力保護、開發重點的文物遺址、古蹟;一些不適宜立即發掘的可以作出發掘計劃,由博物館與博物館籌備主體事先認購,承諾一定時期後開發,而早期的保護工作則由博物館進行,文物執法部門監督。

  民間不乏文物珍品,但在古玩鑑定“真假不分”的情況下,民間古玩投資長期處於一個低谷狀態,價格探底狀態,絕大部分的古代藝術品都在有限的收藏圈內交流,市場封閉,市值畸低,依靠買賣雙方偶然撞見,各自根據自己的收藏經驗,同時對一件特定藏品達成一致才能發生一次古玩買賣。這種現象是制度的結果,因為國家不鼓勵文物流通,雖然需求旺盛,但是整體市場被壓制,民間收藏分化成許多零散的圈子,其中拍賣行則致力於做市和炒作,不時地囤積特定品類的古玩,通過“假拍局”拉抬價格至天價,乘高出貨,炒一把算數。這種畸形的發展,是對民間收藏的打壓與歧視造成的必然結果。如果再繼續將民間收藏品排斥出文物研究的樣本,就動搖了文物管理、研究對象的真實性、全面性基礎,使中國文物管理體系一定是一個不健全的、根基不穩的體系。

  對民間收藏的歧視態度應該馬上扭轉。國家所有權的文物消耗納稅人的金錢、個人所有權的文物由個人買單,但是對於促進的作用是同等的。那些由個人花費巨資買入、維護,甚至多年、多次高價轉手的物品,其價值幾乎是可以定論的,不論以何種方式迴歸社會都可以說是對社會文化的重大貢獻。

  總之,民間收藏面臨現實、法律與意識多層面的問題:盜墓盜掘和文物管理的現實不是單憑文物立法能解決的,需要更細節的制度改革;而思想的問題比法律和管理制度中的問題都要大,認為“古玩市場的存在是盜墓盜掘的根源”這類的觀念,對民間收藏的偏激和否定性認識,才使得制度的每一次變革與倒退,均以民間收藏為犧牲品。

  但是,雖然“來源不明”的禁令在媒體上被曲解,但並未根本改變原法律的框架。《條例》對博物館取得藏品需要“合法來源說明”的要求落地提出了硬性標準,那麼無論是出於博物館規範管理的目的,還是民間收藏家保護自身財產的目的,都應採取一種著眼長遠的、雙贏的做法,即履行法定義務,對收藏品合法來源盡力進行說明,納入法律保護框架、進博物館、全面見光。下一期將對法律服務如何出具完備的《藏品合法來源說明》法律意見進行詳盡介紹。

  利益集團綁架了行政立法,但在習總新政環境下是徒勞的。依法治國,法律自身的解釋、救濟系統已經破解了借立法塞進私貨的願望,民間收藏家維權的新時代已經來臨,“來源不明”規定不會阻止民間博物館前進的步伐











文化傳承ABC


這個問題得從兩個層面來考慮:

  • 1.收藏活動是否刺激盜掘?
  • 2.是否應該禁止民間收藏。

先說第一個。

雖然這麼說可能有不少朋友不高興,但是今日之收藏亂象,確實在很大程度上促生盜掘。

根據我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民間文物收藏、交易都是允許的,但有個“死槓槓”——這些文物是1949年以前出土的才行。建國後出土或者出水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如果你不認同這條法律規定,那麼也不必再往下看。


根據這條法律,可流通、可收藏的文物總數自然是一定的,不管現在有沒有在某個老鄉家的雞窩豬圈裡發現,總之就是不會平白無故增加了。對於有更高的文化、藝術追求的收藏家而言,真心喜歡某個東西,一旦入手,若非特殊情況,也不會願意輕易出手,那麼,這件東西就暫時告別了文物市場。

如此一來,若大家都遵守法律,那麼市面上流通的文物總數,不會增加,反而可能減少。

可是,實際情況是這樣嗎?想必大家也都清楚。

那麼新增加的文物從何而來?大家還是能夠想明白的。

二十年來,文物市場越來越火,市場需求很大,就有人去設法滿足。而這二十年,也是我國盜掘情況最嚴重的時間段,可以說亙古未有。古代一直到近代的盜掘,多針對金銀珠玉類隨葬品,普通的陶器猶能逃過一劫,但是這些年的盜掘活動,恨不得把墓磚都翻一遍,陶器都被盜空。


是否應該禁止民間收藏呢?

做不到,而且也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

即便通過強制手段禁止了國內的民間收藏,也無法阻止國外的收藏和交易。在今天,盜掘出來的文物設法出國洗白並非難事。

去年,日本東京的拍賣行曾經想要拍一套西周晚期曾伯克父青銅組器,拍賣方聲稱這批銅器是“民國舊藏”,還拿出了證明其“流傳有序”的民國書信。

然而,國內專家一眼就看出,這批銅器與近年湖北隨州文峰塔、棗陽郭家廟等地出土的西周曾國青銅器鏽色完全相同,並非舊藏,書信也是偽造的,後來國家文物局跟日本拍賣方嚴正交涉,叫停了拍賣。

可惜,大部分被盜掘的文物都沒有這種幸運,最終通過合法或者非法的渠道流失。

說起來,很多民間藏家也是委屈的。出於喜愛、出於保護文物之心來收藏,卻有可能不知不覺替人銷贓。這種事兒非常多。而且也不是所有的文物,都能夠清晰分辨是傳世品還是新盜掘的。

在大力打擊盜墓的同時,嚴格監督和規範文物市場,才有可能減少這種問題。

這既是保護文物古蹟,也是保護收藏者。

只是,眼下還是看不到好轉的希望。


考古軍中馬前卒


為了避免引發或刺激對古遺址或古墓葬的盜掘就禁止民間收藏,不可行。

也許有人認為和保護野生動物是同樣道理,“沒有買賣就沒有殺戮”,立法禁止即可達到,但民間收藏和動物保護是兩回事,收藏的來源並不一定就是盜掘,大多數的藏品來源還是家傳或是拍賣等正常途徑。

賭王何鴻燊先生出巨資購得獸首後捐贈給國家,才使得流失的國寶得以迴歸祖國。全國有很多收藏家,還有一些私人博物館,收藏數量巨大,剛好填補國有博物館的空白,若是將民間收藏一棍子打死,那麼這些藏品怎麼辦,回購?沒那麼多資金;沒收?豈不成了明搶,那是萬萬不可行的。

所以,正確做法是加強古遺址和墓葬的管理,嚴懲盜墓人員,從源頭上杜絕行為發生;宣揚合法收藏,提高收藏者素質,不要購買新出土的文物,發現可疑來路的物件及時舉報等,沒了買家,盜墓者也就不會頂風冒險幹那事兒了。



就想這樣子












尉遲文玩


首先,我想從法律是否應當禁止民間收藏活動這個問題進行回答。

法律是道德的底線,法律做禁止以及處罰的事情,應該從目的、形式、手段上有違反道德、損害他人權益(或者說是違背主流社會價值觀)的情況存在。普通的民間收藏活動,比如私人文物的收藏、鑑賞、交流、交易,本是一個從古到今皆存在,屬於老百姓的經濟、娛樂、學習活動。如果沒有辨別地對所有民間收藏活動進行一刀切的禁止,則違背了制定法律的初衷。

不要忘記,法律還有一項重要的意義,就是——自由。法律的自由意義,體現在法律提供給個人選擇的機會,法律劃定自由的最低界限,讓行為人選擇有利於自己的模式。一個人可以選擇合法的收藏交流活動,這是法律允許的,但如果他選擇非法的古墓古遺址盜掘活動,那麼他將獲得法律的制裁,這是法律設置的合理底線。

其次,我想從民間收藏活動存在意義的角度回答這個問題。

我們人類,因為有思想,所以產生了文明;因為有智慧,所以產生了創造和藝術;因為有文化,所以產生了文物。

作為人類的個體,作為華夏文明中的一員,如果我們被禁止觸摸、擁有、交流自己的文物,我們懼怕擁有自己的文物,不能保護自己的文物,那麼我們也會逐漸失去我們的文化自由和文化自信。

從古物中發現知識,遠比背過幾本書,更加直接。當我們能夠看到、觸碰到這些古代藝術品,我們會感受到無形的力量,感受到古代藝術品的無窮魅力。

因此,我認為,民藏從建立文化自信、促進文化傳播、提升文化素養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如果從法律上禁止民間收藏活動,可以說是因噎廢食。

再次,我想從文物管理成本和文物分級管理角度來回答這個問題。

我國各大博物館、文物研究和保護機構,對於文物保護的投入都花費著巨大的成本。我國上下五千年的文明,期間不曾間斷,留存至今的文物數量非常巨大。如果不給文物進行分級,所有的文物,民間均不可收藏,全部交由國家進行管理,這個成本是我國目前難以負擔的。

因此,從降低文物管理成本,促進經濟發展的角度,民間收藏活動不應禁止,但是應當做好文物分級管理。將屬於國家重點保護範圍、不允許民間收藏的文物,明確其等級要求,一旦民間發現收藏此等級及以上的文物,國家可以收回且就其來源情況進行處罰。

最後,我想從執法必嚴的角度來回答這個問題。

偷盜、盜掘古遺址、古墓葬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厲的追查、抓捕和懲處。對於法律明文禁止的事情,我們要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在平時,應當對大眾做好相關的普法宣傳;在學校,對孩子進行文物保護相關的知識教育。


杞棠鑑藏


民間收藏是能更好保護文物,提高國人文化修養。而古墓葬古遺址從國家層面相關部門應盡職盡責,是符合條件的應立碑保護,告之當地老百姓文物價值而不是逃避不願擔責,這樣人民文化修為提高也知道保護文物了



雲頂風嘯波哥


肯定不是,要依法管理,正確引導。


石來亨運


個人覺得,現在針對民間收藏全靠堵,結果是盜挖現象並沒有減少依然存在,說明源頭上無法管控住。大禹治水成功是因為他選擇了疏通的方式。所以我覺得應該放開民藏市場。用稅收收入投入大量現代監控設備,攝像,震動探測等,增加考古隊伍,將未發現或者未保護的遺址,管控起來。好比現在馬路上開車你敢隨意違章嗎?因為到處都是攝像頭。我覺得這樣才是有效方案。另外放開民藏市場還有諸多好處,例如建立我們自己的古代藝術品價格體系,發揮藝術品軟黃金的作用和價值,還可以自然杜絕走私。有理文博機構摸清民藏情況,對收購民藏做好安排等。


MADAO4229857


民間收藏是民間愛好者個人的興趣和愛好,屬於個人行為。每個人都有興趣和愛好的自由,只要不是觸犯法律的愛好,任何人都無權去幹涉。至於與現在盜掘古遺址和古墓葬有關或無關,任何人都無權去阻止。況且制止盜掘古遺址和古墓葬的行為是由國家通過法律來制止。既使消滅了民間收藏,盜掘行為可能會少一點,但也不會全部消滅,還有其他的買賣渠道。並不是阻止了民間收藏就阻止了盜掘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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