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已经送到了检查院,用不用请律师?

kurenai


刑事案件要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证据基本固定,聘请律师可以去检察院阅卷了解案件全部情况,并将案件相关问题如涉嫌罪名、证据和承办检察官沟通,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小任律师


答题之前,先纠正个小错误,是“检察院”,不是“检查院”。

刑事案子,送到检察院,通常有两种情况:

1.公安机关经过第一阶段的侦查,认为需要对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呈请检察院批准逮捕,这个时候案子到检察院,检察院侦监部门一般在7天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2.公安机关完成全部侦查活动,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由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接下来的这个阶段,也就是审查起诉阶段。

那么,这两种情况下请律师,律师能起到什么作用呢?我分开来讲:

第一种情况——批捕阶段,律师的作用主要有两个:

1.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会见充分了解案件的细节,对当事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培训,告知其享有哪些诉讼权利,使其能够为自己争取有利的情节以及避免因胡乱供述承担本来不需要由其承担的责任。举例来说,一个网络诈骗案件中,面对公安机关“你是否参与xx策划会议”的讯问时,嫌疑人一般只会答“参与了”,实际上其所谓的参与只是去作个会议记录,根本没有发言的机会,也没有拍板决定的权力。这个时候我会建议他要作完整供述,表示自己虽然参与了会议,但作用很小,这样一来便可以为自己后面争取从犯的情节做铺垫。

2.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狙击批捕。在侦查阶段,律师还无法看到卷宗,对案件的证据还了解得不够全面,这个时候,经验丰富的律师一般能够凭借自己的办案经验初步预测案件的走向,检察院侦监部门的人员同样有这样的能力。因此,律师在会见过后,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通常能够和检察官进行比较顺畅的沟通,在这个时候,律师尽力为当事人向检察院争取不予批捕,比当事人家属自身向检察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会起到更好的效果。

第二种情况——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作用除了前面所说的这两种之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作用——从证据着手进行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无罪、轻罪或罪轻的结果。在审查起诉阶段,法律上赋予律师阅卷权(其他人没有),即这个时候律师可以到检察院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在律师阅卷之后,当事人是否有罪、是不是应该定公安机关初步认定的罪名、有没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等等情况,专业的律师都可以根据在案证据进行大致的判断。在进行初步判断之后,对于能够证明当事人有罪的证据,如果存在瑕疵,律师看得出来,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质证意见,对于能够证明当事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律师进行综合整理,并将这些证据融入到法律意见书或辩护词中,为当事人争取应得利益。

举例来说,在我去年办理的一个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我的当事人被指控涉嫌诈骗罪,诈骗数额有51万,后面我通过阅卷发现银行流水显示我的当事人只骗了48.5万,没有超过50万这个“数额特别巨大”的槛,另外,这48.5万里,有23万是案发前已经退还给被害人的,依法不应该算作诈骗数额。我把我的观点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认可了我第一个观点,没有认可第二个,于是围绕第二个观点我找了法条和专家学者的著作,再次向检察院提出,最后,检察院认可了,在起诉书中只认定了25.5万的诈骗数额。

综上,案子到了检察院,我不知道律师到底能起到多大的作用,但我知道,律师有用,要不要请律师就见仁见智了。


网络犯罪辩护黄佳博


你好,根据你提出的问题,说一下我的看法。

现在案件到了检察院,可能处于侦查阶段末尾时间,也可能处于审查起诉阶段,但不管那种情况来看,都属于刑事案件的一个程序阶段,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对需不需要请律师还是值得考虑的。

对于刑事案件来讲,也就两种情况,要不不请律师,要不请律师。请不请是当事人和家属的权利,用不用请还要结合案件来自己考虑,但总之来讲,每个刑事案件都有请律师的作用。这也是为什么不同的案件收费情况不同的原因,下面我将两种情况具体分析一下:

第一,不用请律师的情况

这种情况针对案件特别简单的,证据固定比较容易,罪名定性以及量刑方面没有争议的,在三个阶段犯罪嫌疑人都如是供述,侦查机关也不存在违法违规的现象等等。这种情况下,对律师来讲除了在侦查阶段可以争取看能不能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看能不能做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等,在审判阶段看能不能做到实报实销之外,也没有其他的辩护空间了。但对这些来讲,对于一部分当事人和客户来讲已经是很大作用了,他们还是会请律师,而对另外一些则认为没有什么用,就不会请律师。

第二、需要请律师的情形

对于案件重大复杂的,团伙性的,证据链不是很完善的,有技术性无罪可能的,对鉴定结果又异议的,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的,超期羁押的,非法搜集证据的,程序性违法的,量刑过重的等等就需要请律师来辩护了。律师可以提出质疑,并申请重新鉴定。对超期羁押的,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对证据链不足的可以做无罪辩护。对非法收集证据的,以及刑讯逼供的可以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对违反程序的行为,可以进行申诉、控告等等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最大权益。但是,还是有一部分当事人或家属不会请律师,觉得自己不会被冤枉,也觉得律师没有给百分之百给结果。也有一部分当事人或家属,觉得有希望就会请。

最后想说,不管有没有到检察院,都会建议你请个律师。

总之,对于案件简单的也有当事人和家属来请律师。对于案件重大复杂的,也有当事人和家属不会请律师的。因此,具体要不要请律师是当事人和家属的权利,是想不想请,而不是必须要请。对于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都有其请律师的价值,就看当事人和家属自己的观念和对案件的了解程度以及法律的认识来决定。

以上是我的看法,如有不当敬请见谅,谢谢。


刑辩视角


第一,案子到了检察院,还有很充足的时间,律师在这个阶段能做的工作很多。到了检察院,案子还要经过检察院的审查,经过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退回补充侦查或者做不起诉处理。在这个阶段,一般最短有一个月,最长有六个半月的时间。所以,律师在这个阶段介入,能做的工作很多,而且很多时候检察官也希望律师能够介入,提供法律意见给检察官参考,所以并不是说一定要在侦查阶段介入才不会显得晚。

第二,案子到了检察院,律师能做的工作很多也很关键。律师可以在这个阶段向检察院申请阅卷,会见当事人,并且同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沟通,从而达到充分了解案情的目的。同时对于达不到起诉条件的,可以提供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对于没有羁押必要的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意见书等等。从而能够尽最大可能帮助当事人。

第三,至于那些没钱请不起律师的,也大可不必担心,现在刑事案件全覆盖已经全面铺开,如果经济能力有限也不用担心,到了法院阶段,法院会帮助当事人主动申请法律援助的。所以,归根结底,无论案子到了什么阶段,有一个好律师都是十分必要的。

最后,什么样的律师才是最负责,最值得聘请的呢?记住以下三句话:

举凡不谈证据谈法理的,都是耍流氓;

举凡开口就是有关系的,都是耍流氓;

举凡保证无罪多要钱的,都是耍流氓。





张晨光律师


一、要搞清楚案件到了检察院,分别为两个阶段:1、审查批捕,2、审查起诉。

审查批捕阶段,按现行法律规定,只有辩护律师,才有阅卷权,其他非律师辩护人没有阅卷权。所以这个阶段,律师的作用比较大。委托律师,可以查阅全案证据、会见犯罪嫌疑人,获取第一手资料,对案件的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成立与准确、办案人员是否存在程序违法与实体违法、是否具备羁押必要性等众多问题的了解、认识,是其他人无法取代的。

犯罪嫌疑人家属,此时的正确做法是:先去公安局办案机关,了解一下案件经过。做出初步判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情况下,已经具备批捕条件了,哪么请律师的意义就不大。如果了解案件经过后,初步判断: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情况下,就要及时委托律师介入。

现实中注意的是:委托律师时一定要多对比几家,不要盲目相信口若悬河,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的不良律师,他们只会趁机多要钱,却不干正事。

二、如果案件到了检察机关,已经批捕了,面临刑事公诉审查阶段了。哪么,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家属,就可以申请成为辩护人,并且具有合法阅卷权。这一点非常重要,一旦有了阅卷权,哪么,就可以全面了解:批捕案件事实、全案证据、司法程序是否存在重大违规等等,只是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

通过阅卷,要客观地得出结论;1、批捕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一定要是主要证据)、司法程序合法合规,前提是你具备这样审查的专业能力。哪么,请律师的作用就不大了,不如将金钱用在法院审理阶段的律师费用上。2、如果通过阅卷,发现批捕事实存在问题,主要证据并不是确实充分,在说一次,一定要是主要证据,什么是主要证据呢?与批捕案件事实和量刑有重大关系的证据,才能算主要证据。哪么,聘请专业合适律师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友情提示:现实中遇到尽职敬业好的律师,不会比遇到好的检察官、法官更容易,委托人要仔细考虑。


为真理而奋斗999


中国的司法制度还是很完善的,一般刑事案件分为几个阶段,事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交由检察院审查并准备起诉,最后由法院开庭审理。因此,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已经移交至检察院,并不是就说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只能说明犯罪嫌疑人存在嫌疑,并不能完全就认定你是罪犯。

不过,既然公安机关已经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那至少说明警方已经掌握了足够的证据,并且有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存在犯罪事实。而检察院有权对警方移交的案件不予受理,其原因肯定是证据不足。

对于移交至检察院的案件,也是可以请辩护律师的,万一确实是被冤枉的呢,律师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替你做有效辩护,最终结果可能是减轻处罚、无罪等,当然,这点结合案件事实来判定。

国家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对于一些事实清楚并且犯罪嫌疑人基本已经认罪的情况,往往在开庭前,替犯罪嫌疑人指派一个援助律师替犯罪嫌疑人做些简单的辩护,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如果确实是被冤枉的或者说认为案件应该从轻处罚的,可以聘请一个专业律师。“不错抓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是法律存在的根本意义。


Power泡儿


一般来说,刑事案件从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院,意味着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构成犯罪。因此,犯罪嫌疑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需要聘请律师。

如题所述,甲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甲极有可能构成犯罪,于是就把甲的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如今检察机关审查案件都非常严格,因此,公安机关如果没有太大把握,也不会把甲的案件移送给检察机关,否则到时候检察机关不起诉或者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岂不是自讨没趣?

因此,甲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时候就需要聘请律师了。甲的合法权益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如果甲没有犯罪的,只是被人陷害或者公安机关侦查错误的,那么甲就需要律师给他洗刷冤屈;二是如果甲确实构成犯罪,但同时有坦白、立功等最轻情节,或者实际构成的罪名比公安机关起诉的罪名要轻的,那么甲也需要律师为他辩护。

更重要的是,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律师就享有阅卷权了,可以通过查阅案卷了解甲现在的处境。因此,建议甲这时候立即聘请优秀的刑辩律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冰焰


案件到了检察院阶段,是否需要聘请律师,应当进行综合考量。

1、完全出于当事人及家属的意愿

  • 有的案件比较轻微、刑期比较短、当事人(嫌疑人)没有被羁押而是处于取保受审状态,当事人及家属如果有能力自己进行有效的辩护,积极地行使权利,对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处理方法比较清楚的,可以不聘请律师。


  • 另一种情况,当事人及家属已经向律师进行详细的法律咨询,能够自行处理法律业务的,也可以不用聘请律师。

  • 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嫌疑人)处于羁押状态,无法自行处理法律业务,又不了解法律的规定,这个时候,多数的当事人及家属会选择聘请律师。

2、律师的作用,是重要的选择因素

  • 如果辩护律师不仅熟悉法律规定,同时,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有能力,有热心为当事人办理法律业务,提供法律帮助,那么聘请律师是必要的;反之,则应当重新考虑。

  • 按照法律的规定,律师可以查阅、复制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性材料、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向人民检察院出具律师意见书,被害人或者代理人进行谈判沟通,拟定相关的法律文书,随着诉讼节奏,在需要的时候,及时的签署文件,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多数案件中,诉讼节奏感是非常强的,时间的把握对案件走向产生了重大影响。及时有效的商谈取得谅解书、赔偿协议等,有利于案件的进一步处理,如果相关的法律业务没有有效处理,错过了时机,案件可能就再无法取得良好的效果。律师能够宏观的统筹处理,办的恰到好处,这是律师的另一个重要的价值。

3、是否聘请律师,是当事人、家属及辩护律师的双向选择

  • 当事人及家属可以综合考虑自身的因素及律师的辩护业务作出最终的决定。

  • 对律师来讲,是否要去承接某一项刑事案件的辩护业务,律师有一个选择的权利。律师承接业务的意愿,直接影响到了最终的办案效果。律师非常积极的,精神饱满的去处理一项业务,结果是可以预期的。


法律依据,划重点。时间紧迫的,看重点。想了解详情的,要精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五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时机不是随时都有,选择意味着成败。时光不可逆,成败都不能再重来。


卧龙锦囊


一般律师都会这么认为,在刑事案件中,每个阶段,辩护律师的功能,都是有所侧重的。

先来说一下侦查阶段。

在公安侦查阶段,律师提前介入,可以为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所涉及的罪名,当然还需要和侦查机关沟通协调,尽可能的降低案件的复杂程度,当然最好的结果是在侦查阶段就彻底解决了问题——案件被撤掉,或者不被批准逮捕,就此不了了之。

你说在侦查阶段,有没有必要尽快的委托辩护律师?

我们再看一下审查起诉阶段。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律师及时介入后,可以尽快的复印案件卷宗资料,详细审查案件证据,找出证据的漏洞或瑕疵。

之后再和检察官认真协商沟通,如果案件证据确实存在问题,那就要积极争取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

而如果案件的定性存在问题,辩护律师就需要积极和检察官沟通,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改变案件的定性,以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

当然此时也还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或要求羁押必要性审查。

最后再看看法院审理阶段。

庭审阶段,辩护律师的重要性,大多数当事人都是了解的,因为多数委托人甚至认为只需要在庭审阶段委托律师就可以了。原因在于委托人或者被告人最直接感受到辩护律师的工作,就是在庭审时,此时感受最直观。而其他时候,辩护律师即便付出再多,当事人都不一定了解。

另外,此时也是解决案件的最后一关,如果此时还不能把案件里面的问题彻底解决掉,而想通过二审或者再审解决,那是难于上青天的。

可见法院阶段是整个案件最关键的阶段,在多数人眼中也是最有必要委托律师的阶段,甚至是最合适的时机。

但是这种想法其实是不妥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

可以换一种方式来解释这个问题,打个比方来说,其实案件的三个阶段和盖大楼是一样的。

刑事案件分侦查,审查起诉和庭审三个阶段。建造楼房也需要三个阶段:夯实地基,搭建框架,最后封顶。

楼房要想顺利封顶,就必须将前两个阶段踏踏实实稳稳当当的做好,特别是地基,否则的话即便封顶了,也不能保证楼房不会坍塌。

而庭审阶段就相当于楼房的封顶,庭审阶段,想要有好的效果,前提是前两个阶段的基础做得好,打得牢。否则的话,庭审的效果不可能特别的好。

综上可知,如果有可能刑事案件尽量尽早委托律师,越早越好。越早越有可能把案件消灭于萌芽状态,尽早的化解掉。


律师邹玉杰


被告人有权自己辩护,也有权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最大限度的避免冤假错案。

如果不委托律师,根据现有的法律,被告人自己没有办法阅卷,开庭前没有办法知晓检方的证据,如果被告人被关在看守所,也没有办法搜集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在不了解正确的前提下,被告人无法为自己做有有效的辩护。在办案过程中,有些嫌疑人因不敢或不懂,对有些从轻的事实没有给司法机关讲,这就需要律师进一步核实。

为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更好的行使辩护权,做到不枉不纵,在检察院阶段委托律师还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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