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確權,老人死後的地是不是要收回?有哪些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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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確權,老人死後的地是不是要收回?

為了全面摸清農村土地的空間屬性和權屬屬性,保障農民的切身權益,讓農民吃下外出務工、土地流轉的定心丸,2013年開始全面開展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當時在安徽試點進行,2018年底基本全部完成經營權頒證。根據2019年中央一號文件,宅基地確權工作也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預計在2020年可基本完成。無論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還是農村宅基地,在確權的過程中可能會面臨“增人、減人”的情況,如果有老人去世,那麼確權的土地怎麼辦?是否會被村集體收回呢?所確權的土地該如何處理呢?

一、農村土地確權的原則

首先,我們要明確農村土地的性質,農村承包地包括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農村宅基地包括所有權、資格權和使用權,目前國家推行確權頒證,一是為了保障農民的權益,讓土地權屬關係更加明確;二是為了盤活農村土地資源,讓土地流轉經營具有法律效應。農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所有權都歸村集體所有,各自其他兩權歸農戶所有,這裡面有一個重點詞,叫做農戶不是農民,也就是說農村土地承包權和宅基地資格權都是歸以戶為單位的家庭,不隸屬於個人。

根據農村土地確權頒證的相關政策,在對農村土地確權頒證的過程中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確權土地以當前所持有的土地為基礎,對於已經出售、轉讓、性質變更的土地不再確權;二是以二輪承包關係為基礎,土地確權的根本實際上還是在第二輪土地承包的基礎上進行了,確權的目的是為了明確土地空間和權屬關係,從而更有利於生產生活安排,保障農民的切身權益。所以,基本上在二輪承包中,家庭所持有的土地基本上保持不變。

二、農村家庭人口變動對承包地的影響

上文我們已經闡述了,農村土地和農村宅基地都是以家庭為單位,不隸屬於個人,所以土地關係遵從“生不添,死不減”的原則,家庭人口只要不出現整戶消亡,家庭當中的人口因故去世或者遷出,都不影響已經確權的農村土地。

其次,農村土地確權是穩定,是在二輪承包基礎上進行的,本來原有二輪承包期到2028年到期。2018年中央出臺政策再延長30年,也就是說現在確權的土地權屬關係在2058年之前都是不會變更的。即使在這期間,出現人口的變更,只要戶口還有人在,承包土地和宅基地都不會變化。

但是,如果農村戶口當中只有老人一個,其他所有成員均已經分戶或者遷出,那麼這個時候老人去世了,農村土地可能要變更。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如果整戶消亡,農村承包的土地經營權由村集體收回,土地的收益歸繼承人所有;承包的林地由於收益期較長,承包經營權由繼承人繼續享有。被收回的土地,可以納入村集體流轉池,由村集體統籌分配,或者分配給新增人口。

綜上所述,農村土地經營權確權頒證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明確土地權屬,保障農民的切身利益。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村土地經營權歸農戶家庭所有,只有不出現整戶消亡,遵從“生不添,死不減”的原則,家庭人口去世土地依然歸剩下的家庭成員承包。如果整戶消亡,則耕地經營權由村集體收回,土地收益由繼承人繼承;林地經營權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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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農村土地確權,老人死後的地是不是要收回?

答: 土地確權不是收回土地,也不是調整土地,老人死後的土地是不能收回的。

土地確權的概念有兩個關鍵點。

1、以二輪承包關係為基礎。以二輪承包關係為基礎就是承包關係沒有變,實際上土地確權是二輪承包關係的延續,發包方還是原來的發包方,承包人還是原來的承包家庭農戶,承包的土地還是原來承包的那些土地。

2、以實際測量承包面積據實登記確權。什麼意思呢?就是現在承包人手上有多少承包地就確權多少。確權之前被徵佔的、被轉讓出售的、被批准為集體建設用地的,這些地確實不在的,就不再登記確權。在確權之前,從別人手中購買的地,繼承的地,受贈與的土地該確權的還得要確權。也就是說,現在承包人手上有多少承包地就據實登記確權多少承包地。


老人去世的土地不能被收回。

1、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是以戶為單位的家庭成員共同承包制。承包家庭成員去世的,只要這個家庭還有其他家庭成員,其他家庭成員就可繼續承包經營家庭承包地。

2、《士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調整承包地。承包人去世的,在承包期內,其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包經營承包地。

3、中央一號文件指出,我國土地承包關係將保持長期穩定不變。一是體現在承包期內不收回土地,不調整土地,二是體現在承包期到期還可以繼續延長承包期,三是體現在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長期穩定不變政策。


所以,農村土地確權,老人去世的土地是不能被收回的,也是不能被調整的,老人去世後,其遺留下的土地應當依法予以家庭成員確權登記,由其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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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嚴格按政策規定嚴格來說,去世後特困人員和無子女的“絕戶”人員,其土地由集體組織無條件收回。

第二,去世人員有子女的,其土地可由其子女確權。但在具體的執行中各地根據實際有一定的差異,有主動交回集體組織的的,也有因其子女已於2012年前將戶口遷到外省(直轄市、自治區)而收回土地的。

這是筆者當地在去年至今開展的本輪土地確權中具體的做法和相關問題的處理。

一、特困人員和無子女的“絕戶”人員土地的收回問題

這是相對較特殊的情況,應該來說是特例,同時也是各地通行的做法,是從第一輪土地承包開始後就這樣執行的了。對於特困人員的土地,大家都好理解,其吃穿和生老病死都是包了的,其去世後,土地自然該收回。對於“絕戶”人員,由於其無子女,為了杜絕土地資源的浪費,也由集體組織收回另行安排他人耕種。

這些收回的土地將是集體的公地,對公地劃分不少地方是按出生和遷入的時間進行排序劃分。

二、對於絕大多數農戶而言,本次確權與1998年無太大變化,主要是各地塊的面積以最新測繪的為準。

本次確權的基礎為1998年的確權情況,簡而言之是“有地有之,無地仍無”,當時沒有土地的現在一般也沒有(去世父母的土地這次確權在子女戶頭上不計入此類)。

所以,根據1998年的基礎,非特困人員和“絕戶”人員有土地的,其去世後除極特殊的情況外,集體不會收回其承包地。在具體的工作中,有子女戶口遷出等原因,主動交回去世父母的承包地的,也有因其子女於2012年前將戶口遷到外省(直轄市、自治區)而收回土地的。

總之,除特困人員和“絕戶”人員的土地由集體收回外,其他人員的土地原則仍以1998年的確權為基礎,本次確權主要是重新測繪和鎖定各地塊的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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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確權的土地,原承包地的老人去世后土地是否被收回,要分別以下情況對待。

一、原承包地的家庭成員部分去世的情形。

現在我們所談到的農村土地確權,就是以二輪承包為基礎再次明晰到戶土地畝數,頒發承包經營權證書的一種行為。

既然是土地承包就得按照土地承包的相關政策辦理,因為我國實行的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的分配,如果家庭有人去世,不影響該家庭成員其他人繼續承包經營。

二、承包土地的戶全部死亡情形。

這個就是俗稱的“絕戶”,承包土地的家庭已經沒有成員存在了,又因為承包地不是私有財產,不發生繼承。因此,土地當然要被收回。

總結:農村土地所有權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並以家庭為單位發包到戶,承包合同中載明的家庭人口只要沒有消亡,即使有老人去世,土地仍然由該家庭成員其他人繼續承包。

只是需要提醒的是,不在承包之列的家庭成員,比如城市戶口的居民其父母留下的承包地,如果其父母死亡後原則上是可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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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確權中,老人死後的地是不是要收回,在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是有明確規定的。收與不收不能一刀切,要分以下幾種情況對待:

第一,要看有沒有合法繼承人。人,總會生老病死。農村的老人去世後,他的承包土地份額村集體應不應該收回,這要看他有沒有合法的繼承人。

在我們這裡,這種情況村集體在承包期內是不收回土地的。老人去世後,可以將他的土地轉給後人,繼續耕種,繼續承包,繼續經營。雖然土地不能繼承,但接續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是允許的。

如果他是孤寡老人,單門獨戶一個人生活,去世後找不到人接著承包,這種情況下村集體才有權收回承包地。

第二,要看同一承包合同內的其他成員還在不在。這是第2條依據,也就是在承包合同期內,如果是承包合同內的共有人還存在,按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承包原則,村集體是無權收回死者的承包地的。

這多出來的承包地,可以由合同內的承包共有人平均攤分,或是在承包農戶內自行協商調整。也就是說,這死者的土地是人家家庭內部的事,村集體無權干涉,也不應該去幹涉。

第三,村集體收回承包地必須依法合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如果是承包農戶自願退出承包地,或者提出有償退出承包地,或者已經連續丟荒兩年以上,或者是沒有後代合法繼承人的”絕戶”,村集體才可以依法收回承包地。

在現實的農村中,村集體收回土地的情況少之又少的。一般農村老人去世之後,都會有其在世時的撫養人接著繼續承包經營,有的是自己的兒女,也有的是自己的侄子親戚。

村組的幹部一般不會去理會太多,只要沒有矛盾糾紛,就由老人的生前身邊人自行調配承包經營。法律規定是一回事,農村實際又是另外一回事,這就是目前中國農村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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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農業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也是農民的“命根子”,一經確權,農民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權利人,此有利於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 那麼,農村老人死後承包土地是否要被收回,有一個關鍵因素起著決定性作用:家庭戶頭是否還有成員。



一、農戶家庭還有成員。戶上有人,地就不減半分。如果是戶主死亡的承包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為農戶,農戶家庭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表人——戶主死亡後,只要其家庭戶頭上還有一名以上成員存續,且是本村人,該農戶仍依法擁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是農戶家庭已無成員。如果是家庭人口整戶消亡,這個“整戶消亡”也包括確權時在農村沒有了戶頭的情形,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條、第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農戶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主體——農戶已不存在,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老人去世後,其子女無權繼承承包地。



目前土地承包權正處於第二輪階段。第二輪土地承包期從1997年開始至2027年結束,十九大報告提出土地承包期在此基礎上延續30年,也就是說現有土地承包期延至2057年。此意味著40年時間內,我國土地承包關係將保持穩定,這就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所以,只要老人家庭戶頭還有一個成員存在,土地一般是不會收回去的。



對於確權後,進城農戶是否因老人去世而取消其土地承包權,2019年一號文件也明確規定,“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條件”,農民進城落戶后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三權不變。此也助力農民進城減少後顧之憂。


農通社


家庭承包。家庭承包以戶為單位,在承包期內家庭成員的增加、減少均不影響承包。也就是說,戶未絕(有一人),不能收回承包經營的土地。


南京徐劍


首先來科普土地確權的內容,土地確權工作是以我國第二次土地分配結果為基礎,附以先進的測量數據,對已分配土地的權屬、面積、界址等進行確權登記併發放土地確權證的一個過程,此過程並不涉及土地的再分配,也就是說老人死後的土地是否要收回與土地確權無關!


農村老人死後土地是否收回有兩個關鍵因素:家庭戶是否還有成員和是否存在繼承人。

一、家庭戶還有成員。《土地管理法》規定,現階段農村土地承包的對象是家庭戶,並不是家庭成員某個人,且第二輪土地承包期從1997年開始至2027年結束,十九大報告提出土地承包期在此基礎上延續30年至2057年,這就是說近40年時間內,我國土地承包關係將保持不變,這就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所以,只要老人家庭戶還有一個成員存在,土地是不會收回去的。


二、家庭戶無成員但有繼承人。這種情況很常見,父母戶口在農村,子女因上大學或其它原因戶口遷往城市,父母去世後,子女可以有限制的“繼承”。對於耕地、草地,只能繼承收益,繼承后土地由村集體收回;對於林地、通過公開競拍等方式的承包地承包期內可繼續經營。

三、無成員無繼承人。主要涉及五保戶和孤寡老人,他們去世后土地可由村集體申請收回太分配。


綜上,農村土地確權與土地是否收回沒有直接關係,起關鍵作用的是家庭戶是否還有成員和是否有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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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雖然《繼承法》第三條規定的遺產範圍不包括土地使用權。不過,《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指出: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可見,

宅基地事實上是可以繼承的,不會收回的。據小編個人理解,這主要是解決過去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宅基地上房子可以繼承但地不能繼承,我國在法律中又實行“房隨地走”造成的尷尬局面。

至於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第五十四條規定,老人承包所得收益可以繼承。林權和通過招標、公開協商等非家庭承包取得的經營權雖然不能直接繼承,但是繼承人可以在原來的承包期內繼續承包。也就是說,土地上的收益可以繼承,雖然法律換了個說法,但是上述這些承包的地也可以繼承。反過來說,老人通過家庭承包獲得的非林地待過世後就得交還給村裡頭再分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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